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印发《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前言为防止潜在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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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8-08-28 09:1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京印发《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防止潜在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资料性附录,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656-2009)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DB11/T656-2009。

本标准与DB11/T656-2009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导则题目修订为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修订了布点密度,垂向采样间距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地块,应开展土壤气污染调查的技术要求;

——修订了地块中挥发性有机物风险评估的技术要求;

——修订了风险评估过程中,目标污染物暴露浓度计算的技术要求;

——细化了不同污染物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目标污染物修复或管控目标上限值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修订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林、钟茂生、张丽娜、韩丹、贾晓洋、张文毓、朱笑盈。

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污染识别、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地开发再利用时的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其他类型的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可参照本导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J145土的分类标准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DB11/T1278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DB11/T1281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块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地块上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本标准中的地块仅限于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地下水、土壤气、环境空气。

3.2危险物质hazardoussubstance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8版)和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含的物质。

3.3土壤气Soilgas

地块包气带土壤孔隙中的气相组分。

3.4筛选值screeningvalues

在确定了开发地块土地利用功能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检测值低于该筛选值时,该地块不需修复即可直接开发利用。而检测值超过筛选值时,必须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具体的风险评价结果确定该地块是否需要实施修复及修复的目标值。

3.5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sofconcerns

第二阶段初步和详细污染调查过程中确定的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即超出风险筛选值的污染物,是风险评价的关键污染物。

3.6健康风险评价healthriskassessment

基于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水平评价。

3.7修复目标值remediationtargetvalues

基于地块健康风险评价确定的可接受的地块污染水平。

3.8风险可接受水平riskacceptablelevel

一定条件下,人们可以接受的健康风险水平。本标准中的致癌风险水平以地块中污染物可能引起的癌症发生概率来衡量,非致癌风险水平以地块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染可容许接受浓度的倍数来衡量。

3.9暴露途径exposurepathway

污染源或污染区域释放的污染物接触到地块及地块周边受体的途径。每一个暴露途径将包括污染源及关注污染物释放的源、暴露点、受体及受体接触污染物的方式。如果污染源与暴露点不在同一位置,则暴露途径还应包括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过程。

3.10接触方式exposureroute

人体接触或摄入污染物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与人体健康相关接触污染物的方式包括:①直接不慎摄入污染土壤;②经皮肤接触污染土壤而吸收土壤中污染物;③通过呼吸系统吸入污染的土壤尘;④吸入土壤及地下水中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⑤饮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和地表水。

3.11暴露点exposurepoint

人体接触关注污染物的介质(土壤、地下水等)。

3.12暴露浓度exposureconcerntration

暴露点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如土壤、地下水以及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

3.13地块概念模型siteconceptionmodel

综合描述地块污染源释放的污染物通过土壤、水、空气等环境介质,进入人体并对地块周边及地块未来居住、工作人群的健康产生影响的关系模型。地块概念模型包括污染源、污染物的迁移途径、人体接触污染的介质和接触方式等。

4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

4.1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划分

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可分为逐级递进的三个阶段,见图1:

——第一阶段为污染识别阶段。主要工作为通过文件审核、现场调查、人员访谈等形式,对地块过去和现在的使用情况,特别是污染活动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以此来识别和判断地块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第二阶段为初步和详细污染调查阶段。主要工作为通过在疑似污染地块上进行初步调查采样,确认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如果确定地块存在污染,则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采样,并开展第三阶段地块污染风险评估;

——第三阶段为风险评估阶段。主要工作为根据初步和详细污染调查结果进行健康风险分析评估,提出修复与管控目标及相应工程量。

4.2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终止条件

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评价认为地块可能存在污染时,则应进入第二阶段工作;在第二阶段工作中,一旦通过初步调查采样确定地块已经受到污染,则需进行详细调查采样分析和第三阶段的环境风险苹果。根据地块污染状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终止于任何一个阶段。

5第一阶段——污染识别

5.1第一阶段地块评估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地块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资料收集与文件审核;

b)现场踏勘;

c)相关人员的访谈;

d)地块环境污染初步分析;

e)编写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5.2地块污染识别总体工作要求

地块污染识别总体上应满足HJ25.1中的相应技术要求。

5.3资料收集与文件审核

5.3.1自然环境状况

重点收集当地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气象气候资料。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及土层结构和地表水等项内容。气象气候资料包括气温、降水、主导风向、平均风速等项内容。

5.3.2地块基本信息

收集地块的名称、地理位置、建厂时间、占地面积、职工人数、产值、主要产品及产量、主要原材料及用量。

5.3.3地块主要生产装置及附属设施分布情况

收集和了解地块生产装置、附属装置及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数量,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污节点、污染排放情况及污染事故。特别是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装置、污水管线、污水处理站、各种罐槽分布等。

5.3.4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石油产品情况

收集地块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石油产品的种类、使用和贮存数量,贮存设施及使用状况、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理状况。

5.3.5地块土地利用及变迁

收集地块历史土地利用状况,重点收集地块作为工业用地的生产及污染状况,收集资料内容同5.3.2~5.3.4。

5.3.6资料清单

应尽量收集但不仅限于下列文件或文字材料:

a)过去做过的地块环境评价报告;

b)过去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c)过去做过的各类地块环境监测报告;

d)污染排放记录、排污登记和排污许可证;

e)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

f)使用过的化学品清单(种类和数量)及化学物质安全说明;

g)地下和地上储藏池(库)的相关材料;

h)各种管网分布图,如污水管网和物料输送管线分布图等;

i)地块水文地质资料;

j)有关企业环境管理的文件;

k)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分布图;

l)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m)各类环境污染事故记录;

n)建议收集地块内部及周边的地形图、卫星遥感图像或航空图像;

o)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变更记录、房屋拆除记录等信息。

5.3.7文件审核

通过对工艺、原材料及储存和使用设施等相关的文件审核,分析地块可能涉及的危险物质,及这些危险物质使用、存储区域。

5.4现场踏勘

5.4.1地块污染痕迹的踏勘

调查地块污染痕迹,如植被损害、各种容器及排污设施损坏和腐蚀痕迹,地块内的气味,地面、屋顶及墙壁的污渍和腐蚀痕迹等。

5.4.2危险物质和石油产品的使用与存储的踏勘

危险物质和石油产品的使用与存储的踏勘内容如下:

