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珠海市政府05月27日
珠海生态环境局05月27日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05月23日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04月30日
能源新媒04月16日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04月1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04月08日
中国电力04月01日
中国新闻网03月26日
中国电力03月12日
哈锅之声03月07日
鲁能新能源陕西分公司05月21日
北极星环保网05月14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04月30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04月29日
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04月29日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04月28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4月27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04月22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04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05月28日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05月28日
中国新闻网05月27日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05月23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月20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月16日
北极星储能网05月15日
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05月12日
南方电网报05月09日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05月07日
南方电网报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