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废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禁止洋垃圾进口、“无废城市”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分类、塑料污染治理、化工领域风险管控、快递包装污染治理、尾矿库环境管控等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主持召开多次重大会议亲自部署。从“十三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国家和部委相继发布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积极推动落实一系列举措。本文系统梳理了“十三五”以来相关政策文件标准,以期为从事该领域的各方工作者提供政策参考。
国家层面
2016年11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017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主要任务: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2017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主要任务: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2017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主要目标: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通过持续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运输、利用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彻底堵住洋垃圾入境。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逐步补齐国内资源缺口,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重点任务:完善堵住洋垃圾进口的监管制度;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提升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
2018年6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主要任务: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018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 号)——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固体废物管理,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
2019年4月
国务院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2020年2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大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做好渔民退捕工作。推广黑土地保护有效治理模式,推进侵蚀沟治理,启动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稳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利用。继续实施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启动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
2020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2020年4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新《固废法》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等八个方面作了修改。
2020年10月
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和土壤污染治理,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2020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15号)——主要目标:到2022年,快递包装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形成快递包装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约束有力的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电商和快递规范管理普遍推行,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比例达到85%,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700万个,快递包装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25年,快递包装领域全面建立与绿色理念相适应的法律、标准和政策体系,形成贯穿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的治理长效机制;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1000万个,包装减量和绿色循环的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快递包装基本实现绿色转型。重点任务:完善快递包装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加强电商和快递规范管理;推进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范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2021年1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2021年2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202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立健全重点风险源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补齐和延伸产业链,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废物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置。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循环农业。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废旧物品回收分拣体系。推行生产企业“逆向回收”等模式,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融合、流向可控的资源回收体系。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覆盖范围。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
2021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重点任务: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021年9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9月12日至14日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法律确立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2021年9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9月18日在京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并讲话——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清醒分析和认识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和法律实施的总体形势,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动固废法实施,运用法治方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1年10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定完善配套法规、标准、名录是《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是全面有效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立法步伐,加快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与转移管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加快出台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时制修订固体废物鉴别、污染防治技术、综合利用、产品包装和设计制造等标准,形成科学严密、有机衔接的法规制度体系。各省(区、市)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1年10月
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到2025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到2030年达到5.1亿吨。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5%。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21年1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在固废废物污染防治方面,主要任务: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开展“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活动。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部委层面
2016年1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7号)——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特制定本指南。
2016年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固体废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HJ 782-2016)两项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10号)——HJ 781 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22种金属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2 规定了固体废物中有机物的加压流体萃取法。
2016年3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2016)《固体废物 铅和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2016)两项标准——HJ 786 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铅、锌和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 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铅和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16年5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树立行业发展的新理念,推广“互联网+回收”的新模式,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探索提高组织化的新途径,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式,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
2016年6月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新版名录修订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2016年9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15号)——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污染土壤和危险废物等。研究利用新型墙材隧道窑协同处置建筑废弃物、淤泥和污泥等。开展赤泥、铬渣等大宗工业有害固废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开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矿渣、电石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发展基于生活垃圾等固废的绿色生态和低碳水泥。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在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和机制砂石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增加可消纳固废的品种。基于建筑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以及废旧木制品发展生物质建材。
2016年11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城建〔2016〕227号)——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提前谋划,加强焚烧设施选址管理,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目,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集中整治,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创新方式,全面加强监管。
2016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72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主要包括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2016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82号)——《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主要包括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污染防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铅蓄电池行业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在废电池处置环节应当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2016年12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 第60号)——为引导我国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再生铅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再生铅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再生铅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
2016年12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 第74号)——为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2016年12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科技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对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实现绿色增长、引导绿色消费也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主要发展领域有: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
2017年4月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开放内容包括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2017年4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土壤〔2017〕662 号)——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2017年5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要求垃圾焚烧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装、树、联”三项任务,即依法依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2017年5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本《指南》。《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2017年8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4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2017年9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2017)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44号 )——GB 34330 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GB 13015 规定了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类别,以及含多氯联苯废物清理、收集、包装、运输、暂存、贮存及无害化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2017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HJ 912-2017)——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23种有机氯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7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环规土壤[2017]6号)——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2017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91-2017)——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18种多氯联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7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88号)——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2018年3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8年4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5项重点措施。
2018年6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要求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排查,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
