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方式,不断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发现能力,对案情重大、线索复杂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推行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一批7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涉及青岛、淄博、潍坊、济宁、德州、聊城、滨州7市,对上述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1
山东青岛胶州市多处加工点利用废旧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胶州市“食药环侦智慧平台”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同步推送了“李哥庄镇北张家庄村北侧引黄济青输水干渠南岸存在非法经营加工点”的举报信息。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立即会同公安、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对该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加工点院内露天堆放有大量拆解完成且已沾染铅酸废液的废旧铅蓄电池塑料件和废铅蓄电池电极板,堆放地未采取专业防渗措施,地面撒漏大量酸性废液,称重显示该加工点存放的各类含铅危险废物共计103.02吨。11月2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与公安部门对跨市临界区域开展违法行为排查时发现李哥庄镇另一处废旧铅蓄电池非法加工点,经调查发现,该加工点与此前查处的另一案件系同一违法嫌疑人经营,厂区车间内建设有土法炼铅窑炉及配套铅灰收集设施,尚未投产。12月27日,联合检查再次发现李哥庄镇矫戈庄村存在前两处非法炼铅处置点的下游生产配套非法加工点,现场存有各类含铅危险废物17.64吨。上述三起线索,涉及多处加工点利用废旧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胶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正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案件启示
多部门联动执法,集中研究、共享线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和以往的单一部门分散式执法相比,更利于案件的系统性查处,提高了办案的力度、精度,节约了人力、物力,有效提高了处置环境违法问题的工作效率,形成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为消除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隐患提供了坚强保障。
典型案例2
山东淄博某化工企业超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走航检测发现,淄博市某化工企业下风向区域频繁出现高值,结合风向和典型污染物分析,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嫌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专案调查机制,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开展专案检查。经采样检测发现,该企业偏氯乙烯储罐呼吸口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超标119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6.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充分发挥高科技装备对执法工作的辅助作用,极大提高了现场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有利于环境违法行为精确发现,精准打击。
典型案例3
山东潍坊某织造有限公司使用氯酸钠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利用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平台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潍坊某织造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自动监测化学需氧量(COD)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波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为降低外排废水COD浓度,使用工业氯酸钠配制成COD掩蔽剂,投加在污水处理设施末端四沉池出水口。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网上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排查异常数据、精准锁定问题企业,实现精准执法。
典型案例4
山东济宁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至1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网上巡查时发现,山东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中因玻璃窑炉蓄热室堵塞进行抢修将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烟气流量为0。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济宁市兖州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日用玻璃窑炉已停止进料处于保温状态,但窑炉仍有烟气产生。该企业利用玻璃窑炉的“停产”状态,通过操作闸板切换烟道的方式,在未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和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监控的情况下,使窑炉烟气直接通过废弃的排放口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具有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环境执法模式,大幅提高了环境执法效率和监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典型案例5
山东德州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减轻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2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执法人员使用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氨氮小时值超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提醒,要求该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随后,接到德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显示该企业2022年2月12日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氨氮日均值超标0.25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制生产5天(即在执行之日起前三天日均产能的基础上,日产量降低50%),拟处罚款37万元。
针对该案件企业聘请专家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积极完成替代修复工作。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项,认定该企业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即罚款29.6万元。
三、案件启示
将减免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机结合,对于主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企业,按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既能充分调动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又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遵规守纪、绿色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6
山东聊城某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发现,某人民医院2022年1月26-27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日均值超过《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确认该医院氨氮超标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8.6万元。
三、案件启示
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了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24小时全天候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使污染物监控从随机的末端排放监控转变为实时化的全过程监控,在技术上实现了创新,在能力上实现了突破。
典型案例7
山东滨州邹平三家家具厂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接到邹平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推送信息,显示5月8日下午、5月10日至12日,邹平金中意点位区域TVOC污染物浓度出现持续高值。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及区域进行了排查,发现邹平三家家具厂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过程中,水喷淋塔设施未运行。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上述三家家具厂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别责令三家家具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分别罚款4.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通过利用卫星遥感、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邹平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系统,形成贯穿“空-天-地”的多层次立体监测体系,实现全天候、全时段监管,实现了精准、高效发现问题,最大程度提高了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