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十九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31日至8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联系电话: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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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公示

2023-07-28 10:11 来源: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十九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31日至8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联系电话:028-80589060;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科园南路88号A2。

附件1-1: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十九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31日

(联系人:张东贺)

附件1-1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第七十九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整改任务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第七十九项整改任务:全省2016年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总量258万吨,加上2015年结存15万吨,共计273万吨,处置利用245万吨,其中约28万吨需要综合处置,但目前全省经批准的处置能力每年9.2万吨,2016年实际仅处置6.8万吨,缺口很大。

整改责任

单位

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目标

2019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24.9万吨, 2020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21.9万吨,2021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2万吨,2022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15万吨。

整改措施

1.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眉山市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成都、绵阳、遂宁、乐山、南充、宜宾6个市的6个项目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成都、泸州、广安、达州、凉山5个市(州)6个项目于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3. 有序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一期建设并投入运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二期、内江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4. 定期调度、督导、检查、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 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营。

5. 加强规划刚性约束,2020年12月底前和2022年12月底前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中期调整方案》(以下简称《中期调整方案》),强化调度和督导,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成都市、泸州市、绵阳市、遂宁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眉山市、凉山州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均已全部建成,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截至2022年12月底,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17.79万吨/年(含自产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较2017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时)新增能力108.59万吨/年,增幅达1180%,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足。

3.德阳、内江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均已完成建设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截至2022年12月底,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达到48.5万吨/年,实现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从无到有”,为全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提供了有效补充。

4.综合采取现场督导、专项督办、定期调度、通报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督促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强力推进《规划》《中期调整方案》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5.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完成了《规划》中期评估和调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12月,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中期调整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20〕47号)。2022年底完成《规划》终期考核工作,并向省政府报送《关于<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执行情况的签报》(签报〔2023〕5号),向各市(州)印发了《关于<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执行情况的通报》(川环函〔2023〕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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