a)使用的危险物质及石油产品的种类、数量、涉及的容器和储存条件,包括没有封闭或发生损坏的储存容器的数量、容器类型;

b)地上、地下储存设施及其配套的输送管线情况,应记录储存物质、容量、建设年代等内容。调查示例表参见附录A;

f)调查各类集水池,考察其是否与危险物质或石油产品有关;

g)对于盛装未知物质的容器不管是否发生泄漏,均应进行调查,包括储存容器的数量、容器类型和储存条件;

h)电力及液压设备的地块是否使用含多氯联苯的设备;

i)对地块内道路、停车设施及与地块紧邻的市政道路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识别并察看可能运输危险物质和石油产品的进场路线;

j)考察上述现场是否有强烈的、刺鼻的或有毒的气味。

5.4.3建(构)筑物调查

建(构)筑物调查内容如下:

a)调查建(构)筑物的现状及完善情况,如建筑物的数量、层数、大致年代等;

b)重点调查生产装置区、贮存区、废物处置场所等区域的地面铺装情况,是否存在由于生产装置的腐蚀和跑冒滴漏造成的地面、屋顶、墙壁的污渍和腐蚀痕迹;

k)采暖和制冷系统所用燃料的类型及贮存情况;

l)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保温情况,重点关注石棉的使用、贮存等情况;

m)生产装置区、贮存区、废物处置场所等以外区域的室外地面铺装情况,地面污渍痕迹,及室外可能因污染引起的植被生长不正常情况;

n)生产排放的污水水质,相关的处理构筑物(如排水管、排水沟、水池等)的使用情况,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年代和处理工艺等;

o)明显堆积或填充废弃的建筑垃圾或其它固体废物形成的土堆、洼地等;

p)查看地块内所有的水井,是否存在颜色、气味等水质异常情况。

5.4.4周边相邻区域的调查

周边相邻区域调查内容如下:

a)调查地块四周相邻企业,内容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源、污染物排放种类等,并分析其是否与评价地块污染存在关联;

b)调查地块附近1km范围内已确定的污染地块,重点调查已确认污染地块的关注污染物及影响该评价地块的可能性及主要途径。

5.4.5地块应急清理

当现场勘查发现危险物质泄漏时,应迅速对泄漏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快速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清除泄漏源。一旦确认需要进行紧急清除,则应立即通知地块业主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4.6现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现场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工作。必要时应在进入地块前进行专门的培训,并在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带领下进行地块调查。

5.5与相关人员、单位的访谈

与相关人员、单位访谈的要求如下:

a)访问现状土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有关地块的生产历史变迁、生产工艺变化、原材料变化、各类污染物排放和处理处置设施的使用情况;

b)访问地块相邻地区居民和工作人员,了解地块及周边地区现状及历史土地利用情况;

c)访问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了解地块过去和现在的环境污染状况、环境事故,及其对地块环境的影响;

d)访问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地块使用的历史变迁以及未来利用规划等相关信息。

5.6第一阶段地块环境污染分析

5.6.1根据文件审核、现场勘察和相关人员访谈所掌握的地块信息,分析判断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具体内容和分析方法如下:

a)根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种类,以及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情况,分析地块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

b)根据地块生产装置、各种管线、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贮存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现场污染痕迹、污染物的迁移特性等,分析地块潜在污染区域;

c)对于所识别的潜在污染地块,初步建立地块概念模型,主要包括污染源、污染区域、主要污染介质、可能对地块和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5.6.2出现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情景,进入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评估:

——发现污染痕迹;

——虽然没有发现污染痕迹,但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如不能充分排除其对地块环境产生影响时,应作为潜在污染地块。

5.6.3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评估认为地块未受到污染,则评估工作结束,并编制第一阶段地块评估报告。地块被认为存在潜在污染时,应进入第二阶段调查评估。

5.7第一阶段报告的编制

5.7.1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a)地块的基本情况;

b)地块调查主要工作内容:对文件审核、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使用和排放的危险物质及使用量、污染痕迹等;

c)地块污染的初步分析结论及依据:明确地块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及污染性质(包括可能的污染物及污染范围)的判断与分析结论;分析地块环境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对评价结论的影响;

d)判断地块污染与否的关键佐证材料应作为报告附件。

5.7.2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评估报告可参照附录B的格式编写。

6第二阶段——初步和详细污染调查

6.1现场采样分析工作总体技术要求

地块污染调查过程中的采样分析,总体上应满足HJ25.2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的相应技术条款的要求。

6.2第二阶段地块评价的工作内容

6.2.1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制定采样计划;

b)现场采样;

c)实验室分析;

d)采样结果评价;

e)编写第二阶段报告。

6.2.2第二阶段可根据不同采样目的,进一步分为污染初步调查采样、污染详细调查采样两个不同阶段。污染初步调查采样是对疑似污染地点进行采样,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初步调查采样表明地块已经受到污染,应对地块进行更为全面和详细的调查采样。

6.3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计划

6.3.1制定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计划

现场采样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采样目的;

b)采样点位、采样介质、采样深度;

c)现场钻孔技术与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

d)样品收集、处理、保存技术与样品名称和编号方式;

e)分析项目与实验室分析方法;

f)现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

6.3.2确定采样分析项目

分析项目应包括第一阶段地块评估中确定的地块生产、使用和排放过程涉及的危险物质。

6.3.3污染初步调查采样布点要求

6.3.3.1污染初步调查采样是对疑似污染的区域进行适量布点与采样分析,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种类。经污染初步调查采样确认地块未受到污染,可结束第二阶段工作,并编制地块污染初步调查报告。

6.3.3.2污染初步调查采样采用判断布点,在地块污染识别的基础上,选择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重点是地块内的储罐、污水管线、危险物质储存库、跑冒滴漏严重的生产装置区、受大气无组织排放影响严重的区域等。

6.3.3.3采样点数目应足以判别可疑区域是否被污染,在每个疑似污染区域内或设施下部布置不宜少于三个土壤或地下水采样点。

6.3.3.4在地块内地下水上下游及疑似污染区域内应至少设置三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设点与土壤采样点并点考虑。

