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发布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西安石油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珍、李娟、杨林、李金灵、屈撑囤、杨博、李欣艳、杜豆、他维媛、韩梅、曹巍、赵东旭、孟昭君、孙晨。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单位: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电话:029-8542951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06号
邮编:710061
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方法及工艺要求、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在利用与处置过程中的工程设计、运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07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B61/T1025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
DB61/122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含油污泥Oilysludge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加工过程中,沉积于油罐罐底、含油污水处理过程、石油作业时原油落入土壤等形成的可能造成污染的多种形态的含油混合物。
3.2调质Conditioning通过物理、化学手段调整含油污泥中固体粒子群的形状和排列状态,以实现固液易于分离的预处理过程。
3.3化学热洗Chemicalheatwashing通过化学药剂及热水共同作用于含油污泥,使其粘度降低,实现固液分离的处理过程。
3.4热解Pyrolysis在隔氧加热条件下,含油污泥中有机物发生裂解等过程进行转化、分离及回收,从而实现油气回收和含油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的处理过程。
3.5焚烧Incineration在高温和富氧条件下,使含油污泥充分燃烧,彻底分解的处理过程。
4利用与处置方法及工艺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鼓励研发、采用新技术。
4.1.2含油污泥进料前应进行预处理,去除大块含油杂物。
4.1.3含油率大于5%(wt)的含油污泥应回收原油,禁止直接采用填埋或焚烧方式处置。
4.1.4含油污泥的收集、贮存和运输应符合HJ2025、GB18597要求。
4.2调质-分离技术
4.2.1调质过程中添加化学药剂品种应根据含油污泥特性、脱油效率等现场试验情况确定。
4.2.2经调质处理后含油污泥宜采用离心分离进行固液分离,脱水后含油污泥含水率不宜高于80%。
4.3化学热洗技术
4.3.1预处理后含油污泥中固体颗粒直径宜小于5mm。
4.3.2化学热洗宜采用搅拌匀化、加热、投加化学药剂等工艺措施,化学药剂品种、热洗时间等应根据含油污泥特性、脱油效率等现场试验情况确定。
4.3.3处理后含油污泥宜采用离心分离方法进行固液分离。
4.4热解技术
4.4.1热解前含油污泥含水率大于80%时,应进行脱水预处理。
4.4.2热解参数如热解终温、停留时间、氮气进量等根据含油污泥中含固量、固体颗粒粒径、含油量、含水率等参数确定。
4.4.3热解不凝气严禁直接排放,鼓励作为热解炉供热系统的燃料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对不凝气进行处理后排放。
4.4.4排渣系统应与炉体密闭连接防止飞灰。
4.5焚烧技术4.5.1焚烧前含油污泥含水率大于80%时,应进行脱水预处理。
4.5.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4.5.3焚烧炉应设置二次燃烧室,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C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热能利用避开200°C~500°C的温度区间。
4.5.4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小于5%。4.5.5高温烟气采取急冷处理,烟气温度1s内降到200°C以下,减少烟气在200°C~500°C温区的滞留时间。
4.5.6除遵守本标准要求外,还必须符合HJ/T176、GB18484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5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
5.1大气污染控制
5.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DB61/1226。
5.1.2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GB37822。
5.1.3采用热解技术处理含油污泥的,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不凝气处理后排放时执行GB31570。
5.1.4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含油污泥的,焚烧炉烟气控制措施及排放废气执行GB18484。
5.1.5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过程中若产生恶臭气体,执行GB14554。
5.2废水污染控制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按照现行相关要求处理,鼓励全部综合利用。
5.3噪声污染控制
5.3.1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设备应采取基础减振、消声或隔声等降噪措施。
5.3.2营运期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
5.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5.4.1含油污泥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用于铺设油田井场、等级公路或用作工业生产原料时,其控制限值应满足DB61/T1025。
5.4.2含油污泥利用过程产生的污泥按GB5085.7要求,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后续利用、处置途径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5.4.3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除5.4.1、5.4.2外的其余固体废物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6环境监测
6.1含油污泥的采集、制样与保存应符合HJ/T20的要求。
6.2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166和HJ/T164的要求。
6.3含油污泥厂(场)界环境噪声布点和监测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6.4含油污泥贮存和利用、处置场所的大气污染物监测布点、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55和HJ/T397的要求。
6.5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法应按HJ630中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