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5月22日发布《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新建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塔城地区沙湾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兵团第十二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7月02日
甘肃省政府06月24日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06月24日
大连城市管理06月20日
北极星环保网06月18日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06月12日
江苏省政府06月12日
生态环境部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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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05月27日
珠海生态环境局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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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4月27日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04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04月15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03月26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03月20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02月05日
生态环境部01月20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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