6.3.3.5无法在疑似污染区域,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取样时,则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区域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布置采样点。采样点和疑似污染区域距离较大时,应在设施拆除后,在设施底部补充确认采样。

6.3.3.6采样深度可依据土层结构、地下水埋深、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及在土壤中的迁移规律、地面扰动深度来确定。

6.3.3.7无特殊情,污染初步调查采样宜为深层采样。当第一层含水层为非承压类型,土壤钻孔或地下水监测井深度应至含水层底板顶部。潜水含水层厚度大于3m,宜设置分层地下水监测井。

6.3.3.8第一层含水层为承压水或层间水,结合是否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来确定土壤钻孔深度或建井深度。非建井情况下,土壤采样深度应不超过第一层隔水层(含水层顶板);建井情况下,应达到第一层含水层底板。第一层含水层厚度大于3m,宜设置分层地下水监测井。

6.3.3.9有地下储存设施,应在储存设施以下至浅水层底板,至少选取二至三个不同的深度进行取样。

6.3.3.10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时,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

6.3.3.11第一层含水层为非承压类型,采样点的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a)表层:可根据土层性质变化及是否存在回填土等情况确定表层采样点的深度,表层采样点深度一般为0~1.5m;

b)表层与含水层之间:应至少有一个采样点,且两个采样点间距不应大于2m。当层内含有黏土、粉质黏土等低渗透性土层时,宜在此类位置增加采样点。各采样点的具体位置可根据便携式现场测试仪器、土壤污染痕迹(如异常气味和颜色等)确定;

c)地下水位线:至少在地下水位线附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

d)含水层:当地下水可能受污染时,应增加含水层采样点,两个采样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m;

e)隔水层(含水层底板):隔水层顶部(即含水层底板顶部)应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

6.3.3.12第一层含水层为承压水或层间水,采样点的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a)表层:可根据土层性质变化及是否存在回填土等情况确定表层采样点的深度,表层采样点深度一般为0m~1.5m;

b)表层与上隔水层之间:应至少有一个采样点,且两个采样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m。当层内含有黏土、粉质黏土等低渗透性夹层时,宜在此类位置增加采样点。各采样点的具体位置可根据便携式现场测试仪器、土壤污染痕迹等(如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来确定;

c)隔水层:在隔水层顶部设置一个采样点。不需建井的钻孔,钻孔深度不宜打穿相对隔水层(不透水层);

d)地下水位线:钻孔需建地下水监测井时,应在地下水位线附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

e)含水层及含水层底板:地下水可能受污染,应增加含水层内及含水层底板采样点,采样点间距不宜大于2m。

6.3.3.13地下水监测一般以最易受污染的第一层含水层作为监测对象,水层厚度大于3m,宜设置分层监测井。第二层含水层作为主要保护对象,且可能会受到污染时,应设置地下水监测组井,同时监测第一和第二层地下水。

6.3.3.14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确定地块可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宜结合土壤、地下水采样点的布置,设置土壤气监测点,技术要求可参考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6.3.3.15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确定地块可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且地块土层以卵石、砂土、粉砂为主,应结合土壤、地下水采样点的布置,设置土壤气监测点,技术要求可参考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6.3.3.16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确定地块可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宜在潜在污染区域设置环境空气采样点,采样点数量以不少于3个为宜,应连续监测不少于3次。

6.3.3.17无法确定地块过去的生产活动及各类污染装置的位置,宜采用网格布点,网格布点可按详细污染调查采样阶段的简化布点来确定采样点数目。

6.3.4详细调查采样布点要求

6.3.4.1初步调查采样确认地块已经受到污染,应对地块进行更为全面的详细污染调查。

6.3.4.2地块详细污染调查采样布点可采用网格均匀布点或判断加密布点。网格布点主要用于污染分布广泛的地块,而判断布点主要用于局部污染的地块。

6.3.4.3网格布点个数应视所评估地块的面积及潜在污染源的数目确定,但不应少于表1中全面布点所列的数目。评估地块面积介于表1中两个地块面积之间时,采用内插法确定采样点数目。总体上地块内污染区的土壤布点密度不应大于40×40m,以不大于20×20m更佳。污染区地下水布点密度总体上不应大于80×80m,重点污染区地下水布点密度宜不大于40×40m。

6.3.4.4通过污染初步调查采样确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区域,应设置土壤气监测点,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6.3.4.5污染初步调查采样确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区域,应设置环境空气采样点,采样点数量应不少于8个,应至少连续监测3次。

6.3.4.6除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核燃料除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采用表1中简化布点:

a)土地使用少于五年;

b)无污染事故记录;

c)没有设置地下储罐;

d)土地没有发现污染痕迹,无随意存放化学品储存桶,化学品储存点附近的混凝土地面未出现裂缝,无非天然的颜色和异味,无弃置的管道、机械设备或容器等表面污染痕迹。

6.3.4.7块为局部污染,且热点地区(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污染初步调查采样所确认的污染区域)分布明确,可采用判断布点法在污染热点地区及周边进行加密取样,布点范围应略大于判断的污染范围,网格密度以10×10m为宜。当确定的“热点”区域范围较大时,也可采用更小的网格单元,在热点区域内及周边采用网格加密的方法布点。在非热点地区,应随机布置少量采样点,以尽量减少判断失误。随机布点数目不应低于总布点数的5%。

6.3.4.8深层采样点的布置应根据初步调查阶段采样所揭示的污染物垂直分布规律来确定,但任何情况下,深层采样点数目不少于该区域采样点总数的10%。深层采样点的布置应符合初步调查采样阶段的相关要求。

6.3.4.9污染详细调查采样阶段,针对砷、镉、铅、镍、汞污染地块,可根据土壤中此类重金属全量检测结果,采集一定量的样品进行人体可给性测试,具体采样位置及采样数量,应依据土壤中全量测试结果及污染分布确定,测试方法可参考《UBMprocedureforthemeasurementofinorganiccontaminantbioaccessibilityfromsolidmatrices》方法执行。其它污染物,如相应可给性测试方法经验证,也可开展相应人体可给性测试。

6.3.4.10详细采样阶段,应对地块进行土工试验,测试指标包括含水量、天然密度、饱和度、孔隙比、孔隙率、塑限、塑性指数、液性指数、实验室垂直渗透系数和水平渗透系数以及粒径分布曲线等物理参数,具体要求应符合GB50021的规定。

