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印发,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接受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的年度考核,并遵守本办法。详情如下: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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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16 16:1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印发,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接受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的年度考核,并遵守本办法。详情如下:

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大环发[2013]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接受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的年度考核,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业务类型分为6类:环境调查与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治理与修复方案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以下分别简称为“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施工”、“修复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涉及的环境监测不在本办法的考核评估范围。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统一考核内容与方法,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对从业单位上年度在本市从事场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施工、修复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污染场地相关业务业绩情况,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场地相关管理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等。

第六条 从业单位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以下材料(报送的所有材料须加盖从业单位公章):

(一)《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二)《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年度考核表》(以下简称《年度考核表》,见附件3);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六)上年度承接项目的项目报告;

(七)其他可以证明从业单位能力、资质、业绩、信誉等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环保局将按照各类型从业单位的考核指标(详见附件4-10),结合企业报送的《基本情况表》和日常从业情况,确定从业单位考核结果,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评审。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从业单位,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为0分:

(一)在相关活动中,从业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方案偏差、事实不符的;从业单位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污染环境事故的或造成二次污染并引发环境信访的群访事件,甚至是社会群体事件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条件,从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业务的;借用非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报告、方案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

第十条 从业单位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

业务分类说明

本办法所称调查评估,是指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采用科学系统的调查评估方法,对场地土壤(含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开展调查,定性和定量评估场地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和危害,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评估报告和(或)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管控方案编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不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编制的风险管控方案。

修复方案编制,是指根据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结果,按照相关技术文件,采用工程、技术等手段将场地污染物移除、消减、固定或者阻断污染物对受体的暴露途径,将污染物场地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方案。

修复施工,是根据污染物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污染场地现场具体实施修复工程。

修复环境监理,是指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治理与修复方案,对修复工程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修复效果评估,是在污染场地修复完成后,对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和评价的过程,主要是通过文件审核、现场勘察、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等,进行场地修复效果评价,主要判断是否达到验收标准,若需开展后期管理,还应评估后期管理计划合理性及落实程度。

附件2

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治理修复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及邮编:

法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 职务:

办公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手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3.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在情况表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5.《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与以下材料(一式一份)一并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3)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本单位从业人员近六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从业的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交签订六个月以上的聘用合同;

(5)其他可以证明从业单位能力、资质、业绩、信誉等的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应将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提交以下地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土壤环境管理处

地址:中山区华乐街1号 邮政编码:160001

联系人:周滨

电话:0411-82704297 传真:0411-82738181

邮箱:554847135@qq.com

一、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从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备注:可另附页

附件3

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治理修复单位20 年度考核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及邮编:

法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 职务:

办公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手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1.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3.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业务考核表》(一式三份)与以下材料(一式一份)一并提交:

(1)承接项目合同复印件;

(2)出具的技术报告。

5.申请单位应将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提交以下地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土壤环境管理处

地址:中山区华乐街1号

邮政编码:160001

联系人:周滨

电话:0411-82704297

传真:0411-82738181

邮箱:554847135@qq.com

附件4

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地质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 业绩质量

(1)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技术报告内容和附件完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10分);

(2)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技术报告选定的相关评价标准、监测方案、调查方法科学、合理(10分);

(3)对项目场地污染物和周边敏感目标识别齐全,对项目场地、相邻场地的现状和历史调查充分(10分);

(4)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通过专家评审(10分)。

(三)区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县环保局对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出具部门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具备环境类、地质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要求的,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3.出具的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经审查,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审查出一项不符合内容减5分;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减1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的。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其所出具的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有严重偏差。

四、多项目考核方式

两个以上同类型项目,对有关内容分别考核取平均值后,再与基本条件和从业数量有关考核结果相加,确定考核结果;不同类型项目,分别考核。

附件5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地质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项目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指标

(1) 提交的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报告内容及附件完整,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10分);

(2)风险管控措施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10分);

(3)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通过专家评审(10分);

(4)提醒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将风险管控方案抄送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10分)。

(三)区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项目出具部门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具备环境类、地质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要求的,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3.出具的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审查出一项不符合内容减5分;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减1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工作的。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其所出具的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出现严重偏差。

四、多项目考核方式

两个以上同类型项目,对有关内容分别考核取平均值后,再与基本条件和从业数量有关考核结果相加,确定考核结果;不同类型项目,分别考核。

附件6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地质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指标

(1)提交的污染场地修复方案报告内容及附件完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10分);

(2)对污染场地制定的修复目标、修复技术、修复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科学、合理(10分);

(3)治理修复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10分);

(4)污染场地修复方案通过专家评审(10分)。

(三)区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部门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具备环境类、地质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要求的,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3.出具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审查出一项不符合内容减5分;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减1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工作的。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其所出具的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出现严重偏差。

四、多项目考核方式

两个以上同类型项目,对有关内容分别考核取平均值后,再与基本条件和从业数量有关考核结果相加,确定考核结果;不同类型项目,分别考核。

附件7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指标

(1)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能体现出土壤重金属、土壤有机物、地下水污染修复能力,包括具有场地修复的技术和相应设备,以及项目经理、测量人员、检测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等。(10分);

(2)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资料能体现出工程过程中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治理手段、安全生产措施等(10分);

(3)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改变(10分);

(4)治理修复施工过程中没有因二次污染造成环境信访、 无相关政府机构的相关处罚(10分)。

(三)区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出具部门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具备环境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要求的,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出现一项不符合内容减5分。没有按照修复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措施,造成信访,且没有及时纠正、没有向环保部门报告的,每次减10分;上述情况造成重访、群访、越级上访等严重信访的,每次减20分;有相关政府机构的相关处罚,每次减3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出现严重问题。

四、多项目考核方式

两个以上同类型项目,对有关内容分别考核取平均值后,再与基本条件和从业数量有关考核结果相加,确定考核结果;不同类型项目,分别考核。

附件8

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指标

(1)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内容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10分);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因环境监理监管责任的二次污染造成的环境信访(10分);

(3)有效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按照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开展治理修复工程以及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进行记录(10分);

(4)及时发现和纠正治理修复工程中可能或已经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10分)。

(三)区市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具备环境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的要求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根据环境监理记录,没有制止、指正和报告的,每项减5分;治理修复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修复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措施,造成信访,环境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纠正、没有向环保部门报告的,每次减10分;上述情况造成重访、群访、越级上访等严重信访的,每次减20分;有相关政府机构的相关处罚,每次减3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出现严重问题或环境监理报告严重失实。

附件9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检测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

(1)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内容和附件完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10分);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选定的相关评价标准、监测方案、调查方法科学、合理(10分);

(3)效果评估的检测单位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大连市建设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实验室(10分);

(4)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10分)。

(三)区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项目出具部门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 具备环境类、检测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要求的,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3.出具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经审查,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审查出一项不符合内容减5分;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减1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场地调查评估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场地调查评估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其所出具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四、多项目考核方式

两个以上同类型项目,对有关内容分别考核取平均值后,再与基本条件和从业数量有关考核结果相加,确定考核结果;不同类型项目,分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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