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十四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加快推进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一、进展与形势
(一)进展与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不断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支撑河北生态环境管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力保障。
监测网络更加完善。截至2020年底,全省建成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站53个,省控站337个,乡镇站2019个,省级以上开发区站218个,港口站5个,实现了省市县乡全覆盖;11个设区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手工监测。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以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共设置监测断面602个,建成国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145座,基本实现对全省重要河流跨界及重点断面在线监测监控。布设国家网土壤监测点位1710个,省控监测点位1615个,初步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布设地下水环境质量国控考核点位26个、省控考核点位14个。11个设区市布设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3505个。开展178个村庄的环境质量监测。不断完善生态质量监测,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遥感监测。建立由省、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社会监测机构以及企业共同参与的污染源监测网络和省、市、县三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
质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新的管理评审准则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首次在省级监测机构统一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开展全省监测机构质控检查,强化外部质量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措施逐步健全。建立监测数据造假责任追究机制。陆续出台《河北省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修订《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运行机制更加顺畅。落实《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完成全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提高环境质量监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按照“互联网+监管”的总体思路,分省、市两级监管的方式,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全省所有社会监测机构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信息公开更加规范。2020年实施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等作出明确规定。各要素环境质量状况、生态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初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
支撑效能更加有力。深入开展空气、水、噪声、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和生态质量分析,聚焦环境管理需求,编制各类专题专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信息产品;初步形成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报预警能力;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满足生态环境管理和公众知情权,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二)形势与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经过新一轮机构改革,生态环境监测被赋予了全新的职责定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的新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既是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攻坚的关键期,也是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机遇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要求。我省历史形成的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交通结构偏公路的现状尚未根本改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需要加大大气污染协同控制、三水统筹治理、生态保护监管、应对气候变化、噪声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等战略任务的精细化支撑力度,需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指标核算、标准规范制定、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监测与技术支撑的及时性、前瞻性、精准性。
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十四五”是面向开启第二个百年目标、建设美丽中国新征程的重要时期,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现代化。因此,必须全方位加强全省监测系统的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跨越,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四大职能。监测评估,就是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因此,新时期下的监测机构必须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做好全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的后半篇,推动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统领,以打造现代化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目标,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核心,以支撑、服务、引领生态环境决策管理为导向,不断夯实基础能力,打造特色亮点、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绿色低碳、生态优美的现代化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将符合监测发展规律、满足管理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正确方向;找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坚持立足当前与布局长远相结合。立足监测发展现状,着眼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突破若干关键问题;做好长远发展规划,谋划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网络、技术、装备、队伍等全面发展,构建完整的业务体系框架。
坚持系统谋划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体现“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职责,提升监测的整体性、协同性,增强科技创新应用和能力保障。着眼突出环境问题和监测发展前沿领域,加大对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北戴河旅游旺季保障等重点领域的监测支撑。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处理好政府、企业、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监测行业整体繁荣,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监督。
(三)建设目标
以“夯实基础、完善体系、强化质量、突出特色、服务管理”为目标,以支撑、引领和服务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与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宗旨,深化制度建设、夯实基础能力、打造特色亮点,统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到2025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空地一体、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建成底数清、能力强、反应快、效率高的生态环境应急体系;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现状监测向环境风险预警预报拓展;构建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体系。
三、协同控制,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一)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进一步完善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降尘、酸雨、硫酸盐速率等监测点位;11个设区市和雄安新区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实时监测;加快推进PM2.5和O3协同控制监测,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PM2.5和O3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在重点区域主要干道设立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开展PM2.5、NMHC、氮氧化物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逐步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测双轮驱动,全力发挥监测支撑保障作用。
