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巩固和提升景洪市生态环境质量,今年以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定期通报,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有力震慑,为广大企业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增强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景洪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验先投”案
2021年6月16日,景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西双版纳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的石场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且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悬浮物平均值为176039(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70(mg/L)。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二、景洪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2021年3月7日,景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西双版纳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2019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要求停产整改,在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
三、景洪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污案
2021年2月4日,景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拌合站生产废水沉淀池内泥沙未及时清理,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少量生产废渣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倾倒于外环境;外排废水中污染物PH平均值为12.39超过排放标准限制6-9;污染物悬浮物平均值为530(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制70(mg/L);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118(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制100(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贰仟元整。
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也不断强化。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通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