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哪些属于应当“密闭”?哪些属于“无法密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例如,具体哪些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1)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2)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3)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4)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具体哪些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无法密闭的”,依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造船就属于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上述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原标题: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哪些属于应当“密闭”?哪些属于“无法密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