(二)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运行及质控管理
在全省省控站开展智能安防系统建设,实现空气站的智能监控,提升空气站稳定运行监管水平,防范人为干扰监测数据,为保障监测数据真实性、全面性提供技术保障。加强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检查和质控能力建设,配置颗粒物联机比对设备、高精度流量传递质控设备等质控设备,提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质控水平。
(三)提升环境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在现有7天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基础上,谋划开展未来10-15天中长期趋势预测和30-45天月尺度的长期趋势分析,定期开展预报效果评估,升级现有VOCs在线监测设备。
(四)推进碳监测评估试点
落实生态环境部《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以唐山市为试点城市,组建城市温室气体监测网络,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和信息化水平提升,探索实测结果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企业排放量核算、减排监管等方面的应用,辅助提高统计核算客观性、公正性。探索碳源汇评估,为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提供支撑。
四、三水统筹,增强水生态环境监测水平
(一)优化地表水监测网络
为了全面客观反映水质状况,厘清上下游责任,精准支撑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结合“十四五”国控断面设置情况,在全省“十三五”省级网的基础上,适时调整,进一步优化现有监测网络,提升监测网络的功能。
(二)完善水环境监测方式
持续推进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大对重点水域、重要水体的建站力度,提升考核断面和重点水域的水质自动监控能力,扩大水质自动站的覆盖范围;对已建水站开展功能性提升改造,自动监测指标逐渐拓展到9+N,推进重金属、有机物、生物毒性等自动监测试点;研究水质自动监测站对自然因素影响的抗干扰能力,做到科学判定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提升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整体分析和深度挖掘能力,及时掌握水质异常,快速判断污染来源,提高水质预警预报能力,增强自动监测在服务管理上的作用。
(三)拓展水污染溯源监测
构建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技术体系,推动水质污染溯源监测。推进重点水体主要污染因子的走航监测。研究开展河湖缓冲带、生态用水、湿地恢复与建设遥感监测。
(四)提升水生态监测能力
加强藻类水华监测,在白洋淀淀区实现水华自动监测,监测数据与国家联网。进一步完善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湿地水生生物监测网络。开展重点流域生物多样性试点监测。
(五)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
依据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优化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针对性技能培训,提升全分析监测能力。根据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超标指标、超标月份和水期,结合上游来水情况、污染源空间分布等,加强水源地水质分析,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五、治防并重,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
(一)优化土壤环境监测
在现有国家网和省控网的基础上,根据“十四五”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设置和调整情况,结合“十三五”期间土壤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背景点和基础点相对固定,重点关注潜在环境风险区域,动态调整省控网风险监控点,优化土壤监测网络,持续开展监测。各市以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为重点,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至少完成一轮监测。
(二)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
完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在国家、省级地下水监测工程信息共享基础上,逐步优化和补充“双源”类监测井,适时增补优化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本覆盖全部县(市、区)、重点风险源和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省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监测工作。以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为重点,加强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主要补给径流区、化工石化类工业聚集区周边、矿山地质影响区、农业污灌区等地下水污染风险区域的监测。开展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督促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及工业集聚区依法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巡查等手段,对典型污染源(区域)及周边地下水污染开展执法监测。
(三)推进农村环境监测
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扩大农村监测的村庄数量,每个县区至少监测一个村庄,实现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县区全覆盖;优化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等区域增设固定村庄。加强农村环境敏感区监测,继续开展对“千吨万人”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逐步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六、陆海统筹,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一)完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
根据环境现状及管理需求,优化调整海水水质、沉积物等监测点位和监测指标,全面掌握全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强化陆海统筹,统一陆海生态环境监测布局,强化主要入海陆源、入海河口、重点海域监测。
(二)加强海洋生态监测
拓展海洋生态监测范围和监测内容,提升全省海洋生态监测评价能力。加强河口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加强海洋保护地、海水增养殖区等典型生态敏感海域生态状况监测。根据北戴河旅游旺季生态环境保障等重点专项工作需求,开展海水浴场生态环境安全监测工作。
七、关注健康,推进物理环境和新污染物监测
(一)加强声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完善噪声监测网络。以重点县(市、区)声环境质量监测为主,逐步推进县级噪声点位布设工作,完善噪声数据平台,逐渐形成市县两级的省级噪声监测网络,实现县区噪声环境监测常态化。推动噪声监测自动化。加强噪声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到2025年底前,11个设区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并与国家联网,推动定州、辛集和雄安新区逐步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绘制噪声地图。
(二)完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
优化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实时数据监测网络建设,增强辐射监测技术队伍力量,从人员培训、仪器配备、新技术应用、质量保障、数据共享和预报预警能力、辐射应急事件处理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升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三)重视新污染物监测
关注潜在环境风险,启动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加强与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大气、土壤等环境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价。在白洋淀流域、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的监测研究。
八、系统治理,提高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水平
(一)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
联合建设由生态质量监测站及监测样地样带组成的河北省生态地面监测网络,覆盖全省典型生态系统和重要生态空间,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十四五”期间推动开展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监测,加强白洋淀湿地生态保护,掌握白洋淀湿地生态变化。
(二)推进生态质量评估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初步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遥感立体监测网络,对全省生态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以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功能持续向好为导向,执行生态质量指数评价与报告制度,每年开展全省、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等不同尺度生态质量评价。
