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印发《2018年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方案》和《2018年黑龙江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全文如下:2018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二〇一八年五月一、环境空气监测(一)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13个市(地),共计57个国家网监测点位;五大连池清泉、抚远黑瞎子岛2个国家环境质量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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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方案及工作要点

2018-05-28 07:4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黑龙江印发《2018年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方案》和《2018年黑龙江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2018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

一、环境空气监测

(一)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共计57个国家网监测点位;

五大连池清泉、抚远黑瞎子岛2个国家环境质量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区域(农村)监测点位;

哈尔滨市,1个温室气体监测点位;

48个重点生态功能县(区)的48个监测点位及其它县(区)已安装空气自动站的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等;哈尔滨市温室气体监测:CO2、CH4。

3.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国家城市空气自动站: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家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2家运维公司承担;

区域站(农村站):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环境监测站和抚远市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

温室气体监测: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其他空气自动站:分别由所在地环保局或监测站负责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在所在地监测站力量薄弱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

5.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城市站由总站委托2家运维公司承担,区域(农村)站由所属运维方承担质量保证任务。温室气体监测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

6.数据报送

国家城市空气自动站: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2家运维公司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区域站(农村站):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温室气体监测: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邮箱报送审核小时数据;

其他空气自动站: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站联网,按照《关于报送国控点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综字〔2016〕23号)要求接入监测数据。

7.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8.监测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开展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和能见度的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有效数据率应不低于国家要求。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数据统计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必须编制环境质量状况日报,并报送同级市(地)、县环保局及省、市(地)监测(中心)站。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区域站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市(地)监测站负责对所辖县(区)空气自动站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计划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及讷河市、富锦市、同江市,共计34个点位。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

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中央财政补助部分运行经费。由监测点位所属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6.数据报送

每月5日前(含5日,遇周末顺延)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2019年1月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2018年全部监测数据。

每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省监测数据。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33个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

2.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粪大肠菌群。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叶绿素a和粪大肠菌群。

3.监测时间

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每月18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4.工作方式

地表水考核断面按照采测分离的要求进行监测,属地站要加强对第三方采样公司的业务指导和质控监督,并开展同步监测,监测项目按照《黑龙江省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断面同步监测项目优化方案》(附件一)要求执行,以满足水质量预警管理按要求。其他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均由原监测单位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测。

国家考核断面为国家事权,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其他类型断面由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直属站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按原有模式报送相关监测结果。

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直属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确保数据准确、可比。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直属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6.数据报送

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断面的监测数据,社会化检测机构于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总站填报监测分析结果;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向总站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未开展采测分离的监测数据及同步监测数据,于当月18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核查结果。未监测的断面需报送正式说明并加盖公章邮寄至省站综合技术一室。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2018年纳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多少个)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叶绿素a、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等。

湖库断面龙王庙、知一桥和档壁镇等继续监测总磷和总氮指标;河流断面肇源、同江、江心岛等继续监测VOC,黑河、同江、乌苏镇和江心岛等继续监测生物毒性指标;有条件监测有机碳的单位继续开展有机碳的监测。

呼兰河口内、牡丹江口内、泄洪1闸、知一桥、档壁镇、龙王庙、虎头上、肇源、抚远、乌苏镇、同江、黑河下和呼玛上水站待国家完成水站“填平补齐”建设后,增加相应项目的监测;名山、挠力河口内和三岔口水站待国家完成水站建设验收和“填平补齐”建设后,增加相应项目的监测。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其中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日常运行工作委托我省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其余水站的整体运维与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维护维修工作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地方环保部门或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各水站运维单位做好水站九参数“填平补齐”工作的设备安装和验收工作和水站国家事权上收的准备工作。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不定期开展水质自动站的巡查工作。

6.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自动上传,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

按照《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联网方案》要求,请各运维单位配合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完成水质自动站监测仪器和集成系统的功能升级改造工作。待升级改造工作完成后各水站运维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一点多传和监测设备关键参数、工作状态能够实时、稳定的上传至监控平台。

(五)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的35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63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县级水源地名单动态管理)。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93项。

3.监测频次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13个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63个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6.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数据审核无误后每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6月和12月2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Excel格式报送至总站邮箱。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地市和县级全分析监测上报内容包括: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统计未检出项目数、未监测项目数、未监测原因、达标项目数、超标项目、超标倍数和超标原因分析)。不能完成全分析的环境监测(中心)站须提前1个月报送说明材料。监测数据上报文件类型采用Excel文件;评价报告和说明材料采用Word文件上报。9月15日前报送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技术一室邮箱。

