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2022年,中山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20.81万吨,基本形成以市内委托利用处置和省内跨市委托利用处置为主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共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13家。并鼓励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和飞灰、表面处理废物(固态及半固态)、含铜废物(固态及半固态)等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落地,鼓励现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方式向资源化利用方式转变。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的要求,现发布中山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现阶段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数据显示,2022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20.81万吨,上年度贮存量0.59万吨,委托利用处置量20.74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量0.18万吨,年末暂存量为0.46万吨。
2022年,全市共产生25大类危险废物,其中HW22含铜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49其他废物、HW34废酸产废量最多(排名前5),共约17.94万吨,占产废总量的86.2%。
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内委托利用处置和省内跨市委托利用处置为主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截至2022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13家(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其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3家(包含小微危废收运试点单位1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9家,金属冶炼豁免利用单位1家。
从经营规模分析:
1.我市具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1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利用处置能力为31.74万吨/年,包括处置能力19.20万吨/年,综合利用能力12.54万吨/年;2022年实际接收16.02万吨(负荷率50.47%),已利用处置16.00万吨。
2.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总核准经营能力为6.35万吨/年,包括废矿物油收集经营单位核准能力5000吨/年,2022年实际接收0吨;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核准能力9000吨/年,2022年实际接收46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试点单位核准能力5.95万吨/年,2022年实际接收0.91万吨/年。
从产废类别分析:
2022年,我市危险废物单类年产生量在1万吨以上的共4大类,分别为HW22含铜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49其他废物。
1.HW22类危废总产生量为6.20万吨/年(其中固态及半固态2.31万吨;液态3.89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含铜污泥和含铜废液。我市经营单位现有HW22类危废综合利用处置单位4家,综合利用处置能力约9.52万吨/年(其中HW22固态及半固态类利用处置能力为0.72万吨/年,HW22液态类利用处置能力为8.8万吨/年),HW22类危废(液态)综合利用处置能力过剩,HW22类(固态及半固态)综合利用处置能力仍有缺口。
2.HW18类危废产生量为5.12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飞灰,以市内处置为主。我市现有HW18类危废处置单位2家,处置能力为6.09万吨/年,处置能力满足我市HW18处置需求但飞灰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空白。
3.HW17类危废总产生量为4.36万吨/年(其中固废及半固态3.41万吨;液态0.95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表面处理污泥与表面处理废液。我市经营单位现有HW17类危废综合利用处置单位4家,综合利用处置能力约1.91万吨/年(其中HW17固态及半固态类利用处置能力为0.4万吨/年,HW17液态类利用处置能力为1.51万吨/年),HW17类危废(固态及半固态)综合利用处置能力仍有缺口。
4.HW49类危废产生量为1.38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包装桶、废线路板,我市经营单位现有HW49类危废综合利用处置单位4家,综合利用处置能力为2.95万吨/年,综合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全市HW49利用处置需求。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存在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性失衡等问题,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部分种类危险废物无处置能力或处置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部分危险废物如固态及半固态类表面处理废物(HW17)、固态及半固态类含铜废物(HW22)综合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综合利用产业链精深加工水平不够;存在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1.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和飞灰、表面处理废物(固态及半固态)、含铜废物(固态及半固态)等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落地,鼓励现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方式向资源化利用方式转变;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含铜废物(液态)、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能力盈余的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应立足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并遵循就近转移原则。
2.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