6.3.4.11在污染详细调查阶段,应现场开展水文地质参数测试,包括抽水试验、微水试验等,以确定地块地下水流速、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测试点数量等具体要求应符合GB50021的相关规定。

6.4现场采样

6.4.1采样前的准备

根据采样计划,制定采样计表,准备各种记录表单、必需的监控器材、足够的取样器材并进行消毒或预先清洗。

6.4.2现场定位

应根据采样计划,对采样点进行现场定位测量(高程和坐标)。定位测量完成后,可用树桩、旗帜等器材标志采样点。

6.4.3计划调整

下列情况下可调整采样计划:

——当现场条件受限无法实施采样,采样点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现场状况和预期之间差异较大,如现场水文地质条件与布点时的预期相差较大,应根据现场水文地质勘测结果,调整布点或开展必要的补充采样。

6.4.4土壤样品的采集

6.4.4.1采样器的选择

采样器的选择要求如下:

——对需要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土壤样品,应选择非扰动采样器采样;

——土工试验样品采集,取土器的选择执行GB50021中的规定。

6.4.4.2表层土采样

表层土采样要求如下:

a)表层土采样可使用手工采样和螺旋钻采样;

b)手工采样是先用铁锹、铲子和泥铲等工具将地表物质去除,并挖掘到指定深度,然后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等进行样本采集。不应使用铬合金或其他相似质地的工具;

c)螺旋钻采样是先钻孔达到所需深度后,获得一定高度的土柱,然后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去除土柱外围的土壤,获取土芯作为土壤样品;

d)收集土壤样时,应该把表层硬化地面和一些大的砾石、树枝剔除。

6.4.4.3深层土钻孔与采样技术

进行深层土壤采样和地下水采样,应根据现场所在地区的地层条件、现场作业条件和采样要求选择钻探技术。不同钻探技术的适用条件参见附录C,现场采样记录单样式参见附录D。

6.4.4.4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采样方法

用非扰动采样器将土样直接推入顶空瓶,具体要求可参照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现场采样时,可采用手持式实时分析仪器进行顶空法测试。

6.4.5土壤气监测井设置与土壤气采样

土壤气监测井设置与土壤气采样的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6.4.6地下水监测井设置与地下水采样

6.4.6.1建井

监测井的设置包括钻孔、下管、填砾及止水、井台构筑等步骤。监测井所采用的构筑材料不应改变地下水的化学成分。不应采用裸井作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井的具体技术要求及针对不同检测物质应选用的构筑材料参见附录E,建井记录单参见附录D。

6.4.6.2洗井

洗井一般分二次,即建井后的成井洗井和采样前的洗井,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6.4.6.3样品采集方法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宜采用低流量洗井采样技术,具体要求可参照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采用贝勒管进行洗井采样,应尽可能避免对地下水的扰动。经现场验证后,可采用地下水被动式采样器进行采样。

6.4.6.4取水位置

采样设备的进水口一般在地下水面以下1.0m内,地下水中含重质非水相液体,取水位置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的顶部;水中含有轻质非水相液体,取水位置应在油层的底部。地下水含水层较厚,可通过设置取水口位置,通过低流量采样技术进行分层采样。

6.4.7环境空气采样

环境空气采样的技术要求参照HJ/T167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6.4.8现场二次污染防治

每个采样点钻探结束后,应将所有剩余的废弃土装入垃圾袋内,统一运往指定地点储存;洗井及设备清洗废水应使用塑料容器进行收集,不应任意排放。

6.4.9现场采样的质量保证

6.4.9.1防止采样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两个钻孔之间钻探设备应该进行清洁,同一钻孔不同深度采样时也应对钻探设备、取样装置进行清洗,与土壤接触的其他采样工具重复使用时也应清洗。现场采样设备和取样装置的清洗方法可参照如下程序:

a)用刷子刷洗、空气鼓风、湿鼓风、高压水或低压水冲洗等方法去除黏附较多的污染物;

b)用肥皂水等不含磷洗涤剂洗掉可见颗粒物和残余的油类物质;

c)用水流或高压水冲洗去除残余的洗涤剂,自来水应为经水处理系统处理的饮用水;

d)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

e)当采集的样品中含有金属类污染物时,须用10%的硝酸冲洗,不存在金属污染物的地块,此步骤可省略;

f)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

g)当采集样品中含有机污染物时,应用色谱级有机溶剂进行清洗,常用的有机溶剂有丙酮、己烷等,其中丙酮适用于多数情况,己烷适用于多氯联苯(PCB)污染的情况;当样品要进行目标化合物列表分析时,用以清洗的溶剂应选用易挥发物质,对于不存在有机污染物的地块,此步骤可省略;

h)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

i)用空气吹干后,用塑料或铝箔包好设备。

6.4.9.2现场质量控制样

现场采样控制样要求如下:

a)一般包括现场平行样、现场空白样、运输空白样、清洗空白样等;

b)质量控制样的总数应不少于总样品数的10%。

6.4.10样品的保存与运输

6.4.10.1应针对不同检测项目选择不同样品保存方式,无机物通常用塑料瓶(袋)收集样品,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宜使用具有聚四氟乙烯密封垫的直口螺口瓶收集样品。样品的保存要求参见附录表C.2。土壤气和环境空气样品的保存与运输要求参照DB11/T1278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6.4.10.2应采用冷藏保温箱运输,并在保存时限内运至试验室。

6.4.11现场人员个人防护

6.4.11.1应根据国家有关危险物质使用及健康安全等相关法规制定现场人员安全防护计划,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6.4.11.2现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6.4.11.3严格执行现场设备操作规范,防止因设备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类工伤事故。

6.4.11.4对现场危险区域,如深井、水池等应进行标示。

6.4.12现场污染应急处理

当现场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危险物质泄漏时,应对泄漏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快速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清除泄漏源。一旦确认需要进行紧急清除,则应立即通知地块业主和当地环保部门。

6.5实验室分析

6.5.1实验室应选择依法通过省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局认证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6.5.2样品分析方法首选国家标准和规范中规定的分析方法,对国内没有标准分析方法的项目,见附录F中的分析方法。

