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潮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潮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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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

2022-11-22 15:5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广东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潮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潮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我局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潮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

形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科。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潮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经案件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后,以下情形不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一)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六)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适用的;

(十二)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第三条除第二条不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均适用。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经申请同意。

(二)当事人在潮州日报登报道歉,或者在潮州电视台上以视频形式公开道歉的,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对多个违法行为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当分别申请,分别在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

第四条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可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相关规则为:

(一)列入当年或上一年度潮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二)经营地址位于枫江流域的,当事人因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的,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三)潮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当事人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四)当事人生产过程含有金属表面处理工序或重金属超标排放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

(五)同时符合上述二项以上规则的,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六)单独符合上述(二)(三)(四)项,如当事人在潮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或者公共频道19:00-21:00中间播出由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投资人或者没有工商登记的,调查确认的当事人等亲自露面录制的视频,且视频时长不少于30秒道歉承诺的,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七)除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外,其他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第五条道歉承诺的形式及要求:

(一)登报公开道歉。当事人采用登报公开道歉承诺的,违法当事人应在潮州日报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1),登报时间须为工作日,不得为节假日,登报尺寸为长11厘米宽10厘米。

(二)视频公开道歉。当事人采用播放视频公开道歉承诺的,违法当事人应在潮州电视台播放视频(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投资人或没有工商登记的,调查确认的当事人等亲自露面录制),在潮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或者公共频道19:00-21:00中间播出,播放时间须为工作日,不得为节假日,视频内容为录制人宣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1),视频时长不少于30秒。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告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完善后的《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见附件2)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案件承办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见附件3)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1)。

(二)受理。案件承办部门应对上述材料予以审查并受理,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在申请期限内予以补齐。当事人不在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补齐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审核。根据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用道歉承诺从轻的情形及整改落实情况。经核实,符合道歉承诺从轻情形的,经承办部门(或分局班子)集体讨论并呈市局分管立案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于2个工作日内开展登报或视频播放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于登报或视频播放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取证要求形式提供登报版面资料或视频播放资料(注明收费项目的票据);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建议。案件承办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登报版面或视频播放资料,提出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及降低幅度的具体建议,一并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审核。

(五)决定。依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归档备案。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事人的整改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案件承办部门的相关审核资料、登报版面或视频材料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第七条本指引由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第九条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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