城市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当月监测数据;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Excel格式报送至总站邮箱。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六)地表水生物监测

1.监测范围

生物多样性监测:省内9条河流4个湖库的共计37个断面,以及背景断面和各监测站自选断面。

2.监测项目

着生藻类、底栖动物、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底栖监测以定性监测为主,藻类定性定量)。

3.监测时间

6月下旬和9月上旬采样。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生物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每次监测需要选择一个断面或采样点进行平行采样,并将样品前处理后保存,由指定的实验室统一鉴定。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格式参照《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法汇编》的要求,监测报告格式参照《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水生生物监测室邮箱hljsssw@163.com。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工作后的1个月之内,在2018年10月20日前报送完毕。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监测数据报送总站-水室邮箱。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七)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1.监测范围

47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背景点、2016年问题企业加密监测6个点和2017年复测6个点。

2.监测项目

(1)背景点位测试项目

①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②无机污染物

砷、镉、钴、铬、铜、氟、汞、锰、镍、铅、硒、钒、锌、锂、钠、钾、铷、铯、银、铍、镁、钙、锶、钡、硼、铝、镓、铟、铊、钪、钇、镧、铈、镨、钕、钐、铕、轧、铽、镝、钬、铒、铥、镱、镥、钍、铀、锗、锡、钛、锆、铪、锑、铋、钽、碲、钼、钨、溴、碘和铁等61种元素的全量。

③0~20cm表层土壤样品增加测试项目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2)加密监测项目和复测项目

①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②无机指标

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共8种元素。

③有机指标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3.监测时间

2018年10月10日完成全部监测工作,2018年11月15日完成报告编写。

4.工作方式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组织采样、流转、分析、数据审核、上报和编制报告等工作。样品制备由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样品分析工作按照项目分别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佳木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完成。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8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质量管理报告。

6.数据报送

2018年10月10日监测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技术一室。2018年11月15日质量管理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技术一室。

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总站数据库,同时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质量管理报告。

四、生态及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八)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1.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生态遥感解译质量控制、野外核查、植被覆盖指数。

其他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

2.专题区监测

(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

1)监测范围:水源涵养区:方正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尚志市、五常市、甘南县、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铁力市、东宁县、林口县、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爱辉区、嫩江县、逊克县、孙吴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庆安县、绥棱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虎林市、密山市、绥滨县、饶河县、抚远市、同江市、富锦市。

2)监测项目:

其他项目:水源涵养区:水源涵养指数(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计算)、受保护区域面积比、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面积比、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比、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生物丰度指数(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计算)、受保护区区域面积比、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面积比、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比、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城市生态环境评价

1)监测范围:13个市(地)市辖区。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城市热岛比例指数

其他项目:空气质量达标率、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氨氮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强度、烟(粉)尘排放强度、氮氧化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总氮等其他污染物排放强度;生态用地比例、绿地覆盖率、环保投资占GDP比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

1)范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监测项目:

其他项目:核心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生境质量指数、开发干扰指数。

3.工作方式

植被覆盖和城市热岛指数的提取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生态遥感解译质量控制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集中开展;野外核查和其它项目中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由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5.数据报送

野外核查数据和报告于8月20号之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10月向总站报送全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其他项目数据第二年1月15日之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省站于2019年2月向总站报送全省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1)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包括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

(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38个县(市、区)共111村庄,必测村庄14个,选测村庄97个。监测的县(市、区)包括哈尔滨市的木兰县、五常市、方正县、延寿县、尚志市、通河县;齐齐哈尔市的富裕县、龙江县、甘南县;牡丹江市的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林口县、东宁县;佳木斯市的郊区、富锦市、同江市、抚远县;大庆市的萨尔图区、龙凤区;鸡西市的密山市、虎林市;双鸭山市的饶河县;伊春市的铁力市、嘉荫县;鹤岗市的绥滨县;黑河市的五大连池、北安市、逊克市、孙吴县、嫩江县;绥化市的明水县、庆安县、绥棱县;大兴安岭地区的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七台河市的勃利县。

2.监测内容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在村庄层次上,每个县域选择3~5个村庄,1~2个为必测村庄、其余为选测村庄。必测村庄要求每年都要监测,选测村庄需要每年变更。

村庄层次监测: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为五常市万宝山村);

县域层次监测:地表水水质、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项目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环发〔2014〕125号)和《全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黑环办〔2015〕36号)。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每季度监测1次,每次连续监测5天,全年4次;