6.5.3土壤气样品的分析方法,可参照DB11/T1278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6.5.4应设置质量控制样。质量控制样的频次建议每20个样品设置一个质控样,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质量控制样品,包括土壤和地下水,应不少于总检测样品的10%。

6.5.5地块环境评价报告中应列出实验室分析条件,采用的主要仪器,各种物质的检测方法、检出限和质量控制结果。

6.6第二阶段初步和详细调查采样数据分析

6.6.1数据质量分析

第二阶段每次采样分析结束后,均应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数据质量评估包括:

a)样品分析结果是否满足相应的实验室数据质量保证要求;

b)通过采样过程中了解的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流向、土壤特性和土壤厚度等情况,分析数据的代表性。

6.6.2地块风险筛选

6.6.2.1风险筛选评估是将污染调查过程中采集样品的检测结果与基于保护人体的健康风险筛选值进行比较。筛选值应选优先选用北京市颁布的相关标准,对于缺省的污染物,可依次参考国家或USEPA最新的筛选值,或根据地块污染概念模型,推导相应污染物的健康风险选值。

6.6.2.2污染调查过程中所有采集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低于筛选值,表明地块中污染物的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可结束。

6.6.2.3对有检出的污染物,应进一步结合地块概念模型,评估其对地下水污染的风险,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DB11/T1281中相应条款执行。

6.6.3不确定性分析

地块采样过程部分采样点可能受地下管网(如煤气管、电缆)、建筑物等影响而无法按计划实施,地块评价人员应分析上述影响对评估结论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提出在地块障碍物清除后,是否需要开展地块的补充调查评估。

6.6.4污染初步调查采样确认地块未受到污染,地块环境评估可结束,并编制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6.6.5污染初步调查采样确认地块受到污染,编制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后,进一步开展污染详细调查,并编制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

6.7第二阶段报告的编制

6.7.1地块环境初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地块污染识别,包括地块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来源及可能污染的重点区域;

b)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包括采样计划、采样与分析方法、质量控制;

c)水文地质条件

d)样品检测结果分析

e)地块概念模型——初步调查阶段

f)污染健康风险筛选

g)结论和建议。

6.7.2地块环境详细调查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地块污染识别,包括地块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来源及可能污染的重点区域;

b)初步调查阶段地块污染概念模型

c)详细调查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包括采样计划、采样与分析方法、质量控制;

d)样品检测结果分析

e)地块概念模型——详细调查阶段

f)污染健康风险筛选

g)结论和建议。

6.7.3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评估报告可参照附录B的格式编写。

7第三阶段——风险评估

7.1第三阶段地块评价的工作内容

7.1.1第三阶段地块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健康风险评估及修复目标的确定;

b)补充采样;

c)划定修复范围。

7.1.2根据第二阶段初步和详细调查的采样结果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由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对于需要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则进一步确定管控目标、修复目标值和划定地块修复范围。当现有采样点位不能准确划定修复范围时,应进行一次或多次补充采样,直至能准确划定修复范围为止。

7.2建立地块概念模型

7.2.1确定地块主要污染源及其向环境释放的方式。

7.2.2根据污染地块未来用地规划,分析和确定未来受污染地块影响的人群。

7.2.3根据污染物及其环境介质的特性,分析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迁移和转化。

7.2.4根据未来人群的活动规律和污染在环境介质的迁移规律,分析和确定未来人群接触污染物的暴露点,并进一步确定暴露方式。

7.2.5在污染源、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和转化、暴露点和暴露方式和受体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和建立暴露途径。

7.2.6综合各种暴露途径,建立地块污染暴露概念模型。

7.3风险计算

7.3.1暴露点浓度计算

7.3.1.1地块污染的空间分布相对均匀且采样点数量不少于10个,可将整个地块作为一个暴露单元,采用采样点浓度的95%置信水平上限值或浓度按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暴露点浓度进行风险计算,否则以浓度最大值进行风险计算。

7.3.1.2地块为局部污染且采样点数量不少于10个,可将局部污染的区域作为一个暴露单元,以采样点浓度平均值95%置信上限值或浓度按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暴露浓度进行风险计算,否则以浓度最大值进行风险计算。

7.3.1.3地块未来建筑规划已明确,评估挥发性有机物的健康风险可以每栋建筑所在区域作为一个暴露单元。暴露单元内采样点数量不少于10个以采样点浓度平均值95%置信上限值或浓度按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暴露浓度进行风险计算,否则以浓度最大值进行风险计算。

7.3.1.4评估挥发性有机物呼吸暴露途径健康风险时,应以暴露单元内土壤气中污染物浓度计算受体暴露点浓度。

7.3.1.5评估砷、镉、铅、镍、汞经口摄入途径的暴露浓度,可以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可给性浓度进行风险计算。

7.3.2摄入量计算

7.3.2.1因不慎直接摄入土壤而摄入的污染物量按式(1)计算:

7.3.3迁移转化模型

7.3.3.1污染源和暴露点不在同一位置,应采用相关扩散模型确定暴露点介质中污染物的暴露浓度。

7.3.3.2污染地块产生的挥发性污染物在周围大气环境中的扩散推荐采用HJ2.2中的相关模式。

7.3.3.3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迁移扩散可采用HJ610中的相关地下水扩散模型进行预测评估。

7.3.3.4计算挥发性有机物呼吸暴露途径下暴露点浓度,宜采用土壤气中相应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结合迁移转化模型进行预测,可参考DB11/T1278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7.3.3.5评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苯等易生物降解的挥发性有机物呼吸暴露健康风险,可依据现场测试结果,采用耦合生物降解过程的迁移转化模型预测暴露点浓度,可参考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7.3.4风险水平计算模型

风险评估一般包括致癌和非致癌两种不同的健康影响风险。

7.3.4.1致癌风险水平是通过平均到整个生命期的平均每天摄入量乘以经口、经皮肤或呼吸吸入致癌斜率系数计算得出。即:

7.3.5铅的健康风险水平应采用儿童或成人血铅模型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可参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执行,或者采用国外相应模型进行评估。

7.4风险计算相关参数的确定

7.4.1地块特征参数

地块特征参数包括计算污染物在地下水、土壤和大气间迁移引发的健康风险时需要的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等的物理参数,这些参数一般通过初步和详细调查阶段现场勘查采样获得。

