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其中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₂计)10、35、100mg/m³。
1、自2021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其余区域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国家及地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标准(GB4915-2013)
(2)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054-2013)
标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有组织排放执行表1中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限值如表2。
(3)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656-2016)
标准规定:排放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按表1排放限值执行,新建企业按表2排放限值执行;无组织排放按表3执行。
(4)贵州省地方标准(DB 52/893—2014)
标准规定:排放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按表1排放限值执行,无组织排放按表2执行。
(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311-2013)
标准规定:新源执行表1中的限值;现有源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限值,无组织排放标准如表2。
(6)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818-2010)
标准规定:新源执行表1中的限值;现有源,A区自2012年1月1日起,B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限值;无组织排放如表2所示。
(7)山西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企业和山西省辖区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和汾渭平原“4”城市(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等8市的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I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8)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3576-2020)
现有企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中的限值,新建企业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表1限值,无组织排放如表2所示。
(9)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167-2020)
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限值;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限值。无组织排放如表2所示。
标准规定了玻璃熔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200mg/m3;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指标限值为8mg/m3。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0mg/m3变为0.5mg/m3;同时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氨逃逸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1.0mg/m3。
(10)其他
1、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2019年水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26个城市2019年底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颗粒物≤10mg/Nm3;氮氧化物≤100mg/Nm3;二氧化硫:≤50mg/Nm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的水泥企业,2019年底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颗粒物≤10mg/N m3;氮氧化物≤200mg/Nm3;二氧化硫:≤50mg/Nm3。其他地区在2020年底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2、河南省
河南省政府2018年下发《关于征求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73家水泥熟料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019年2月,河南省发布《2019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水泥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完成提标治理。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100mg/m3、8mg/m3。此外,河南省水泥行业转型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指出,2019年年底前,企业熟料生产工序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对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一律关停。
郑州市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对达到以下条件的水泥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①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②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并完成SCR脱硝深度治理工程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整个秋冬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免于错峰停产。
3、江苏省
2017年5月,江苏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的通知》,指出水泥行业2019年6月1日前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100mg/m3。
4、山东省
山东省地方标准《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中规定,重点地区的企业水泥窑在基准含氧量10%的情况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8mg/m3。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以及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5、四川省
四川省2018年12月印发《关于做好2019-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四川水泥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10mg/m3、50mg/m3、50mg/m3才能免于错峰生产。
绵阳市水泥工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为:基本含氧量在10%,NOX排放浓度为150mg/m3,SO2排放浓度为50mg/m3,颗粒物排放口排放浓度为10mg/m3。
广安市为:基本含氧量在10%,NOX排放浓度为100mg/m3,SO2排放浓度为50mg/m3,颗粒物所有排放口排放浓度为10mg/m3,2019年9月底前达标。
乐山市为:基本含氧量在10%,NOX排放浓度为150mg/m3,SO2排放浓度为50mg/m3,破碎、均化、煤磨、生料磨、熟料库工艺粉尘排放浓度稳定低于10mg/m3,水泥回转窑和窑外分解窑粉尘排放浓度低于10mg/m3,2019年9月底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