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在第四章第七十三条明确指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什么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2)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4)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5)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6)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
(7)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8)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属于强制投保范围。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哪些特点?
不同于普通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以下特点。
(1)它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不按要求投保或续保会被罚款。
(2)投保前,保险公司需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在合同期间开展环境安全排查隐患。
(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企业为什么要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首先,它是强制性的,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参保。
我国在2007年就开始试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但由于不是强制推行,效果十分有限。2016年8月,由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今年5月,在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的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上指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参保。
其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分散经营风险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企业污染事故频发。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损失数额大,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偿。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如果遇到突发环境事件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能够使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那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呢?
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者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环境高风险企业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散了高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手段,对打好环境污染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还需做好配套机制建设,确保相关措施取得实效。
原标题:新“固废法”规定:危废经营企业必须要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