7.4.2暴露参数

暴露参数包括暴露频率、暴露期、土壤和地下水的摄入量和人体的相关参数。人体相关暴露参数如体重、寿命、空气呼吸率和日饮水量等主要依据国内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土壤经口摄入量、暴露频率和暴露期等相关参数在美国EPA推荐值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修正得到,参见附录H中表H.2和表H.3。

7.4.3毒性参数

毒性参数包括计算非致癌风险的慢性参考剂量(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参考浓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计算致癌风险的致癌斜率(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致癌风险参考浓度。污染物毒性参数的取值,可参考美国环保局综合风险信息系统(IRIS)中的推荐值。

7.5确定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

7.5.1可接受风险水平

7.5.1.1可接受风险水平的确定应满足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可接受风险水平一般为10-6~10-4。对于明确为对人体有致癌效应的污染物,致癌可接受风险水平不能高于10-6。典型污染物致癌效应,可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具体分类。

7.5.1.2非致癌性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熵为0.5。可调查地块所在区域人群膳食等背景暴露资料对非致癌性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0.5。

7.5.1.3污染物在饮用水、环境空气或食品中已有相应浓度限值,相同暴露途径下,可以此浓度限值推导对应污染物相应暴露途径下的允许暴露量,并以此作为地块相应污染物的可接受暴露剂量进行风险评估及修复目标值的确定。

7.5.1.4铅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为整个暴露周期内,儿童血铅浓度超过5µg/dL的概率不高于95%。

7.5.2修复目标的确定

7.5.2.1地块中污染物修复目标是以风险可接受水平作为风险评价基准,按照风险计算的暴露情景反推得到。存在多种污染物和多种暴露途径的地块,应按累计风险确定修复目标。

7.5.2.2确定修复目标时,还应参考该污染物的检出限、评价地块及其所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背景值、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修复技术的可行性。模型计算的修复目标不应低于评价地块及其所在区域的背景值,否则应根据背景值,并参考国外相关标准或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7.5.2.3模型计算的修复目标高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应对修复目标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经济和技术可行性。

7.5.2.4土壤中污染物最终确定的修复目标,不应高于GB36600中对应用地情景下的管制值。

7.5.3修复范围的确定

7.5.3.1将初步和详细调查阶段的采样分析结果绘制成等值线图,与地块修复目标相对照,可初步确定出修复区域。

7.5.3.2等值线图不能完全反映地块实际情况,可结合监测点位置、生产设施分布情况及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对修复范围进行修正。

7.5.3.3修复范围应根据不同深度的污染程度分别划定。

7.6补充采样

初步和详细调查过程的采样不能满足划定地块污染修复范围的要求,应采用判断布点法进行一次或多次补充采样,直至有足够数据划定污染修复范围。

7.7第三阶段地块评估报告编制

7.7.1第三阶段地块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地块污染识别,地块初步和详细调查布点采样与实验室分析,地块污染概念模型,风险评估与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地块环境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7.7.2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评估报告可参照附录B的格式编写。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不同阶段地块环境评价报告编写示例

B.1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示例

1.0概述(引言)

2.0地理位置及地块自然环境状况

3.0地块及周边土地业主及土地利用状况

3.1现状及历史地块业主状况

3.2地块使用历史回顾

3.3地块土地利用现状

3.4用地规划

3.5周边地区历史、现状的业主及土地利用状况概述

4.0地块调查

4.1地块主要活动调查

4.1.1地块一般环境描述

4.1.2地块现状建筑

4.1.3生产工艺及规模

4.1.4生产设施及污染物排放

4.1.5罐、槽等储存设施及污水管线分布和污染

4.1.6实验室操作、使用和仪器

4.1.7主要设施记录表

4.1.8其他信息

4.2地块环境污染调查

4.2.1废水

4.2.2固体废物

4.2.3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4.2.4污染事故调查

(不限于以上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5.0地块环境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6.0地块环境评价结论和建议

附件

地块图件(包括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现场照片等,也可为报告插图)(必备)

地块业主变更记录

航空照片

化学物品的使用及设施清单

以往的土壤、地下水监测数据

以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地块过去治理的有关记录

B.2地块环境评价初步调查报告编写提纲示例

1.0总论

2.0污染识别(参考B.1)

3.0初步调查布点采样

3.1布点采样方案

3.1.1采样目的

3.1.2采样类型及布点

3.1.3钻探采样方法

3.1.4样品保存与分析

3.1.5质量保证与控制

3.2现场采样

4.0结果分析

4.1地块地层结构与水文地质条件

4.2污染物检测结果分析

5.0结论与建议

附件

采样点位置和深度分布图(必备)

现场采样钻井记录

实验室检测数据报告(必备)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必备)

实验室检测资质(必备)

采样及水文地质勘察资质(必备)

B.3地块环境评价详细调查报告编写提纲示例

1.0总论

2.0污染识别(参考B.1)

3.0初步调查采样(参考B.2)

4.0详细调查布点采样

4.1布点采样方案

4.1.1采样目的

4.1.2采样类型及布点情况

4.1.3钻探采样方法

4.1.3样品保存与分析

4.1.4质量保证与控制

4.2现场采样

5.0结果分析

5.1地块地层结构与水文地质条件

5.2污染物检测结果分析

6.0结论与建议

附件

采样点位置和深度分布图(必备)

现场采样钻井记录

实验室检测数据报告(必备)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必备)

实验室检测资质(必备)

采样及水文地质勘察资质(必备)

B.4地块环境评价第三阶段报告编写提纲示例

1.0总论

2.0污染识别(参考B.1)

3.0污染初步调查(参考B.2)

4.0污染详细调查(参考B.3)

5.0风险评估

5.1地块概念模型建立

5.1.1规划情景下暴露途径和关注污染物的确定

5.1.2暴露点浓度确定

5.1.3地块概念模型建立

5.2健康风险计算

5.2.1风险计算模型选择

5.2.2风险计算参数的选择

4.2.3规划情景下的风险计算

5.3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确定

5.3.1修复目标

5.3.2修复范围估计

5.4补充采样(可选)

5.4.1补充采样计划

5.4.2现场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5.4.3检测结果分析

5.5风险评价的基本结论

6.0修复建议(可选)