2018年7月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18〕4号)——切实增强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扎实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重大行动。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大力推动农业资源养护。显著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2018年7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信部节〔2018〕136号)——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推进绿色智能改造提升,加强工业节能,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节水,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工程,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培育壮大绿色制造产业。
2018年7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50-2018)《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951-2018)《土壤和沉积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952-2018)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21号)——规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2018年7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 47 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63-2018)》(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27号)——标准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方法。
2018年8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能源局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总则、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31条以及1个附录,内容主要体现在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推动市场机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创新、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明确监督管理措施6个方面。
2018年10月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542号)——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长江水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2018年11月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通过三年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行动计划》提出了五方面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三是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四是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五是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2018年11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76-2018)——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苯系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8年12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氟的测定 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HJ 999-2018)——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氟的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
2019年1月
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 号)——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为主线,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规范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有效遏制非法收集处理造成的环境污染。
2019年3月
农业农村部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9年工作要点》(农办牧[2019]33号)——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途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扩大终端产品利用途径,完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畜牧大县整县治理,扎实深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关键任务如期完成。
2019年4月
农业农村部印发《2019年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工作要点》(农办规〔2019〕11号)——加强农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
2019年4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可概括为三项重点、五个阶段,指导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江苏等7省(市)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2019年5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发布“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公告》——筛选确定11个城市作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同时,将河北雄安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福建省光泽县、江西省瑞金市作为特例,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一并推动。
2019年5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科学指导试点城市编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2019年5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HJ1024-2019)《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HJ1025-2019)《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1026-2019)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16号)——规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2019年6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各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2019年6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 年版)》(国环规固体〔2019〕1号)——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2019年8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31号)——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019年8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35号)——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019年9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 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19〕8号)——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东部地区以及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政村、90%以上自然村组;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90%以上行政村及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到2022年,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并实现稳定运行。主要任务:推动分类减量先行;优化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加强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健全运行管护制度。
2019年9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37号)——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规范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收严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完善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0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针对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针对利用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针对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11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46号)——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2019年11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47号)——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2019年11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50号)——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2019年12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0号)——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共二十条,一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二是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三是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2020年1月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按照“禁限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提出塑料污染治理分阶段的任务目标,对不同类别塑料制品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和政策措施: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培育形成塑料减量、绿色物流和循环利用新模式;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降低塑料垃圾填埋量。通过系统性治理,推动完善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塑料污染多元共治体系。
2020年1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指南》明确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要求,提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路线,指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要点,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2020年1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6号)——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污染防治的通用技术要求。
2020年2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12号)——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2020年2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12号)——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2020年2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 号)——做好包括8个方面:一是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二是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三是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四是做好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五是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六是保障各项措施落实,七是做好宣传引导,八是开展总结评估。
2020年4月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2号)——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健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2020年4月
国家发改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主要目标:争取 1-2 年内尽快实现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理能力;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 1 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主要任务:加快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积极推进大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大力推进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加快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口;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2020年5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
2020年5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工作目标: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主要任务: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
2020年5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指导全国6万家企业和250个化工园区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排查。
2020年5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22号)——标准规定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
2020年5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30号)——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
2020年6月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2020年7月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2020年底塑料污染治理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狠抓重点领域推进落实,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零售餐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推进农膜治理,规范塑料废弃物收集和处置,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020年8月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技〔2020〕126号)——《指导意见》紧扣快递包装治理“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的要求,提出了未来三年我国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列出了标准体系优化、重点标准研制、标准实施监督、标准国际化等4个方面8项重点任务。
2020年8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38号)——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2020年8月
农村农业部 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 第7号)——《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回收体系建立等多方面作出要求,并说明鼓励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名录》收录了18种/类化学品,其中包含:苯和邻甲苯胺等确定的人类致癌物、全氟辛酸(PFOA)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等多环芳烃类物质、铊及铊化合物等重金属类物质等,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
