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发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的通知沪环监测〔2019〕19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2018年我局印发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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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

2019-09-30 10:33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上海发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的通知

沪环监测〔2019〕19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2018年我局印发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经试行使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我局进一步细化了移动端使用操作步骤,统一了记录表单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8〕160号)自本技术要求发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0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流程,加强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及控制,明确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以下简称移动端)的使用步骤和流程,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固定污染源监测活动。

3.编制依据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4.工作流程及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监测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现场采样及分析时,应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排放标准以及监测方法要求。

4.1.2 需上传的图片或视频信息,应在现场监测时实时完成。

4.2 任务来源

4.2.1 根据任务来源,任务分为计划内任务和计划外任务,通过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下发的任务为计划内任务,其他任务为计划外任务。

4.2.2计划内任务通过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将任务内容下载到移动端,任务内容包括固定污染源名称和编号、排放口类型、排放口名称和编号、监测因子等信息。

4.2.3计划外任务通过移动端直接建立,任务内容与计划内任务相同,包括固定污染源名称和编号、排放口类型、排放口名称和编号等信息。监测点位有二维码标识的,通过移动端扫描二维码新建任务;监测点位无二维码标识的,手工新建任务输入监测任务信息,并与污染源编码库或法人库进行验证获取污染源相关信息。

4.3 任务准备

4.3.1在移动端输入监测人员信息,监测人员至少2人。

4.3.2根据任务确定的监测因子等具体内容,对照相应的监测标准规范做好采样准备工作,包括采样瓶、固定剂、采样设备、样品保存设备、辅助设备、原始记录单、样品标签等。

4.4 监测条件及点位确认

4.4.1监测条件确认

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监测条件进行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应使用移动端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并终止监测任务。

(1)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进入厂区并开展监测任务的;

(2)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3)受天气状况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4)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停产或设施间歇性排放,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5)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无组织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或监测的;

(6)其他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况。

4.4.2排放口确认

4.4.2.1排放口有二维码标识的,首先须通过移动端进行扫码确认,系统自动记录监测点位的地理位置信息(经度、纬度)和监测时间。

4.4.2.2排放口无二维码标识的,或者对固定污染源开展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手动添加监测点位,系统将自动记录监测点位的地理位置信息(经度、纬度)和监测时间。

4.5 现场监测

4.5.1工况和现场核实。按照有关要求对采样对象进行工况和现场采样点(口)核实,记录并拍照上传。现场记录(含工况)单经采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确认签名后,应通过移动端拍照上传。对于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的,图像中还应包括点位示意图等信息。

4.5.2校准。废水按照HJ/T91等要求,校准DO仪、pH计、余氯计等现场监测仪器;废气有组织排放按照HJ/T397等要求,检查采样设备气密性,校准废气和颗粒物现场监测仪器;废气无组织排放按照HJ/T194要求,检查采样设备气密性,校准采样流量。按照要求填写相应原始记录并拍照上传。

4.5.3采样。根据监测任务中的相关内容,按照HJ/T55、HJ/T91、HJ/T194、HJ/T373、HJ/T397、HJ494等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和分析。应将采样单和现场监测原始记录等拍照上传,照片中应至少包含仪器出厂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4.5.4样品封存。对于现场样品采集后需送至实验室分析的,应在采样后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妥善保存样品,保存后及时进行封存。采样结束后,将封存样品通过移动端拍照上传;若后续样品有明显变化的,如颜色变化,浊度变化等,应再次拍照上传。对于使用便携式仪器现场直接采样分析的,应将相关数据打印后拍照上传。

4.6 样品运输与交接

4.6.1样品运输。样品运输时,应按照HJ/T91、HJ/T397、HJ/T194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运输样品,并填写样品交接单,样品交接单上应记录样品的特定储存条件,如冷藏、避光等。

4.6.2样品交接。样品交接时,采样人员与样品管理员应确认样品数量和类型等信息与采样单一致,并共同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名。样品管理员将交接样品以及样品交接单通过移动端拍照上传。

4.7固定污染源监测活动中,需要使用移动端拍照确认的主要步骤见附录。

5.其他要求

5.1 照片格式。通过移动端上传的样品、工况记录单、采样报表、采样记录单、样品交接单等照片格式一般为jpg、jpeg、bmp、png,像素不低于2500*2000,照片信息应包含拍摄时的地理位置信息和时间等信息,对于采样点位、样品等信息,拍照对象应清晰完整,信息可辨识,位于画面主要位置;对于表单等信息,拍照对象应信息填写完整,清晰可见,位于画面主要位置。

5.2 视频格式。对于照片无法直观反映的特殊情况,可以拍摄并上传视频。视频格式一般为AVI、3gp、mp4,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视频信息包含拍摄时的地理位置信息和时间。

附录

移动端使用操作步骤及记录内容

使用移动端浏览器的扫描功能扫描二维码下载移动端,登录后开展后续步骤。二维码如下:

1.废水排放采样(现场采样后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1.1监测流程

点位确认(扫码/现场位置拍照上传)→采样(采样及工况记录单及封存样品拍照上传)→运输→实验室分析(交接单及样品拍照上传)

1.2需上传的图片记录

(1)点位确认:指废水采样口。

(2)采样及工况记录:指“废水(污泥)监测采样单”(附表1)。

(3)样品(采样后):指已采集并添加固定剂(如有)且封存后的样品。

(4)交接单:指“样品交接单”(附表2)。

(5)样品(交接):指送达实验室、处于交接状态的样品。

2.废气有组织排放采样(现场采样后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2.1监测流程

点位确认(扫码/现场位置拍照上传)→采样(采样及工况记录单、封存样品拍照上传)→运输→实验室分析(交接单及样品拍照上传)

2.2需上传的图片记录

(1)点位确认:指废气采样口。

(2)工况记录:指“废气(颗粒物)现场采样单”(附表3 )。

(3)采样:指处于现场采样状态的设备,应包括采样管及采样控制设备。

(4)采样记录:指“环境条件记录单”(附表4)以及“废气(颗粒物)监测原始记录”(附表5)。

(5)样品(采样后):指采样后的滤筒、滤膜或吸收瓶等。

(6)交接单:指“样品交接单”。

(7)样品(交接):指送达实验室,处于交接状态的样品。

3.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现场采样后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3.1监测流程

点位确认(现场位置拍照上传)→采样(采样及工况记录单、封存样品拍照上传)→运输→实验室分析(交接单及样品拍照上传)

3.2需上传的图片记录

(1)点位确认:指无组织排放采样地点,每个采样地点首次采样时,应拍摄四方位图,分别上传。

(2)工况记录:指“废气(颗粒物)现场采样单”。

(3)采样:指处于现场采样状态的设备。

(4)采样记录:指“大气环境监测原始记录”。

(5)样品(采样后):指采样后的滤膜或吸收瓶等。

(6)交接单:指“样品交接单”。

(7)样品(交接):指送达实验室,处于交接状态的样品。

4.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直接采样分析)

4.1监测流程

点位确认(扫码、现场位置拍照上传)→采样分析(工况记录单、打印数据结果及校准记录拍照上传)

4.2需上传的图片记录

(1)点位确认:指废气采样口。

(2)工况记录:指“废气(颗粒物)现场采样单”。

(3)采样:指处于现场采样状态的设备,应包括采样管及采样控制设备。

(4)采样记录:指“废气(颗粒物)监测原始记录”以及“环境条件记录单”。

(5)样品:指现场采样分析并打印的记录。

(6)校准记录:指“便携式烟气分析仪现场标定记录”。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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