7.0结论与建议

附件

地块地形及位置

采样位置及设计

地块安全与健康保障计划

现场调查与钻井记录

采样与数据分析质量保障/控制程序

实验分析结果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土壤采样技术

C.1钻探技术

用于地块环境评价的钻探技术需结合地块所在地区的地层条件、地块钻探的作业条件和地块勘察的方案要求来选择经济有效的钻探方法。表C.1列出北京市地块环境评价中的常用的钻探方法及其优缺点。

C.2样品的保存与运输

土壤样品保存方式根据土壤样品分析项目不同而不同,对无机物通常用塑料瓶或玻璃瓶收集样品,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宜使用具有聚四氟乙烯密封垫的直口螺口瓶收集样品。具体的土壤样品收集器见表C.2。

每份样品从采样到送至实验室都应该有一个完整的样品追踪监管程序,主要包括:样品的收集、运输、处理和相关人员的信息;样品采集日期、时间、深度等记录数据;样品分析项目等其他信息。样品流转清单样式可参考表C.3。

C.3剩余土的留存

钻探过程中,除按深度采集土样外,建议选择部分可以代表某一深度土层岩性和颜色的土装入岩芯箱留存,在条件有限情况下可考虑装入塑料袋中留存。当钻探结束后,若发现地层情况有任何异常,可以方便复查。留存的土应根据工程要求保存一定期限或长期保存。

一般情况下,建议岩芯箱的规格为1m(长)×0.5m(宽)×0.1m(高),箱体上部开放、下部密封,中间用木板等间距分隔成五排。野外钻探时,将钻探出剩余的土按对应的深度放入岩芯箱内,在取土的位置,用标签纸插入箱内相应的位置处进行标识,箱外用防水笔标识岩芯箱的有关信息(采样点号及深度范围)。每个岩芯箱装满后,需在现场对其进行拍照,拍照时注意在箱边放置带有明显文字信息(采样点号及深度范围)的标识牌,并记录照片编号。最后采用适当方式封存岩芯箱,以防止水分漏失或侵入。

如果现场不具备岩芯箱,也可以选择塑料袋留存剩余的土,同样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土放入塑料袋内,并在每个塑料袋中放入防水标签,标签上记录相应的采样点编号及土的深度。

C.4封孔

如果钻孔深度穿过弱透水层,建议用膨润土进行钻孔回填,以恢复地层的隔水性。膨润土至少应在弱透水层上、下各余出30cm的厚度。每向孔中投入10cm的膨润土颗粒就要添加水润湿。

C.5废弃土、水处理及钻孔回填

每个采样点钻探结束后,应将所有剩余的废弃土装入垃圾袋内,统一运往指定地点储存,废水同样需要用塑料桶进行收集,不得任意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最后,每个钻孔均应采用无污染土料进行回填,必要时,还需进行地面恢复。

C.6钻探记录

土壤的粒径分布、潮湿程度等物理性质影响着污染物迁移的速度和范围,土壤的颜色和气味反映了土壤污染的状况和类型,可为土壤污染识别提供重要信息。这些土壤物理性状可以通过现场手感、目测、闻味或简易试验进行判断。土壤采样现场记录一般要包括:采样位置和过程描述、土壤岩性描述、现场测试描述,具体格式可参考附录D。

(1)采样位置

应采用全站仪、水准仪或高精度GPS等测量采样点坐标和高程,描述采样点地表状况(如:是否有植物、路面等覆盖物),采用照相记录。

(2)过程描述

采样过程应记录采样时间,采样工具和方法,钻进难易程度,护壁方式,钻孔和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取样后对废土的处理及取样孔或坑的恢复。

(3)岩性描述

包括颗粒级配,粗颗粒形状、母岩成分、风化程度、是否起骨架作用,充填物的性质、湿度、充填程度,密实度,层理特征。土壤粒径的分类按GBJ145中的规定执行。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监测井设置与地下水采样技术

E.1地下水检测

地块环境评价应进行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工作的布置应根据监测目的、地块条件、工程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为准确确定含水层的特征以及得到具有代表性的地下水样,正确设置监测井非常重要。另外,监测井所采用的构筑材料不应改变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即不能干扰地块评价过程中对地下水中化合物的分析。

E.2井管

E.2.1井管结构

井管应由井壁管、过滤管和沉淀管等三部分组成。井壁管位于过滤管上,过滤管下为沉淀管。过滤管位于监测的含水层中,长度范围为从含水层底板或沉淀管顶到地下水位以上的部分,水位以上的部分要在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范围内;沉淀管的长度一般为50cm~60cm,视隔水层的厚度而定,沉淀管底部须放置在隔水层内。地下水监测井示意图见图E.1。

E.2.2口径及材质

井管的内径要求不小于50m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

井管全部采用螺纹式连接,各接头连接时不能用任何粘合剂或涂料,推荐采用螺纹式连接井管。

井管材质因检测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各类检测项目的材质选择见表E.1。

如果井深超过20m时,需改用受压强度更高的井管。如果地下水监测井仅用来测定地下水位的情况,可以使用热镀锌管作为井管。

E.2.3过滤管参数选择

过滤管上的空隙大小应足以防止90%的滤料进入井内,即其孔隙直径要小于90%以上的滤料直径。

E.3地下水监测井钻孔

钻孔的直径应至少大于井管外壁75mm,以适合砾料和封孔粘土或膨润土的就位。

钻孔的深度依监测井所在场区地下水埋深、水文地质特征及含水层类型和分布而定,一般宜达到含水层底板以下50cm或至少地下水含水层水位线下5m,但不应穿透隔水层。

监测井钻孔钻探达到要求深度后,宜进行钻孔掏洗,清除钻孔中的泥浆、泥沙等,然后才能开始下管。

E.4地下水监测井下管

下管前应校正孔深,确定下管深度、滤水管长度和安装位置,按下管先后次序将井管逐根丈量、排列、编号、试扣,确保下管深度和滤水管安装位置准确无误。下管作业应统一指挥,互相配合,操作要稳要准,井管下放速度不宜太快,中途遇阻时不准猛墩硬提,可适当地上下提动和缓慢地转动井管,仍下不去时,应将井管提出,扫除孔内障碍后再下。井管下完后,要用升降机将管柱吊直,并在孔口将其扶正、固定,与钻孔同心。

