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发布《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2〕 23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有关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 〔2022〕 2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 〔2022〕 17 号) 规定,现就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强化自然生态本底保护,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系统化全域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长沙模式。
二、总体目标
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制度规定、规划标准、投融资机制和相关配套政策,重点解决城市防洪排涝的短板问题,总结可应用、可复制、可推广的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带动海绵城市配套产业的发展,力争将长沙市建成中部地区特色鲜明、功效完善、产业健全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到 2025 年,全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形成示范效应。
三、基本原则
(一) 科学规划,系统布局。坚持将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与理念纳入和贯穿于城市规划体系中,在规划管理中全面落实和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海绵城市建设综合考虑城市生态本底现状、水系演变情况及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宏观统筹、科学规划、系统布局,合理确定目标任务。
(二) 全域推进,有序实施。坚持经济适用、点面结合、全域推进、有序实施,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城市防洪排涝、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在区域流域、城市、设施、社区等多个层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到城市建设中,急缓有序、突出重点。
(三) 生态优先,因地制宜。遵循人水和谐、生态优先的理念,充分结合“山、水、洲、城”空间格局,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山、水、林、田、湖、河、湿地等自然禀赋,合理利用河湖水系、自然山体和园林绿地,厘清城市竖向关系,因地制宜采用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实现水环境品质与内涵的提升。
(四) 市区联动,上下整合。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市级部门要牵头制定政策和规范,加强对各区县 (市) 的督促指导,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构建系统化全域推进格局。
(五)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全社会共治格局。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海绵城市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
四、重点任务
(一) 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体系。继续夯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顶层设计,加强规划引领作用,完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在长沙市排水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解决水环境、水安全、水生态、水资源等问题为重点,突出连片效应,构建可行性强的工程体系,编制系统化实施方案,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目标,系统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统筹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全过程,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提供指引。
(二) 加强区域流域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要求,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基本建成以堤防为主,蓄、滞、通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互补的防洪安全体系。对山洪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保护城市山体,修复江河、湖泊、湿地等,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恢复并增加水空间,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开展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在蓄滞洪空间开展必要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时,要依法依规严格论证审查,保证足够的调蓄容积和功能。
(三) 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城区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定期开展排水管网摸底排查,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确保排水通畅。注重维持河湖自然形态,避免简单裁弯取直和侵占生态空间,恢复和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保持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对水域进行填埋,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各地结合城市内涝风险评估情况,在排水防涝规划中明确预留雨水行泄通道。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全面消除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
(四) 推进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应提出规划建设管控方案,统筹城市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污水提质增效、水资源利用等工作,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效衔接,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协同推进。已建成区统筹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居住社区设施完善工作,增加公共绿地及袖珍公园建设,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景观休闲、防灾减灾、雨水利用等综合功能。解决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积水内涝、面源污染、水环境质量差、公共空间品质不高等问题。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建筑等项目中,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五) 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纳入规划管控,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章),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相关指标。施工图审查应根据海绵城市标准规范以及有关政策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建设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六) 强化运行维护管理和建设评估。完善排水设施 GIS 系统建设,加强排水系统数字模型应用,对城市内涝防治进行模拟分析、预警预测,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维护工作,确保海绵设施正常发挥功能。项目建成后,做好运行维护,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科学编制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突出内涝缓解程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资金使用效率等目标,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原则,推进项目建设实施。
五、保障机制
(一) 坚持统筹协调。长沙市海绵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牵头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机制和配套政策,组建全市海绵城市技术支撑团队。市、区两级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 加强属地联动。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是辖区推进海绵—— 6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成立相应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中,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相关资源,明确推进思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建设任务。
(三) 强化资金保障。市本级及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维护的资金支持及筹措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力量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大力争取上级部门奖补资金,有效引入社会资本,切实加快建设改造步伐。
(四) 推动社会参与。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相关知识,提高市民对海绵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建设工作,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满足群众合理需求,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引导公众共同参与方案设计、施工监督,实现海绵城市共建共治共享。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7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