饮用水源地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土壤环境质量:必测村庄每五年的第一年监测1次,变更的选测村庄每年监测1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自然生态质量:每年监测1次。

4.评价方法

参照执行《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修订版。

5.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县级站负责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监测数据报送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的农村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总站,编制年度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6.质量保证

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审核、报送监测结果,并对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7.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邮件“hlj_ncjc@163.com”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2月1日前报送年度监测点位信息;一、二、三季度中最后1个月的10号前和四季度11月10号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10号和11月10号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0号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数据报送系统向总站报送数据。3月30日前报送农村环境监测点位信息及第一季度监测数据;6月30日和9月30日前报送第二、三季度监测数据;11月30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的监测数据和土壤数据。12月30日前报送年度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十)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安排在春季4月1日-5月18日,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件日。昼间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安排在秋季9月1日-10月18日,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件日。昼间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监测,18日前监测完毕,共4次。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环境保护部及总站备案,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总站对齐齐哈尔市进行声环境监测质量抽测,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全力配合迎检,并针对问题全面开展自查整顿。

6.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技术一室邮箱hlj_emcs@126.com。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

(1)城市区域噪声数据,于5月23日前报送到。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数据,于10月23日前报送。

(3)城市功能区噪声数据,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的23日前报送。

试点布设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该点位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测试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六、污染源监测

(十一)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2018年黑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

(1)监测项目

废水和废气:必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选测特征污染物。

土壤和其他:涉及排放类别监测相应项目,如:涉及废水排放,必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选测特征污染物。

(2)监测时间和频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完成1次监测,其中要求全指标监测1次。涉及季节性生产企业按其生产周期对主要排放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其他监测项目各市(地)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增加监测频次。

(3)工作内容

(1)对省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

(2)对省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测管协同执法监测。

(3)对省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开展“飞行检查”监测工作。

(4)对市县级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

(5)对省辖区内已筛查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

(4)工作方式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任务:

(1)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污染源监督性及比对监测工作,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完成1次监测,并按要求完成相应报告及信息发布。

(2)牵头组织各市(地)站及6个直管站对省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测管协同执法监测。

(3)对省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监测工作。(抽测不少于单位名单10%)

(4)对市县级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全年“双随机”抽检3-4个市县级监测站。

(5)组织协调各市(地)站对各辖区内已筛查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专项工作。

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任务:

(5)承担辖区内《2018年黑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外)污染源监督性及比对监测工作,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完成1次监测,并按要求完成相应报告及信息发布。

(6)协助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测管协同执法监测。

(7)承担对辖区内已筛查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专项工作。5月10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监测工作,11月10日前完成1次所有行业监测工作。并按时将监测情况已报告形式报省厅监测处。

(8)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根据所属环保局确定的市级排污单位(地市事权)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个直管站监测任务

(1)协助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省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测管协同执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6.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季度监测结果报送省站。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省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全省本季度监测结果报送总站。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如发现监测结果超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等问题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十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

监测范围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

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

4.任务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核发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5.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省站。同时电子件发送到:hlj_emcs@126.com。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全省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总站,同时电子件发送到wry@cnemc.cn。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在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排污单位问题的,要及时向各市(地)环保局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七、专项监测

(十三)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1.监测范围

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和兴凯湖等共6个跨界水体水质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和监测时间

按照《2018年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进行。

3.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随每次监测下发盲样进行考核。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在每次采样后30天内,各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整理数据后报送总站。

(十四)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监测

1.监测范围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的全省51个县(市、区),涉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两种生态功能类型,分布在11个市(地)。包括方正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尚志市、五常市、甘南县、虎林市、密山市、绥滨县、饶河县、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铁力市、抚远市、同江市、富锦市、东宁县、林口县、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爱辉区、嫩江县、逊克县、孙吴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庆安县、绥棱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2.监测内容

(1)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

按照经原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县域,经报请省环保厅审批并征得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经原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93项)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按照经原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

手工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4)质量控制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4)重点污染源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经原环境保护部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4)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3.工作方式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监测是国家事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完成考核县域的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考核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配合省厅完成现场核查,开展工作培训、业务指导和数据汇总(审核)等,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级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县域自查工作。按考核要求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4.数据报送时间及报送方式

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将该季度监测数据报告和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

(十五)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1.预报范围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全省范围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哈尔滨市空气质量预报。全省范围空气质量预报按照西北、西南、东北、东南四个省内区域预报,其中西北部包括大兴安岭、黑河、伊春等城市大部分辖区,东北部包括佳木斯、鹤岗、七台河、双鸭山等城市大部分辖区,西南部包括齐齐哈尔、大庆、哈尔滨、绥化等城市大部分辖区,东南部包括牡丹江、鸡西等城市大部分辖区。

