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0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晋环执法〔2020〕67号,以下简称《办法》),完善了公众举报奖励机制,细化了举报奖励规定情形和程序,加强监督制度保障,为群众举报线索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
《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起到良好效果。现将2022年各市办理的5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市学习借鉴,并对运城、太原、晋中、吕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运城市对群众举报袁某某涉嫌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万荣县光华乡乔村村南有人非法收集、贮存铝灰。经查,万荣县南张乡范村居民袁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4月开始,使用运输货车将河南巩义市三个工业园区产生的铝灰(危险废物HW48类)共计5765.18吨,拉运至万荣县光华乡乔村村南一废弃养殖场的东侧,采用吨袋包装露天堆存,顶部及底部仅采取铺盖塑料布进行简易防晒防渗处理。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袁某某非法倾倒铝灰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7月2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袁某某涉嫌非法倾倒铝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万荣县公安局;8月17日,万荣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进行刑事拘留;目前已将堆存铝灰全部清运,按危废暂存要求予以封存;对清运现场遗撒铝灰及沾染铝灰的土壤交由第三方公司按危废要求进行填埋处置。
【奖励情况】根据《运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案例启示】本案件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快速响应,及时固定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极大震慑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
太原市对群众举报某高科技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污泥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9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阳曲县蒲子村“某复合肥厂”院内堆放大量污泥,气味呛人。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企业为太原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污泥的相关环保手续,擅自露天堆放大量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未采取防臭措施直接露天发酵,现场存在异味。
【查处情况】对于该企业生活污泥处置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采取防臭措施露天堆放污泥的违法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根据《太原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启示】《太原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案例三
晋中市对群众举报某合作社未按规定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2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和顺县某合作社长期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鸡粪、死鸡倾倒至周边山沟、农田,周边散发着阵阵恶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及下游水库水质。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内无肉鸡存栏,但在其西北坡上有鸡粪堆存,未及时利用或处置,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查处情况】对于该合作社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根据《晋中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启示】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渠道,办好群众身边的环保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案例四
吕梁市对群众举报某冶金设备厂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交城县天宁镇青村工业园区某冶金设备厂排放废气污染环境。现场检查发现,交城县某冶金设备厂第二车间焊接、打磨工段未能有效收集烟气,有无组织排放现象;年产4500吨机械成套设备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对于该企业未验先投行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案例启示】群众诉求无小事,生态环境部门要发动千百双人民群众的眼睛来监督,办好群众身边的环保实事,利用有奖举报来发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准确固定证据,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用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案例五
长治市对群众举报某汽修门市部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露天喷漆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0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潞城区潞康花园楼下某汽修门市部,晚上进行钣金喷漆作业,排放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部内停有一辆维修车辆,室内地面有喷漆痕迹,存放有大量不同类的油漆、稀料等原料,喷漆枪内已装入油漆,具备喷漆作业能力。
【查处情况】对于该汽修部违法喷漆行为,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根据《长治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有关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案例启示】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异味污染环境投诉属于信访投诉中常见的投诉举报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便于执法人员精准高效的快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消除侥幸心理,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