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决战决胜之年,当前是攻坚的关键时期,臭氧污染“高发”已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掣肘。今年以来,江苏省共发生12次臭氧污染过程。1-7月臭氧作为首要污染物并超标的天数占总超标天数比例为65.4%,远超PM2.5(34.2%),成为影响优良天数比率的最重要因素。8月以来,无锡、常州、南通、泰州等地臭氧污染突出、超标天数较多。在臭氧防控的严峻形势下,部分企业仍顶风作案,逾越法律红线,造成恶劣影响。现公布一批大气污染典型案件和VOCs高值园区名单。
大气污染典型案件
1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6月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车间西侧发现有一个油墨储存场所,有刺激性气味,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使用排风扇直接排入外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7月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万元。7月27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2号车间西侧油墨储存场所的原排风扇口已封堵。
2常州市宇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常州市宇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6月2日,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防水卷材项目正在生产,厂区内有异味。经监测该单位厂界臭气浓度三个点位最大值分别是52、48、54,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20的限值。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2020年6月30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6万元,并责令限制生产一个月。目前该单位已停产,正在拆除生产设备。
3苏州六六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苏州六六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根据《姑苏区VOCs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苏州市姑苏生态环境局启动7月份重点涉气企业强化督查工作,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监测同步、帮扶并行”工作计划,2020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废气处理设施中光氧催化装置箱体固定螺栓有明显锈迹,现场要求负责人关闭设备,拆箱检查,光氧催化装置打开后,灯管上有大量积灰,部分灯管破裂,灯管未更换和保养。执法人员顺管线继续检查,发现两处管线与楼顶连接部位有明显缝隙,存在缝隙漏风、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脱落等问题,造成VOCs气体未能有效收集处理,废气无组织排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8月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目前,该单位已对屋顶接口处裂缝进行封堵,对光氧催化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
4南通海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南通海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7月16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车对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点位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异常点位后,执法人员立即根据风向开展排查。经走航监测及排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VOCs指数异常,遂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组织生产,喷漆车间一位工人正在使用油性漆进行作业,底漆喷房为敞开式,喷漆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收集,未使用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现场喷漆异味明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7月2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拟处罚款7万元,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5连云港宏杨木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连云港宏杨木业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3月23日、3月24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时热压、喷漆和涂胶生产工序未密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得到有效收集;煤炭露天贮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热油桶和废胶桶露天贮存,贮存场所不符合规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6月22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6淮安市江苏华宇印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江苏华宇印务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6月4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胶印、丝印、覆膜车间正常生产,但胶印、丝印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电机未工作运行,印刷过程中油墨挥发产生的废气和糊盒过程中挥发出的胶水异味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在胶印、丝印车间正常生产时,恢复配套活性炭吸附设施的使用。2020年7月27日下达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3万元。目前该单位已完成了整改,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已缴纳罚款。
7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根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四个组对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进行检查。2020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涂生产线正在生产,热固性粉末烘干固化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光氧催化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7月9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3万元。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5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光氧催化治理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
8泰州市江苏塑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江苏塑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7月2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6月底投资70万元在仪表车间新建喷漆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使用高密度聚乙烯、聚乙烯醇、粘结剂、改性聚苯乙烯、改性聚丙烯等易产生VOCs废气的原辅材料,中空成型车间和注塑车间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直排外环境,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的废活性炭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7月9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24.4万元,并于7月10日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目前,该单位已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报批;废气处理装置已恢复正常运行;现存的废活性炭已全部转移处置。
9泰州市天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泰州市天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5月11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铝锭熔化炉正常使用,但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未开启使用,熔化炉烟气排放管道与除尘设施烟气接口管道发生错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2020年7月20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5万元。8月6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10宿迁市江苏万基乳胶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行政执法机关: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江苏万基乳胶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3月21日,宿迁市在开展大气VOCs走航检测时,发现该单位厂界周边VOCs浓度较高。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乳胶手套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为氨、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等,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为喷淋+UV光氧催化设施;现场发现UV光氧催化设施的电流电压表示数为零,控制柜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工人现场开启开关后,相应指示灯亮起,电流电压表出现示数,UV光氧催化设施恢复运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6月2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5万元。目前,该单位罚款已缴纳,对废气增加了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
VOCs高值园区
VOCs走航监测发现,无锡、苏州、南通、扬州、泰州等市工业园区均存在VOCs浓度高值,需重点关注。8月上旬VOCs走航结果显示,无锡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江苏丽天石化码头附近监测到VOCs浓度峰值达751.8ppb,主要污染物为苯乙烯。苏州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博元纺织实业公司附近监测到VOCs浓度峰值达2041.6ppb,主要污染物为三氯乙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片区南通青马精工机械西南侧监测到VOCs浓度峰值达1635.3ppb,主要污染物为甲苯。南通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阳鸿石化储运东侧监测到VOCs浓度峰值达266.4ppb,主要污染物为甲苯。扬州化学工业园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西南侧监测到VOCs浓度峰值为1063.6ppb,主要污染物为己硫醇、苯甲酸甲酯。泰州江苏泰兴经济开发区泰兴协联众达化学有限公司附近监测到VOCs浓度峰值达1459ppb,主要污染物为壬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不仅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民生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好。”各地要强化使命担当,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擦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交出一份让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