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烟台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重点突出四个方面:一是突出系统治理。推进解决一批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突出问题。统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二是聚焦减污降碳。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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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2-04-11 14:1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烟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烟台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重点突出四个方面:一是突出系统治理。推进解决一批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突出问题。统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二是聚焦减污降碳。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鼓励企业绿色改造,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减少能耗。三是落实“三个治污”。精准排查识别土壤、地下水污染成因,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评估。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农村污水、黑臭水体治理模式。严格依法治污。四是注重现代化手段应用。完善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地面监测和生态遥感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监测网。配合省级监管部门,探索运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环境监管。全文如下:

烟台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关系美丽烟台建设,关系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山东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山东省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攻坚的部署要求,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纳入美丽烟台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内容,夯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力实施《烟台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烟台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烟台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双100%”,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全面完成。完成农用地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初步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潜在环境风险情况。源头污染得到初步管控,超额完成重金属行业减排、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工作。

各区市完成耕地质量类别划分任务,实施分类管理,受污染耕地已全部采取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和省分解考核目标。各区市均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市级建立了污染地块名录。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和省分解考核目标。依法将117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强化执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顺利完成1个国家级建设用地污染地块、3个国家级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

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监管体系,陆续发布了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安全利用、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等政策文件,建立了市级专家库、报告评审等管理制度。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打通了部门间管理流程。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合培训,有效提升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水平。建立了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制度。强化土壤环境执法,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促进土壤生态环境高效管理。

(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稳步推进

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修订《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印发《烟台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风险防范水平逐步提高。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有关目标任务,地下水污染防治初见成效,实现全市11个地下水考核点位质量极差比例不增加,控制在9.09%以下。积极开展化工企业集聚区地下水质量调查,规范建立地下水监测网并开展日常监测,强化化工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全面完成全市717个加油站(截至2020年3月)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工作,有效防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风险。基本查清了4个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100%。

(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进展

全面完成《山东省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确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完成7个“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完成248个扶贫工作重点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完成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摸底调查,13个区市编制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选择2个区市开展连片治理示范,全市3.61%以上的行政村采用污水管网收集治理。排查出农村黑臭水体10条,开展整治10条;全市3737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均配备了粪污处理设施,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达到95.85%,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完成了1160个行政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全市5944个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的行政村比例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任务完成率100%。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逐渐完善,组织15个区市调整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全市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11个,共计174.68平方公里。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

表1 “十三五”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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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

(一)存在问题

1.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全市工业结构偏重,化工、有色金属采选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占比较高,农业面源污染量大面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地块数量为528个,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117家,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没有根本消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落实需要进一步提升。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成因分析和排查工作相对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周期长。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总体较大。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存在特征污染物超标,污染扩散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存在恶化风险。

2.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水平有待巩固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修复技术集成不足,安全利用效果尚需巩固,后期安全性、长效性尚需验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绿色修复理念需要进一步提升,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有待进一步强化,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措施有待进一步规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存在隐蔽性和累积性,部分地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水平不高,影响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识别及风险判定准确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需要加强。

3.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农村环境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突出短板,全市近三分之二的行政村未达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已整治地区成效还不稳定。农村生活污水采用管网收集、设施治理的行政村比较少,截止到2020年底,全市仅有205个行政村符合国家和省“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治理基数较大,治理资金短缺,运行维护长效机制不健全。农业产业化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属于较高水平,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发达,导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压力较大。存在部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不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不足,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责任不明确。全市农药化肥使用量仍然偏高,农膜残留问题仍然突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重,整治成效有待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需要进一步提升。

4.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市、县两级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土壤环境监管需求,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决策和环境监管中的应用不足。执法工作基础薄弱,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技术力量有待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尚未形成从源头到环境质量的统一监测体系,难以有效支撑农业面源监管需求。区市及以下未设立农业农村环境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支撑单位不足,基层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二)形势研判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尚未根本到位,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两步走的战略部署,提出到2035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美丽中国。目前,距离实现到2035年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十四五”期间,要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坚定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建设美丽烟台奠定基础。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全市“1+233”工作体系、中心城区“12335”建设格局决策部署,根据美丽烟台建设战略规划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本着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响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出发点,解决一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途径。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化,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问题导向,系统治理。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地块规划用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施策、分步推进。

强化监管,依法治污。进一步提升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污染者担责”。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明显改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规范完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十四五”期间,设置主要指标9项,涵盖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三个领域。

表2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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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1)*号指标为“十四五”新增设或统计口径较“十三五”有变化的;