(三)服务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以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为依托,实现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卫星影像、航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实现“常态化、系统化、自动化”。
九、测管联动,强化污染源和应急监测
(一)强化污染源监测
以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全面监测为基础,逐步建立统筹固定污染源、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移动源、面源的污染源监测网络。规范固定源监测。巩固和深化污染源监测改革成效,构建“省级统筹、市县承担、分级管理”格局。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强化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规范监测、依证排放,实现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规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总氮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推进测管协同,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分级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执法监测,推进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区域大气热点网格、固体废弃物堆场等遥感监测排查。深化信息公开,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执法监测数据公开力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明确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和排污口责任单位的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监测和抽查抽测。开展生活垃圾焚烧监测。加大对全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全省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拓展移动源监测。完善河北省机动车环境监测和管理系统,逐步推进建立涵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气回收系统的移动源监测体系。强化机动车环境在线监测和数据信息质控管理,开展柴油车远程在线监管工作,探索港口、机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模式。
(二)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应急监测人员A、B岗工作制度,确保省中心能够同时应对两起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应急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确保应急监测人员熟悉辖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及各类应急监测方法。“十四五”期间,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的省级应急监测演练。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省中心及各市监控中心结合本行政区域和上下游环境风险特征,配备水质、空气、土壤等相应的监测装备和防护装备,具备支援和协同监测能力。重点保障白洋淀及上游流域水质监测能力,秦皇岛近岸海域应急监测能力。加强涉废涉酸鉴定监测能力。建立生态环境应急基础信息库。包括河北省环境风险隐患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应急预案库和应急监测能力信息库等。采用虚拟化私有云计算机房方案,将网络虚拟化、计算虚拟化以及存储虚拟化,实现统一管理和拓展。
十、加强监督,深化监测数据智慧应用
(一)全面构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
加强全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形成上下联动、信息共享,覆盖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源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监管体系。
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网络。以统筹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监督为核心,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完善省生态环境监测质控中心,加强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发展规划、组织培训交流、开展能力考核和验证等业务职责。在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建成3家区域质控分中心,开展区域内质量控制工作。其他驻市中心配合区域质控分中心完成相应任务,主要承担区域内各环境要素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强化地市环境监控中心质量管理职能,开展污染源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指导县级监控中心开展监测质量管理相关活动。
加强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明确质量要求,统一规范各类报告格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设备、内部质控等监测全过程,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三级审核制度。全面规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控中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控制网络,在大气、水、土壤环境监测网基础上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全覆盖,完善地下水和海洋监测质控网络。全面规范污染排放监测活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控中心和区域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污染排放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规范。省生态环境监测质控中心结合全省重点工作任务,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检查。
强化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严格落实《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质量抽查、专项检查和人员能力监督等。建立大气、水质、污染源社会运维机构动态名单,对名单内的运维机构开展资质、人员能力和运维质量的不定期巡检、质量抽查和专项检查。
建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监测网络能力建设,立足全省生态环境管理需求,依据“互联网+监管”思路完善省、市两级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的全覆盖。加强系统内生态监测机构和系统外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协同,完善协作机制。
(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逐步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纳入环保大智慧平台,实现对生态环境的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科学决策,以数据驱动监管、以数据支撑环境治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现代化水平。积极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体系。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林草、气象、海洋等部门逐步开放数据接口,建成汇集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控制和海量数据的深入挖掘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十一、改革创新,推进监测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一)加强体系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监测体系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省中心)+11(驻市中心)+14(市监控中心)+县级站监测体系建设,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联动、互为补充,服务管理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省中心统筹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对全省监测系统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协助省厅管理驻市监测机构业务、人力资源、经费和资产等。驻市中心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同时为当地政府提供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技术服务。市监控中心具备满足当地管理需求、与当地污染特征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服务当地环境管理。县(市、区)监测机构以承担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监测)为主,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
