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3月21日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改善生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罚则部分未明确具体的罚款幅度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规范与部门监管的及时性与有效性。特别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了行政许可项目“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也在一定时期里引发诸如确需夜间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因无从办理许可而拖延施工进度,以及夜间无序施工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细化和完善。
二、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四)《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从总则性规定、日常防治与信息公开、规范夜间施工、明确具体处罚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一)关于总则性规定。总则性规定共4条,分别是立法目的、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其中,《办法》第2条第1、2款分别明确“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定义,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原则性表述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管理边际。
(二)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噪声日常防治与信息公开。《办法》第5条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和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要求。第6条明确推广应用低噪声设备、工艺。第7条明确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公开其环境信息以及便于接受社会监督有关信息,并鼓励其他建筑施工单位参照公开上述信息。第13条明确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对建筑施工噪声的信息化监管。
(三)关于加强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3类例外情形(即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和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第9条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对虽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但可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优先安排在非夜间进行相关施工作业;同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并公布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形。第10条列举了五类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形,同时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明确公布本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其他情形。第11条明确夜间施工证明的办理以及证明基本内容,并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第12条明确主管部门对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认定产生争议时给予行政指导。
(四)关于明确具体罚款幅度。《办法》第15条针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行为,明确相应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第16条针对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明确相应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第17条针对夜间违法施工的行为,明确相应的罚款幅度为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