2.预报内容

(1)省级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容主要为未来3天省域内分区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内容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首要污染物。重污染期等特殊时段发布加密频次的预测专报。

(2)重点城市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预报内容包括哈尔滨市未来3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3.预报发布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日下午15:00前,在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省环保厅及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4.预报会商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报联合会商,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供预报技术支持。

5.预报评估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东北区域中心每月开展省域24小时污染形势预报准确率评估。

八、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六)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监测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

(1)实验室资质

分析的项目须通过资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

(2)监测仪器

分析仪器需要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3)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需要通过资质认定。

(4)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提供监测数据的监测人员按照《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

上岗考核办法》的要求,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实验室环境条件

实验室环境条件要满足分析方法的要求。

(6)质量控制

各级环境监测站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利用有证标准物质考核、密码平行样考核、留样复测等进行精密度与准确度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要进行质控有效性评价和总结,在12月20日前向上一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本辖区质量保证工作报告。

2.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

对环境空气、水、土壤、污染源、生态等监测网开展比对抽查,组织开展质控考核、飞行检查。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网主要外部质量监督与考核工作如下:

(1)空气自动站质控检查

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开展辖区内空气自动站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做好仪器日常维护、校准、期间核查、量值溯传递、手工比对及数据审核工作。加强对空气自动站的飞行检查,确保空气自动站的仪器运行正常,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2)水质自动站的质控检查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开展水质自动站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期间核查、手工比对等工作,加强对水质自动站的飞行检查、盲样考核等,确保水质自动站监测仪器运行正常,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3)中俄联合监测的质控检查

①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中俄联合监测的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分析、出具数据等全过程进行抽查。

②发放考核盲样进行质控考核。

(4)地表水监测质控检查

①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查4个断面进行质量检查,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②发放考核盲样进行质控考核。

(5)饮用水源地质控检查

①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查2个断面进行质量检查,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②发放考核盲样进行质控考核。

(6)生态补偿监测质控检查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放考核盲样进行质控考核。

(7)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检查

①抽查5个承担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监测站,对监测工作中全程序质控措施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监测资质、实验室管理、分析测试、监测档案规范性、空气自动站运行等。

②对抽查的5个监测站发放盲样进行质控考核。

(8)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检查

①抽查5个承担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的监测站,对监测工作中全程序质控措施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监测资质、实验室管理、分析测试、监测档案规范性等。

②对抽查的5个监测站发放盲样进行质控考核。

(9)重点污染源质控检查

①抽查5个监测站对监测工作中全程序质控措施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监测方案制定、仪器校验及准备工作、现场工况调查、现场监测及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的编写等。

②对抽查的5个监测站发放盲样进行质控考核。

(10)土壤环境质量质控抽查

①土壤例行监测

按照方案要求进行质控考核,考核内容:理化指标,无机项目,有机项目等

②土壤详查

黑龙江省土壤详查工作省级质控实验室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具体负责详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包括详查的质控方案的编制、组织开展本省土壤详查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分析测试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编制本省土壤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等。

(11)噪声监测质控抽查

不定期对噪声监测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内容包括现场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查阅及仪器管理检查三部分。

(12)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

为加强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规范监测行为,组织专家对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3.实验室能力验证及考核

积极参加国家认监委、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保部标准所等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能力考核和比对,提高业务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省各级监测站组织质控考核和实验室间比对,并针对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环节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

4.持证上岗考核

创新、完善全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使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更加规范、系统、高效。

九、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十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1.报送范围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3个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

2.报送内容

2017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word版本。

3.报送时间

2018年4月30日之前。

4.报送方式

采用VPN方式报送。

5.报告要求

报告编写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编制2017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环保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

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环保部和总站定期组织对省、地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报告书的情况及报告书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情况通报。

(十八)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1.报送内容

其他环境质量报告的word版本。

2.报送方式

以VPN方式不定期报送。

3.报告要求

报告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黑龙江省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断面

同步监测项目优化方案

河流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9项,其中水温、电导率和流量不参与水质总体评价。

湖库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11项,其中水温、电导率和透明度不参与水质总体评价。

特征项目:根据近年来断面超标情况,确定该断面特征项目。

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2018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和环保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以空气、水、土壤、声、生态遥感、污染源等生态环境监测网为基础,不断提升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以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为抓手,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顶梁柱”作用,为落实好2018年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监测数据质量提升、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三项重点任务

