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涉气问题典型案例(一):不正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篇,详情如下:为全面贯彻落实“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梳理一批重点要素领域执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广大企事业单位讲解常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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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五家企业被罚

2023-04-20 09:38 来源: 淮安生态环境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涉气问题典型案例(一):不正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篇,详情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梳理一批重点要素领域执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广大企事业单位讲解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以此引起重视,规避类似违法行为,逐步完善企业生产活动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本期推出涉气领域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相关案例。

案例一

不正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篇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典型案例

(一)江苏某铸锻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报送单位: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

办案人:马骥、王玉保

案情简介:根据省厅异地互查检查组情况反馈,金湖县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环评及验收材料中要求浇筑烟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浇注工段正在作业,因当天浇注工段配套的风机需要进行检修,工人见浇注作业即将结束便提前关闭了风机,准备进行检修作业,导致出现浇筑区域仍有明显烟气,但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停运的情况,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20万元整。

(二)涟水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报送单位: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办案人:周华军、朱荣明

案情简介:涟水县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开料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已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中央除尘系统,但上述工序生产期间,中央除尘系统风机未运行,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12万元整。

(三)淮安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报送单位: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办案人:朱荣明、黄啸平

案情简介:涟水县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废气污染物为电解抛光、封孔、固色、化学抛光及铝氧化等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经二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已开启,但执法人员通过观察孔发现喷淋塔内未见喷淋效果,后经核查发现该公司2#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水泵机未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涉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10万元整。

(四)盱眙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报送单位: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办案人:王永举、冯蕾

案情简介:盱眙县环境执法人员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该公司污染严重,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配套建设的沥青烟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风机未开启,水喷淋+光氧设施未运行),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该公司才将污染防治设施电机电源开启。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20万元整。

(五)江苏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报送单位: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案人:文志刚、朱大清、黄健

基本案情: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性夜查。该企业正常生产,三台中频熔炼炉正在作业中,配套的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现场烟尘弥漫,废气通过敞开的大门无组织逸散。经查,该公司环评文件中明确,熔炼工序应安装布袋除尘器并正常使用。当天其熔炼工序在晚上9点开始生产,执法人员在9点25分到达现场检查时布袋除尘器仍未投入使用,经提醒后方通电运行,其安装的布袋除尘器用电监控显示,除尘设备启动时间为9点30分。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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