(二)优化整合资源,提升各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优化整合监测资源,统筹任务需求,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兼具特色的监测布局,全面提高监测效能。
提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能力。提升实验室能力。建设集智能化、现代化、信息化于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建成二噁英实验室,增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完善ODS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生态生物实验室功能,提升生物监测能力。提升质控作用。加强省级质控中心基础质控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丰富质控手段,强化质控监督检查,对全省监测机构开展能力考核和能力验证;增强水、气、土、噪声、污染源、机动车等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力,坚决打击数据弄虚作假。提升技术中心的作用。建立长效化业务支持机制,对监测机构的监测业务运转、质量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开展技术指导。围绕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新技术新标准新方法应用对技术人员开展实训、专项培训,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等专项技能考核,提升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不断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提升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推广能力。初步形成生态遥感监测、无人机、无人船监测能力;逐步开展水生生物、生物毒性等监测,引领全省生态监测能力的拓展。
深化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能力建设。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备大气、水、土壤、噪声等常规任务的监测能力,结合片区建设,提升监测能力,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结合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能力和区位关系,建立三个区域片区监测联合体,即秦皇岛、唐山和承德组成东北片区联合体、张家口、保定、衡水和廊坊组成西北片区联合体、石家庄、邯郸、邢台和沧州组成中南片区联合体。每个联合体的成员在具备常规监测能力外,侧重大气、水、土壤中一个要素的监测能力的建设,形成全指标的监测能力。同时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结合地方特色,在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污染源等方面形成各具特色的监测能力。逐步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长效化业务支持体制。
提升各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能力。各市以加强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能力为主,兼顾提升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及固体废物监测能力。具备对排污单位监测的能力,可配合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污染源监测与排污许可监管、监督执法联动,强化辖区内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烟气颗粒物超低排放监测,可同时应对1~2起地方环境应急监测。加强对县级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加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区县监测机构应具备有效开展行政区域内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的能力。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保障工作。
(三)突出重点地区,开展特色监测
发挥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作用,加强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加强白洋淀流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河流及白洋淀淀区考核断面(点位)常规监测,不断完善流域水质监测网络;建设水生态观测站和生物实验室,逐步开展白洋淀流域水生态监测、生物观测、水生态环境预测等监测和研究。
成立河北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依托秦皇岛环境监测中心,建立河北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逐渐形成沉积物、海洋生态健康指标等的监测能力,强化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环境应急等监测能力,承担全省海洋环境质量、专项保障监测和海洋应急监测等工作任务,为海洋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强协作,推动环境监测产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以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骨干环境监测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发展模式,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条,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科研单位、政府部门交流合作,协同解决环境监测产业发展的技术问题、市场问题,培育壮大全省环境监测产业。
(一)加强技术支持,培育我省环境监测设备制造产业核心竞争力
加大行政部门、科研单位与骨干设备制造单位的交流合作,加强横向课题研究,建立技术共享、转化机制,引导监测设备制造与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和需求相适应,占领监测技术的制高点,从市场引领向技术引领转型发展。建立新监测技术和设备试用基地,开展比对性监测,加大新监测技术和设备的试用、应用力度;优化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监测技术、设备在试用、应用中的问题反馈企业。通过行业协会、科技部门等机构开展研讨会、培训会、推介会,加大骨干企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力度。
(二)加强监管培训,促进我省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对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企业的资质监管和监测活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利用产业协会培训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升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建立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企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引导监测企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培养、培育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加大投入,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三)加强交流合作,引导我省自动监测运维产业做大做强
建立政府与骨干运维企业的合作机制,加强日常培训,开展运维人员能力验证,引导企业提升日常管理水平。强化运维企业管理,加强合同约束,严厉查处运维单位运维不规范、弄虚造假行为,建立督导与服务并重的运维企业日常管理模式。引导技术好、实力强、规模大的骨干运维企业进入省内运维市场,形成政府、企业双方受益的良性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省内骨干运维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家和外省市运维业务。
十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能力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鉴于规划项目体量大、涉及经费多,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保证规划建设项目按期保质完成落实。
(二)落实建设责任
理清省、市两级事权,进一步明确省、市两级事权划分原则,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省市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资金保障
在既定工作量资金保障基础上,各地统筹中央财政有关转移支付和地方财力,同时积极申请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科研项目资金,形成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投入。
(四)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监测领域校企、校站合作,试点“产学研”“订单式”等多元化监测人才联合培养模式。面向全社会遴选优秀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带动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根据工作任务,协调市、县两级监测机构编制问题,畅通监测人才成长途径,逐步提高监测队伍水平。
(五)加强实施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年度监测,适时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规划内容。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
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