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此帮助广大企业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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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 | 常州武进公开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1-12-16 10:31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此帮助广大企业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

火眼金睛 超标排放一眼识破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武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进纺织工业园区的常州市永明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是常州市涉水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整经、染色工段均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待排放池中的水颜色有明显异样。执法人员凭借扎实的执法经验判断待排水有问题,于是第一时间组织监测人员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待排放池水样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为83.6mg/L,超过(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总氮<30mg/L)。

查处情况

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常州市永明纺织有限公司作为涉水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管理废水处置,达标排放。在此,提醒相关废水排放单位,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工艺及管理制度,对厂内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杜绝出现排放水超标的情况。

一丝不苟 执法有力服务有型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武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臭氧防治工作要求对常州强德电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从事电机制造,检查时浸漆工段正在生产,且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当时配套建设的“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随后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设施中20根光氧灯管镇流器指示灯仅1根呈点亮状态。询问得知,企业平时只关注环保设施的开与关,缺乏对环保设施的基本了解,实际上,企业已经有近半年时间没有对设施进行维护了。

查处情况

常州强德电机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后期,执法人员在进行后督查的同时,积极进行指导帮扶,帮助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并加强日常环保管理。

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资料,并熟悉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及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员,定期维护,避免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发生。

科技追踪 逃避监管无所遁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武进区前黄文体重点站点臭氧数据居高不下,武进生态环境局一方面加强执法检查,另一方面利用走航车走航、无人机飞航等科技手段,精准发现问题。8月26日,通过走航车一路溯源发现,常州市武进南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厂区下风向出现废气浓度高值。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玻璃钢制品、净化设备的生产,检查时正在生产,而过程中上胶衣、糊制、固化脱模等工段均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企业配套建设了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当时设施风机在运行,但打开机箱发现,UV光解箱内部整流器及灯管均未开启。

查处情况

常州市武进南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已经对企业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两条腿”“一支笔”,科技手段已经被广泛应用。采用天地空一体化模式,无人机飞航、走航车走航等多种手段,现场分析数据,为执法检查提供高效数据支撑,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环保日常管理水平,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铁拳守护 有毒排放一查到底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1年5月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的常州欣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配套建有一套废水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架空的废水排放管道上设置了一三通和阀门,一端通向厂区北侧法定废水接管口,另一端通向厂内东北侧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接管口。经监测,该企业应急池内废水中水污染物浓度总铜为1.32mg/L,超过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规定的总铜≤0.3mg/L的标准,且未设置废水回流管道。

查处情况

常州欣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并不经法定排放口超标排放有毒物质,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基本要件,应认定为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中,常州欣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的废水接管口本来于2020年9月被封堵,但是为了不影响生产,公司相关负责人擅自安排在架空的废水排放管道上设置三通,并通过阀门切换的方式,将应急池内废水通过周边公司生活污水接管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莫要心存侥幸,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从来都是“零容忍”,一定会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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