E.5填砾及止水

E.5.1填砾

砾料应选择质地坚硬、密度大、浑圆度好的白色石英砂砾为宜,易溶于盐酸和含铁、锰的砾石以及片状或多棱角碎石,不宜用作砾料。

砾料的砾径,应根据含水层颗粒筛分数据确定,可参照表E.2选用。

填砾的厚度宜大于25mm,当观测孔用于抽水试验时,填砾厚度宜大于50mm。

填砾的高度,自井底向上直至与实管的交接处,即含水层顶板。

应避免滤料填充时形成架桥或卡锁现象,可以使用导砂管将滤料缓慢输入管壁与井壁中的环形空隙内。滤料在回填前应冲洗干净(由清水或蒸馏水清洗),清洗后应使其沥干。

E.5.2止水

止水材料必须具备隔水性好、无毒、无嗅、无污染水质等条件。建议选用球状膨润土回填。

止水部位应根据地块内含水层分布的情况确定,选择在良好的隔水层或弱透水层处。

止水的厚度至少从滤料往上50cm和滤料下部50cm;如果地块内存在多个含水层,止水应为每个弱透水层及以上30cm至弱透水层以下30cm范围内必须用膨润土回填。

膨润土回填时要求每回填10cm用水管向钻孔中均匀注入少量的水,注意防止在膨润土回填和注水稳定化的过程中膨润土、井管和套管粘连。

E.6井台构筑

井口处使用混凝土固定井管,混凝土浇筑直从地面到膨润土回填上部。

井台构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显式井台,井管地上部分约30cm~50cm,超出地面的部分采用红白相间的管套保护,管套建议选择强度较大且不宜损坏材质,如果在管套与井管之间有孔隙,则注以水泥固定,监测井井口用与井管同材质的丝堵或管帽封存。

另一种是隐蔽式井台,原则上不超过自然地面10cm,为方便监测时能够打开井盖,建议在地面以下的部分设置直径比井管略大的井套套在井管外,井套外再用水泥固定并筑成土坡状,井套内与井管之间的环形空隙不填充任何物质,以便于井口开启和不妨碍道路通行。

E.7井位高程及坐标测量

建井完成后,必须进行井位坐标测量及井管顶的高程测量。测量精度要能满足一般工程测量的精度即可。

E.8设置标示牌

监测井需设置标示牌。标示牌上需注明监测井编号、井的管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E.9地下水监测井洗井

洗井一般有两个阶段,第一次是建井后的洗井,目的是洗清井内由于钻探扰动地层和置入滤料等产生的泥浆,洗清的标准是直观判断基本上达到水清砂净;

第二次是取样前的洗井,取样前的洗井目的在于洗清积聚在过滤管周围积聚的细小颗粒物,这些物质若不清除,进入井内将造成水样混浊,不利于水质分析,洗净的标准是测量地下水的各项指标,通过测量值判断是否具备取样的条件。洗井要求洗出的水量至少要达到井中贮水的体积的3~5倍。洗井后需要对地下水的各项状态参数进行测试,主要包括浊度、pH值、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等等,测试的结果达到稳定后即可以取水。

洗井操作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地层情况、监测井深度和现场作业条件等综合确定,一般常使用的洗井设备有掏桶、贝勒管、空压机、小型水泵等。

E.10地下水监测井中水位和油层观测

地下水监测井设置完成后,需要由专人使用专门的水位量测仪定期观测统一场区内地下水监测井的水位,针对发现有油层存在的监测井,可采用油层测厚仪来量测油层的位置和厚度。

E.11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文地质参数的确定

地块内各岩、土层的水文地质参数可以通过在地下水监测井中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来确定,常用的水文地质试验有提水试验、渗水试验、抽水试验和注水试验等,测定不同的水文地质参数需要结合实际条件选择适合的水文地质试验。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的一般方法见表E.3。

E.12地下水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取水使用一次性的贝勒管,要求一井一管,并做到一井一根提水用的尼龙绳。

取水的位置建议为井中贮水的中部,如果在监测井中遇见重油(DNAPL)或轻油(LNAPL)时,对DNAPLs采样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的顶部,对LNAPLs采样应设置在油层的顶板处,以保证水样能代表地下水水质。

如条件许可,也可采用电动潜水泵进行采样。

用于测定VOC的水样用带塑料螺纹盖的40ml小玻璃瓶(VOAvail)取样,加HCl至pH<2使其稳定。在测试VOC水样的取样小瓶中不允许存在顶空或者是大于6mm的气泡。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项目采样时,水样也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隙。

用于测定可溶解的金属物质的水样在野外取样后需先过滤再将其装入200ml的聚乙烯容器内,加HNO3至pH<2使其稳定。用于测定总金属含量的水样不需要过滤,也不用加稳定剂。

用于测定总烃、杀虫剂及多环芳烃的水样用带塑料螺纹盖的棕色玻璃瓶保存。

用于测定氰化物的水样应存放于250ml的聚乙烯容器中,加NaOH至pH>12使其稳定。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样品运输和质量保证等,还应满足HJ/T164中的要求。

E.13现场记录及记录表格

现场记录的岩土体分类应按照GB50021分类和定名。需记录的项目主要有岩土体的名称、颜色、密度、湿度、稠度、断面状态、含有物、野外强度、污染特征及PID数据。在钻进过程中还应将钻孔中所发现的油渍和设备清洗情况随时记录于现场工作记录单上。地下水监测井设置过程中,应将井结构及完井过程详细记录于建井记录单和洗井记录单上,具体格式可参考附录D。

在钻探过程中遇见地下水,需准确量测地下水位,并记录初见水位和静止水位,没有静止水位的只记录初见水位,并记录水位量测的时间。勘探孔位如有移动,应在记录单中注明移位方向、尺寸及移动后孔位标高与原孔位处的相对高差。

现场记录宜使用专门的记录单,现场记录单包括:钻孔记录单、采样日志和监测井建井记录单、洗井记录单和水位观测记录单等等。

描述需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钻探成果可用钻孔柱状图表示,亦可拍摄岩芯、土芯彩照纳入成果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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