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金华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一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并被罚款。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各地依法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条例》施行以来的8个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我市1起《婺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金华市首例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处罚依据的废水超标排放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8月4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在线监控异常数据核查行动,在对金华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人员对该企业污水标排口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总磷9.42mg/L,超过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规定排放限值的1.2倍,属超标排放行为。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11月16日向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金华市首例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处罚依据的废水超标排放案件。该企业为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其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作为处罚依据。案件的办理彰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通过最严格监管、最严谨的标准倒逼主体主动落实主体责任的决心,推动进一步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原标题:【典型案例】婺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