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联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市19个区县35家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了帮扶检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持续发力,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在线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

首页 > 环境监测 > 气体监测 > 报道 >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二十三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23-11-06 09:05 来源: 美丽重庆 

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联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市19个区县35家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了帮扶检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持续发力,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在线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为强化警示,实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整治一批的综合效果。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牵头查办的7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监测方案中缺少二线窑尾废气二噁英、总有机碳、氯化氢、氟化氢、镉+铅+砷+铊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和铅+锑+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指标。该厂上述行为涉嫌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和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重庆长寿某水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作二噁英,总有机碳,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自行监测方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厂处罚款2万元。

【案情启示】

严格监管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是服务、帮扶企业的有效措施。自行监测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掌握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的重要途径。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但部分企业因管理不细致或心存侥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测或少测部分污染物因子,导致无法全面真实掌握企业自身的排污状况,造成环境违法。企业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和因子开展监测。

案例二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在自然保护地内露天堆存机油桶等环境风险物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导致部分油污随雨水流出场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28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歌乐山街道使用无人机开展自然保护地巡查,在歌乐山风景名胜区内发现一建筑机具堆场,为保障环境安全,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建筑机具堆场业主为重庆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现场露天堆存有机油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排查治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导致部分油污随雨水流出场地,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定期巡查,掌握线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力度,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巡查,有力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地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科技赋能、锁定证据。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执法手段,通过机身搭载的高清摄像头辅助锁定问题线索,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督促改正,消除隐患。及时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督促其立即将露天堆放的环境风险物质转移至库房内,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案例三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委托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未到场采样签字等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等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今年以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对多家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陆续发现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受托出具的监测报告均存在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情况。经深入调查逐一询问采样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对相关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伪造监测数据、未到场采样签字等违法行为。该公司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6666万元,并拟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是掌握其排污情况的重要途径。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净化环境监测市场。部分违法监测机构,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监测市场。通过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案例四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乳品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时间与门岗登记时间不一致。经对采样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监测当日,该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且虚构采样人员人数,实际采样时间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9166万元,并拟对其法定代表人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蛛丝马迹寻端倪。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查阅检测报告的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同一名采样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出现在不同地点,分别开展水和大气采样监测。通过现场计时测试,确定该检测报告可能存在监测弄虚作假情况,随即深入调查。

二是顺藤摸瓜固证据。根据检测报告中的疑点,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被检测单位门岗通行记录等资料,并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

三是逐个攻破定乾坤。在检测公司集体串供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涉案采样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通过10个小时对10余人的调查,识破串供谎言,找准关键人员,突破心理防线,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

案例五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对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时,未保存采样设备原始数据,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扫描监测报告上二维码提取采样照片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某排口采样时未使用甲苯、二甲苯采样设备,未连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样管。为进一步调查相关情况,执法人员要求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将两台采样设备送至现场,发现采样设备采样原始记录已被全部清空。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构成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375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监测专家协助执法取证。现场检查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邀请监测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及时发现检测公司在现场采样过程存在明显漏洞。在调查取证初期当事人不愿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根据线索深入展开调查,及时固定采样设备等相关证据,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形成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法律意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和杜绝弄虚作假。

案例六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重庆区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废水、废气和噪声监测时,未按规范要求开展采样、监测,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该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2023年7月,执法人员对重庆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委托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了监测,但该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调取厂区监控视频,查找监测人员车辆进出记录,锁定违法证据。最终查实,该公司监测人员未按规范要求在每个点位采集3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而是在每个点位仅采集1组样品,然后将1组样品分成3组交实验室分析,该检测公司根据分析出的数据出具了检测报告,因此该检测报告有20组数据系伪造。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13.3333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紧跟线索不放松。本案在对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监测报告采样时间的矛盾点,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深入挖掘,最终查实该环境监测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是注重细节详分析。在调查中发现上述监测公司监测人员数量有限,但监测任务却十分繁重,根据安排的工作量不可能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所有的监测任务。因此,在调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对监测人员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是发现违法线索重要切入点。

案例七 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高新区某公司排放废水进行监测时,伪造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的监测时间,篡改监测时长的方式,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7日、7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高新区一企业现场检查,该企业委托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通过调取企业监控,结合查看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发现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伪造了原始记录中的监测时间,篡改监测时长,继而对采样人员进行逐一调查询问,确定该公司通过伪造监测时间、篡改监测时长等方式伪造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涉嫌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5万元,并拟对其法定代表人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虚假开展监测是生产企业的“高压线”。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才能真实准确掌握企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但部分企业担心监测数据超标,在监测过程中授意监测机构修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遮掩真实污染状况。殊不知已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甚至可能坐牢。

二是准确开展监测是监测机构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准、全”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底线,部分监测机构管理不严,监测人员为加快监测效率,多完成监测任务,采取修改监测时间、缩短监测时长的方式,伪造监测数据,造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