(一)按时完成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加快推进30个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762号)要求,各市(地)人民政府作为建设水质自动站的实施主体,要认真组织开展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包括选址、征(租)地、“四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站房和采水系统建设,以及人员驻守必需的安全防护、消防、避雷、防洪、视频监控、采暖和制冷设施等;配合国家完成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和运维管理,务于6月20日前完成主体建设,7月底前实现联网运行。省环境保护厅将将定期督导并通报进展。

(二)深入落实《关于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并将落实情况报省环保厅。省厅将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大检查,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行为。

(三)扎实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实现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与国家联网共享。30个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要于7月底前,实现与省级和国家平台的互联共享。

实现县级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省级、国家联网共享。[陈威1]我省5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空气自动监测站要与国家实现数据直联,条件成熟的空气自动站要于10月底前完成与国家联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实现污染源监测数据与国家联网。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确保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

二、深化空气、水、土壤、生态、污染源等监测重点工作,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有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

加快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陈威2]建设全省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平台,确保51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空气自动站联网运行。各地市要认真谋划,加快推进所辖县(市、区)空气自动站的建设,对已经建设完成的空气自动站要加强运维和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加快全省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建设。各地要加强预测与预报平台建设,完善与气象部门的会商机制,逐步实现跨部门、省市实时在线会商和综合研判,提高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的准确率,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重点开展哈尔滨、绥化、大庆等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监测,加强走航监测、激光雷达监测等技术运用,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保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秸秆焚烧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及预测预报。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制定方案,建立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报送并发布信息。

(二)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有力支撑清水行动。

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陈威3]。重点对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监测,在跨省界、跨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左右岸联合监测,承担国家采测分离任务的监测站要严格质量控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例行监测工作。继续开展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陈威4]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县驻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地级以上城市要定期公开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加强水环境预警和应急监测。完善我省水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全省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水质会商机制,科学研判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各地要提高水质数据的敏感性,对异常数据及时做好复测和比对监测,并及时做好[陈威5]监测信息上报工作。

做好跨界水体生态补偿监测工作。做好2018年度呼兰河、穆棱河、讷谟尔河、倭肯河四条流域的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工作。在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和兴凯湖等共6个跨界水体继续开展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陈威6](三)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有力支撑净土行动[陈威7]。

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943号)要求,2018年底前组织各地完成47个背景点监测。各地要推动开展城市建成区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加快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监测计划。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机制。组织各地开展土壤监测的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逐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负责黑龙江省土壤详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

(四)强化生态遥感监测,有力支撑生态保护。

开展生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完善5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优化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并联合省财政厅严格落实中央转移支付的奖惩机制。按要求开展14个必测村庄和97个[陈威8]选测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积极开拓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工作[l9]加强省域生态环境质量、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试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l10]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等遥感监测业务应用。

(五)认真做好声环境监测,有力支撑噪声整治。

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与监测点位调整工作。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试点开展机场噪声监督性监测[陈威11]。组织开展声环境监测质量异地检查和抽测。

(六)加强污染源监测,有力支撑环境执法督察。

各地要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按照排污权许可制度和工业污染源达标等环境管理需求,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与专项检查,2018年底前完成火电和造纸行业的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陈威12]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检查监测工作。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不具备监测能力的要聘请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监测。

三、加强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国际合作、信息公开等专项工作,提升环境监测服务管理能力

(一)做好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搭建省级普查信息系统,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加强培训指导,严格质量核查。组织齐齐哈尔市做好普查试点工作。各地要组织建立普查机构,建立协作机制,落实普查经费,完成清查建库、入户调查,做好数据填报、审核和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各类污染源档案。

(二)做好环境统计工作。按照《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环境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各项要求,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和完成时限。发布2017年度《黑龙江省环境统计年报》和《黑龙江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各地完成2018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公开和季度直报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国际合作。组织开展中俄界河水质联合监测与数据交换。落实中俄跨界河流2018年联合监测实施方案,加强技术层面交流,推动中俄环保合作深入发展。

(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利用六五环境日,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开例行监测信息,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月报,以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发布环境监测数据与信息产品,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监测能力、行风和队伍建设,为监测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化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召开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座谈会,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警示震慑,形成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良好风气。积极做好环境监测设施开放工作。各级监测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廉政警示教育,严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做好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按计划举办4期环境监测培训班。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

(三)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与网络运行保障。

加强全省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站建设和省级网运行经费保障,全面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持续推进全省质控能力建设,具备本区域内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进行质量控制与监督核查的能力。加强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为防范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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