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环境监测垂改工作深入推进,地方保护主义对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的干预明显减少,但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十四五”期间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垂改之下,市级以下环境监测工作如何承接问题亟待破解。
以河南、山东、江苏和安徽为例,基本实现了有县级监测机构、有部分人员、有部分仪器、有办公场所,有一定的监测能力,但尚不能完全胜任日益繁重的环境监测工作。按照当前省、市两级监测事权划分,省驻市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由县区环境监测站承担。
受以往监测体制机制的影响,很多设区的地级市区级监测能力严重滞后,有的区级环保局没有监测机构,日常监测工作全靠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如果设区的市级环境部门没有监测机构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省、市监测事权有效落实将成为一句空话。
笔者建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在做强省级、做大市级和做实县级上下功夫,尤其是在做大市级和做实县级上持续发力。地级市政府抓紧解决市级生态环境执法监测业务有人干的问题,尽快补齐市、县(区)监测人员、技术装备、业务能力短板,尽早助推市、县级监测站实现能全面承接执法监测等职能。
建议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整合辖区内县区监测机构和能力配置,依托区级环境监测站,组建更高级别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也可考虑在市行政区内设置或组建区域性生态环境监测站,在统筹承担相邻县区监测业务的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监测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