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三批13起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渗坑直排废水、非法排放有毒物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非法套用国六排放标准车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接省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大量渗滤液外运”环境问题督办函,故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渗滤液外运记录表》、询问负责人和罐车运输司机,发现该公司自1月份起渗滤液处理设备和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均无法正常运行,2023年1月8日至2月24日期间,共计有243车渗滤液的外运记录,通过吸污车将渗滤液外运至国祯污水处理厂东北角污水管网直接排放。根据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渗滤液中含有少量铅、铬、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分局对该企业处罚款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故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
(三)启示意义
垃圾填埋场作为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场所,虽然目前已经封场,但对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后期处置方面的监管一直是执法的薄弱环节。通过上级交办线索,当地执法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严厉地打击非法处置渗滤液的行为,对加强垃圾填埋场的监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案例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兴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在线监测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体管理及运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经执法人员调取在线平台数据,发现2023年3月5日10:00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85.178mg/L(排放标准30mg/L),超标约2.84倍,在线监测设备显示超标约44分钟,10:47再次测量水样数据大幅下降为19.078mg/L;经调取当天监测站房视频回放发现,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23年3月5日10:47到在线监测站房内拔掉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兴隆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兴隆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由于该案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视频监控平台综合研判,发现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内部人员疑似将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拿进在线站房。2023年5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企业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其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仪器正在运行,通过梳理检测仪器采样管路,发现该管连接到在线仪器旁边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在线监测仪器检测水样直接从该塑料瓶中抽取,未通过采样仪从污水排放口抽取。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法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充分利用了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可疑行迹确定嫌疑人,锁定违法问题线索,严厉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任丘市联谊纸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任丘市联谊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将污水循环池内的污水未按处理工艺正常处置,而是用软管排入厂区南侧的林地,该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1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迅速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关心、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委托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主要排放口开展自行检测,现场调取该公司焙烧窑排口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采样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进行实际采样的时间为3月3日10:50至12:09、13:50至14:30,其他时间采样平台均未发现检测人员采样检测。而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聚兴测字〔2023〕第0411号)显示,现场检测采样时间为3月3日9:17至20:57,与现场检测时间明显不符。在相关证据面前,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承认,检测报告中的样品数据均采用该公司采集的2#颗粒物样品和2#颗粒物样品采集时间段内烟气检测分析结果,人为调整数值后,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检测数据是环境检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此类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六、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开展监督帮扶活动中,发现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2023年3月1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监督帮扶小组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气相色谱分析室内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连接的电脑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不符,经查看部分电脑修改时间记录,显示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分析中,系统时间从2023年2月21日09:28修改成2023年2月13日8:06后,开始进行分析。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非甲烷总烃样品的保存期限为48小时。该公司检测人员通过篡改电脑上时间伪造检测分析时间,造成不符合保存时间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测的假象。此种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出具多份虚假环境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相关证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3年4月5日将相关证据移交深州市公安局,公安部门已于4月6日对该企业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无序竞争,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生态保护部门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对切实提高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与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执法人员在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调取1月6日有组织排放口采样平台处的监控视频时发现,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天仅采样一次,样品为低浓度颗粒物。而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在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口采样平台处共采样6个,分别为低浓度颗粒物样品3个,苯、甲苯、二甲苯样品3个,而且该公司此次采样时间与该公司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中的时间也不相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线索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也为发现监测报告造假现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在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八、邯郸市永年区一车主非法套用车牌进出重点用车单位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套用国六排放标准车牌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上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机动车门禁系统平台日常巡查时,发现牌照为冀D0P000的国四排放重型柴油车于3月26日在通过河北恒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门禁系统时涉嫌非法套用其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冀D8A109号牌。经查,该车实际牌照为冀D0P000,于3月26日17:58非法套牌冀D8A109,从3号门进入永年区北环路某重点用车单位。3月27日11时许,发现该车再次进入该重点用车单位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永年区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共同赶赴现场联合执法,将其当场拦截。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警部门对该车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员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车号牌拉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三)启示意义
工业企业门禁系统是对企业生态环境管理的监管设施,监测的车辆信息将会上传至上级门禁监管平台进行远程监督。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套牌造假,最终涉嫌违法。对于发现恶意篡改车辆信息,涉假牌、假证现象,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要及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打击,同时将违法车辆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九、保定市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接到省厅交办《关于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冀B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调阅保定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2年7月28日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仍然对该车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公司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60元。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三)启示意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基层分局应该高度重视上级提供的违法问题线索,借力发力,提升发现问题能力。通过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
十、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7日18时,邢台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3月1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表计电平台系统巡查,发现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重污染预警响应后有用电痕迹,并将问题线索推送至巨鹿县分局,要求对企业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于3月18日9:30到达企业,企业现场已停产,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并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录像,发现3月17日18:30至3月18日1:15,该公司2号印刷机正常生产。按照《邢台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该公司在3月1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后,应落实停产的减排措施。该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分表计电平台线索分析研判,结合现场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证据,坚持将非现场研判与现场执法相结合,形成科学有效精准的执法模式。
十一、邯郸市魏县博浩现代农业园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魏县博浩现代农业园内东侧一废旧大棚内有人非法加工废油。经查,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等手续,现场有叉车一台、车载压滤机一台、车载锅炉一台;不明液体114桶、呈黑色、刺鼻气味,每桶约1吨;废油泥20桶,每桶约1吨;防渗搅拌池1个,约30立方米;储油罐2个;大罐约40立方米、小罐约20立方米,2个罐内均有不明液体,数量不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与公安部门组织联合办案,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及时收集违法证据,并联系专家组对该废油加工点油脂属性进行认定,经认定该油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名录中HW08类,属于危险废物,该园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开展联合办案,启动公安环保联动调查,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进行了立案,目前检察院已对该加工点负责人张某、崔某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十二、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温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即通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和四岔口乡人民政府,对举报地点进行联合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点位有一土坑,坑内存有被倾倒的疑似油性废弃物,土坑周围堆有400多个铁桶、吨桶,土坑及桶周边土壤有污染痕迹。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随即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点位堆存的吨桶、铁桶内容物及土坑内不明废弃物污染物性质和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不明废弃物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石油溶剂油),土坑和桶的堆存区域土壤受到损害。
(二)查处情况
该点位存在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已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针对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现场勘验调查费、损害评估鉴定费,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该单位存在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三、沧州市任丘肖某某洗件厂渗坑直排废水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例类型:渗坑直排废水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6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联合任丘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对任丘市梁召镇东段村肖某某洗件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有加工用的各类桶共计10个、原材料电力金具配件约1吨、成品件约0.5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外西面的坑塘中,坑塘未做防渗处理。任丘市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现场在该院西北侧渗坑中提取污水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六价铬122mg/L、总铜1.7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该厂六价铬浓度数值超过标准609倍,总铜浓度数值超过标准2.4倍,pH值强碱性,超出测量范围。
(二)查处情况
该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于2022年4月7日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任丘市公安局立案,2022年10月24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对该厂负责人判决拘役4个月,罚金5000元。
(三)启示意义
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需要环保、公安、乡镇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利用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线索来源途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