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8〕38号行政处罚公示,清华大学印刷厂因违反国家固体废物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38号行政处罚书显示,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清华大学印刷厂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印刷过程中产生的的废显影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堆放在印刷厂后院西侧泵房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清华大学印刷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元贰万元罚款。
原标题: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清华大学印刷厂被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