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等文件要求,惠州市环境局印发《惠州市燃气锅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自2024年1月1日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本通告规定的,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