(2)具体规划指标以山东省分解任务为主。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坚持防治并举、综合施策,强化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利用;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运用。(1)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应用。基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对高风险区域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耕地进行深入调查和重点监测,经调查表明污染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严格安全利用措施,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应用。2021年年底前,完成我市528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调查图集、风险分级表和调查报告的成果集成工作,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潜在高风险地块清单和超标地块清单。根据国家要求和调查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将高风险在产企业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拟开发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暂不开发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依法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3)开展典型行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2年年底前,配合省级有关部门排查筛选73个重点行业小类之外的典型行业,完成18个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2.整体推进土壤污染源头治理。(1)防范工矿企业等新增土壤污染。从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全防全控,推进土壤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协同联动,有效切断土壤各类污染源。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年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3)推动重点监管单位实施绿色升级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为主要依据核算实际排放量。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5)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废物。根据排查结果及污染风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矿区废物污染灌溉用水或随洪水进入农田的风险。“十四五”期间,优先整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继续深入推进氰化尾渣“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加快黄金冶炼尾渣综合处理技术研发进程,加强推广应用,推进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实现尾渣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预防和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重有色金属矿区污染综合整治,要因地制宜管控矿区污染土壤和酸性废水环境风险,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鼓励采取自然恢复等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精准实施耕地分类管理。(1)强化耕地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防治耕地白色污染,严禁向农田施用重金属超标肥料,从严查处使用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行为。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巩固提升安全利用。制定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技术。加强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3)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按规定采取退耕还湿等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国家和省级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4)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大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产出的农产品及农田检测力度,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监管,以重金属为主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检测,对于超标的,禁止进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划定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对于调查结果大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完成治理修复并经重新调查符合标准之前,不得作为耕地进行验收。在拟开垦耕地通过验收后,及时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6)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按照国家、省级要求,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兼顾粮食主产区,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选择耕地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市,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与评估,对有污染的耕地要溯源制定断源措施,并依法严格分类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4.完善建设用地全过程管理。(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在编制涉及城市更新的详细规划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对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各地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原则上,同一地块不得分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及时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查询为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污染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2)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鼓励各区市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开发时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编制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和疑似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应提出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4)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6+1”(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5)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6)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享关停取缔的“6+1”行业工业企业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完善市级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从业单位和报告编制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监测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体系。扭住“双源”,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逐步削减存量;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1)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配合开展山东省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2年年底前,查明重要考核指标环境背景值,调查国控考核点位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排查污染成因。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或导致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方案,或保持(改善)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2)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按照国家、省级要求,研究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定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配合)

(3)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国家、省级要求,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1)开展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衔接污染源普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等成果,查清基本信息、环境管理、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到2023年,完成重点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配合)

(2)实施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防渗和监测。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加强集中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及雨污分流改造,建立污水管网渗漏排查机制,减少管网渗漏。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防范污泥污染地下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地下水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地下水环境监管,规范化工园区地下水监测管理。依法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探索地下水治理修复模式。按照国家、省级要求,试点开展废弃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2023年年底前,完成南水北调东线沿线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配合)

4.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1)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规范化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发现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配合)

(2)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配合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配合)

(3)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着力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三)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强化源头减量、遵循利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推动农业生产绿色、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稳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1.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1)强化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全面推广精准施肥,在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产区等重点区域实施化肥减量,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2025年年底前,配方肥应用面积完成省级下达指标,水肥一体化技术新增面积达到37.2万亩。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肥料统配统施、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积极争创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创建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区。大力推进农业高效节水,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到2025年,完成省级下达的“十四五”化肥、农药减量指标。(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在畜禽养殖大县散养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贮存和处理,促进就地就近利用。加快建设粪肥施用田间暂存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沟施及注射式深施等精细化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鼓励并培育壮大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养殖大县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粪污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肥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推广普及标准地膜,探索推广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推进地膜覆盖技术科学使用。健全完善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以县为单位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绿色补偿制度。健全秸秆收储供应体系,提升秸秆收储运服务能力。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国家和省级要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左右。(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4)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配合国家和省级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物调查统计制度,贯彻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办法。结合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农资销售等调查统计工作,开展化肥农药施用量调查统计核算,逐步摸清化肥农药实际使用量。利用实地调研、台账抽查、智能终端等方式,对化肥农药投入、畜禽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整治。(1)持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为重点,2025年年底前,新增完成1038个行政村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2)深入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等配合)

(3)稳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重点治理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沿海一线等行政村生活污水,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模式,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5年年底前,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积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巩固提升农村厕所革命成果,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厕所改造有效衔接。加强设施运行管护,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管护一体推进,明确设施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主体,落实运维管理经费,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统筹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根据黑臭水体程度、污染成因、水文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模式,因河因塘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集中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养殖和种植业面源污染,实施截污控源、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将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的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安排整治,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2023年年底前,完成现有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10个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1.完善监测网络。配合国家和省级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开展化工园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健全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完善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监测井建设质量控制和运行维护。配合省级初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地面监测和生态遥感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监测网。配合国家和省级开展农业面源调查监测,评估农业面源污染环境影响。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到2025年,实现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级全覆盖,初步建立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鼓励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依法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3.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研发,积极推进耕地土壤污染累计变化趋势方法研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专业人员培训。加强烟台市土壤污染防治中心人员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大工程

(一)土壤和地下水调查与评估工程

配合省级开展73类行业以外的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实施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填埋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程

根据国家和省级安排部署,探索实施化工、有色金属等典型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程。开展在产企业防渗漏、流失、扬散,重金属减排等提标改造和历史遗留废渣整治。开展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全市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估,分类制定风险管控提升工程方案并实施。(市应急局牵头)

(三)土壤与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

以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灭失,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一批建设用地污染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以巩固提升安全利用,全面落实严格管控为重点,探索实施耕地土壤安全利用与修复工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在全市重点“双源”调查基础上,开展重点污染源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实施重点区域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四)农业农村生态治理工程

完成2916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10个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实施1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和10个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主体,按照“市负总责、区市落实”的原则,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规划,强化部门协作,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经济政策

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并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各区市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大力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物防治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区市、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与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治理方案)衔接,合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完善用地审批。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烟台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强化宣传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效果评估

实行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考核评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分年度对各区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各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范围。在2023年、2025年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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