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绿剑”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丽水市莲都区某矿业公司涉嫌污水直排案。详情如下: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级媒体提供的线索查处的一起污水直排的典型案件。
2021年9月27日,接到媒体反映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等方式调查发现,当日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除尘的喷淋废水引入装卸区内雨水沟,将装卸区内雨水沟作为集水池使用,但是由于配套的回抽水管损坏,装卸区雨水沟内的喷淋废水不能回抽有效处理,导致废水进入雨水井,并沿装卸区外雨水沟流到大门道路东边沉淀池,沿老畎段旁水渠流入下游小溪。经浙江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监测,该公司流入外环境中的喷淋废水悬浮物浓度达到2172mg/L。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表5的裁量标准裁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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