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欧某伙同向某承接煤灰、渣、污泥处理的业务,造成环境污染。6月5日上午,晋江法院公开宣判欧某污染环境罪一案。2019年2月以来,欧某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承接某公司的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理的业务,雇用毛某、张某等人运载,直接将上述运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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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晋江乱倒“垃圾” 被判11个月!

2020-06-08 10:15 来源:晋江经济报 作者: 胡志法

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欧某伙同向某承接煤灰、渣、污泥处理的业务,造成环境污染。6月5日上午,晋江法院公开宣判欧某污染环境罪一案。

2019年2月以来,欧某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承接某公司的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理的业务,雇用毛某、张某等人运载,直接将上述运载的固体废物倾倒在某垃圾填埋场等处,该部分固体废物至少1942.15吨,倾倒时均未采取防渗透、防扬散、围堰、防雨棚等措施。上述堆放的固体废物经鉴定来源于工业污泥,为非危险废物。

法庭审理认为,欧某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结伙向他人承包固体废物处置业务,并雇用他人随意将固体废物倾倒在未采取防渗透、防扬散、围堰、防雨棚等防护措施的场地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欧某的罪责以及具有的自首、认罪的情节,法院一审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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