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出台,清单对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的《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的责任追究事项进行了细化分解。这标志着该市在环保领域建起对党委、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追责体系。据了解,该市将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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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18-07-31 10:47 来源: 河北新闻网 作者: 陈凤来

近日,《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出台,清单对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的《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的责任追究事项进行了细化分解。这标志着该市在环保领域建起对党委、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追责体系。

据了解,该市将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各责任主体生态环保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列出了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26个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事项、追责情形等。

追责体系将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事件设定为追责情形。本地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15种情形应追究党委、政府的责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或按规定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14种情形应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对未经水资源论证,擅自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审批非生活用水取水许可证等15种情形应追究其他负有生态环保职责的部门的责任;对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等19种情形应追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根据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衡水市将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原标题:衡水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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