2020年11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第51号)——作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实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申请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2020年11月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公告 2020年 第53号)——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2020年11月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5号)——《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2020年11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地级城市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力争再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主要任务:合理确定分类类别;推动源头减量;推进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完善分类运输系统;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
2020年12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2020年12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65号)——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 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2020年12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65号)——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 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2020年12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65号)——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2020年12月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改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78号)——《公告》共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禁止进口。二是明确再生钢铁原料海关商品编码。三是明确《公告》生效时间。
2021年1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 第3号)——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20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2021年2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办固体〔2021〕4号)——总体目标:全面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情况“回头看”,深入排查治理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用两到三年左右的时间,到2023年底,补齐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短板,尾矿库突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尾矿库污染物排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提供有力支撑。重点任务:排查污染问题;建立台账清单;扎实开展治理;健全预警监测体系。
2021年3月
国家发改委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总体目标: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关键瓶颈技术取得突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政策法规、标准和统计体系逐步健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制度基本完善;产业间融合共生、区域间协同发展模式不断创新;集约高效的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重点任务: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创新发展;实施资源高效利用行动。
2021年3月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统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以化肥农药减量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内容,以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对土壤和水生态环境影响为目标,以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流域,在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湖库汇水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2021年4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快递包装废物分类回收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环办标征函〔2021〕11号)——规范和指导塑料废物污染控制,防治环境污染。
2021年5月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到2025年,建设50个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对区域降碳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培育50家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实施示范引领行动,形成较强的创新引领、产业带动和降碳示范效应。
2021年6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2021年6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倡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传承乡村“无废”的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以生活垃圾分类为抓手,优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变废为宝。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确保村村有保洁。
2021年7月
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总体目标:到2025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约20%,单位GDP能源消耗、用水量比2020年分别降低13.5%、16%左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纸利用量达到6000万吨,废钢利用量达到3.2亿吨,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20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产量分别达到400万吨、1150万吨、290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重点任务:《规划》部署五大重点工程,一是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二是园区循环化发展工程;三是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四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五是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工程。《规划》明确了六大重点行动,一是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二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提质行动;三是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行动;四是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专项行动;五是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推进行动;六是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行动。
2021年8月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农科教发〔2021〕8号)——总体目标:到“十四五”末,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和资源化利用能力迈上新台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业固体废物监测网络高效运行,回收利用体系基本完善,长效机制逐步构建,农业减排固碳能力明显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支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显著提升。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任务: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力抓好地膜回收利用;加快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科技支撑;广泛开展《固废法》宣传贯彻。
2021年8月
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1〕1205号)——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升;上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5%以上,中下游力争达到 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以上,城镇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到 2025 年,太原、呼和浩特、济南、泰安、郑州、西安、咸阳、兰州、西宁、银川等 10 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 65%左右,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60%左右。重点任务: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推行污泥无害化处理。完善城镇垃圾处理体系,健全垃圾分类收运体系;补齐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缺口。完善城镇垃圾处理体系,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动污泥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强化运营管理。
2021年8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6-2021)(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 第30号)——标准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方案》由正文、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件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和附件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等构成。其中:正文明确了总体要求、评估方式及要求、评估结果应用等;附件1分别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评估项目、评估主要内容及分值、评估标准及要点、评估方法等;附件2明确了评估情况记录表格式内容;附件3规定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内容要求。
2021年9月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通知》由正文、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和附件2《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等构成,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39号)——规范和指导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
2021年9月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促进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白色污染治理,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2021年9月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21〕1298号)——总体目标: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更加有效,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有效落实,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治理成效更加显著,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在源头减量方面,商品零售、电子商务、外卖、快递、住宿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现象大幅减少,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到1000万个。在回收处置方面,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塑料废弃物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高;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大幅减少;农膜回收率达到85%,全国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在垃圾清理方面,重点水域、重点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的历史遗留露天塑料垃圾基本清零。塑料垃圾向自然环境泄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重点任务:积极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持续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科学稳妥推广塑料替代产品;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和清运;建立完善农村塑料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加大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提升塑料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理整治;深化旅游景区塑料垃圾清理整治;深入开展农村塑料垃圾清理整治。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环办便函〔2021〕407号)——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强固体废物系统治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指导地方做好“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计划和台账制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四项标准的意见(环办标征函〔2021〕31号)——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环办标征函〔2021〕32号)——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物质废物堆肥处理技术的进步。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环办便函〔2021〕428号)——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动分级分类管理。
2021年9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工况标记规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环办便函〔2021〕426号)——为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我部组织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进行了修订。
2021年10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环办人事函〔2021〕467号)——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对“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21年10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环办便函〔2021〕479号)——指导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工作。
2021年10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便函〔2021〕481号)——铝灰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加强对铝灰的环境监管。为促进铝灰利用,《名录》明确规定,从铝灰中回收金属铝和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铝灰“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利用过程中的铝灰可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铝灰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其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
2021年11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工作目标:到2025年,工业能效、水效较 2020 年大幅提升,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6000万亩。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 2020 年分别下降8%、8%、10%、10%以上。全国废旧农膜回收率达85%,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全面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主要任务:突出抓好工业清洁生产,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洁生产评价,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加快燃料原材料清洁替代,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清洁低碳改造。加快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推动农业生产投入品减量,提升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其他领域清洁生产,推动建筑业清洁生产,推进服务业清洁生产,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清洁生产。加强清洁生产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
2021年11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环办标征函〔2021〕37号)——规范和指导报废机动车拆解的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