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共包含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15项。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1.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安排部署做好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方向、市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黑臭水体、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落实相关政策。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
10.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
11.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调整更新,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对市级及以下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