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04月30日
能源新媒04月16日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04月1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04月08日
中国电力04月01日
中国新闻网03月26日
中国电力03月12日
哈锅之声03月07日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02月28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02月28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02月24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04月30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04月29日
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04月29日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04月28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4月27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04月22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04月21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04月18日
生态环境部04月1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04月15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04月09日
南方电网报04月30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04月29日
瀚蓝环境04月29日
博奇环保04月25日
北极星储能网04月25日
电联新媒04月24日
南方电网报04月22日
大唐集团04月21日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04月21日
北极星储能网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