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6月底前,各设市城市要完成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完善“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到2025年,全省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长江干线和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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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印发实施方案:全省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

2022-06-23 09:00 来源: 江西住建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6月底前,各设市城市要完成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完善“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到2025年,全省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长江干线和鄱阳湖沿线等区域的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力争达到100%。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建城〔2022〕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机制,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二)基本原则系统治理,有序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

精准施策,控源截污。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摸清污染源,科学合理精准施策,加大力度控源截污,扎实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协同联动,形成合力。落实中央统筹、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住建、生态、发改、水利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指导督促。全民参与,市场运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加大财政金融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6月底前,各设市城市要完成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完善“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到2025年,全省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长江干线和鄱阳湖沿线等区域(南昌、九江、景德镇、上饶、瑞昌、樟树、丰城、高安、贵溪、德兴)的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力争达到100%。已经完成治理、实现水体不黑不臭的设市城市,要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

二、持续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

(一)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城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明确的黑臭水体识别要求,在此前排查的基础上,对建成区内水系、水体以及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要建立工作台账,逐条分析明确水体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特别是此前黑臭水体“零报告”的城市和2016年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后新设立的区(东乡区、柴桑区、广信区、余江区、赣县区、南康区等),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排查、科学研判。2022年6月底前,各城市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设区城市政府要将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县级城市政府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黑臭水体位置图(附城市建成区范围图)、河湖长、主责部门、计划达标期限,接受社会监督。到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至少分别达到40%、60%、80%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城市政府要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按“一点一策”的要求,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并于2022年9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备案。已制定黑臭水体系统化整治方案的城市,要根据最新排查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治方案,并抓好落地落实。对于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的黑臭水体系统化整治方案,设区市级整治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把关,省级相关部门将加强技术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三、统筹推进黑臭水体治理

(一)开展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推进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在开展溯源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旱天直排生活污水截污管道建设。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错接等排查和改造,由设施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负责完成。到2025年,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要根据最新管网排查情况,进一步完善“一厂一策”方案,抓紧对照方案明确的具体措施和时限要求,严格落地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5年,进水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对现有管网未覆盖、相对独立等适宜的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并统筹做好尾水再生利用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二)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持续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分期分批分类进行整治。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城市雨季溢流污染控制。合流制排水区因地制宜采取源头改造、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复、管材更换、雨污分流改造、增设调蓄设施等措施降低雨季溢流污染,实施合流制溢流污染快速净化设施建设,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业企业应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科技厅参与)工业企业排水水质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配套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集聚,避免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环境和安全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对直接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水产养殖废水应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做好“农家乐”、种植采摘园等范围内的生活及农产品产生污水及垃圾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科学开展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调查底泥污染状况,明确底泥污染类型,合理评估内源污染,制定污染底泥治理方案。鼓励通过生态治理的方式推进污染底泥治理。实施清淤疏浚的,要在污染底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处置;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底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底泥转运全流程记录制度,不得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严禁底泥随意堆放倾倒。(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不得以填埋或加盖等方式代替水体治理。河渠加盖形成的暗涵,有条件的应恢复自然水系功能。有条件的,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河湖生态缓冲带,打造生态清洁流域,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和安全、舒适的亲水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合理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标准的再生水用于河道补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建成区黑臭水体和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的综合治理,对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的建成区外上游、支流水体,纳入流域治理工作同步推进。根据河湖干支流、湖泊和水库的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情况,开展精细化治理,提高治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流域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流域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岸线管理。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统筹好岸线内外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及时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清捞、清理,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加强对沿河排污单位的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加强污水提升泵站联调联控,旱天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取水液位不能高于设计标高,防止污水管网长期高水位运行。进一步完善管网清淤疏浚等日常养护制度。逐步建立管网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管网有效运行。常态化开展老旧管网排查检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老旧管网进行检测评估,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排水管网运营单位要加强对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延伸到公共单位和居住小区内部。杜绝污水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定期对管网进行巡查养护,强化汛前管网的清疏管养工作,对易淤积地段要重点清理,避免满管、带压运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二)推行“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模式。各地要积极推广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积极引入社会资金,采取PPP等模式,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对管网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统一运营维护。适当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将污水处理厂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管理维护统一打包运营。对实行“厂-网-河(湖)”一体化模式的,要建立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染物消减量挂钩的运营服务费核拨机制,实现“按效付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延伸到居民社区内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排污许可、排水许可管理。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纳入排污登记,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将排水监管巡查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加大批后监管和执法查处力度,保障排水许可管理有效推进。到 2025 年,对城市黑臭水体沿线的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水户的排水许可核发管理实现全覆盖,城市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应发尽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强化城市建成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控违法排放、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入河。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推动有关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要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指标监测,持续跟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监测频次。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设区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积极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和城市按期整改到位。各城市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对行动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推动问题解决。黑臭水体整治不力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明确消除时限,治理完成的水体要加快健全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及时开展评估;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治理任务分解,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每半年将区域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每季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每年度提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方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落实每条黑臭水体对应的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责任,河湖长名单有变更的,要及时公布更新。河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做好巡河台账记录,形成闭环管理。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水体治理到位。(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三)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每条水体的主责部门,要督促各参与部门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任务。推动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水利厅参与)(四)加大资金保障。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及水质检测、城市污水管网排查检测等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建立健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形成完善的资金保障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工程项目,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推广以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处理处置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公众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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