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现将我省整理收集的三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运城市、晋城市、晋中市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运城市某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案
案情简介:根据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移交的“关于某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芮城县西陌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线索,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月4日至9日,对芮城县西陌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进行了调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当事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专家意见,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存在项目所在地与西陌村的距离前后描述不一致、遗漏了芮城县西陌镇西陌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管网工程沿线环境保护目标等情况,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遗漏等严重质量问题。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撤销了《芮城县西陌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启示意义: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内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并查处问题线索,主动邀请专业机构协助核查,依法惩治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较好保障了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本案启示我们,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建立问题线索内部移交机制,是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途径。
案例二 晋城市阳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降低检测标准并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晋城市机动车污染源监控平台巡查发现,阳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1月17日对车牌号为晋*****9进行了检测,原应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11.1”的规范要求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该公司擅自变更为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降低检测标准,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范要求。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标准要求,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5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
启示意义:该案充分利用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线索,实现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精准打击。本案启示我们,通过现场监管和视频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全面、准确、有效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遏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案例三 晋中市某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2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1#喷粉机未建设排放筒,而其出示的2022年6月28日由某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天和盛环检(Q)字(2022)年第0247号)中1#喷粉机废气监测点位示意图显示建有15米高的排放筒,并在该排放筒距地面9米的位置设置了直径0.4米监测断面,1#喷粉机监测报告显示颗粒物均值为4.1mg/M3,达标情况为“达标”,明显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
查处情况: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确认某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天和盛环检(Q)字(2022)年第0247号)中1#喷粉机废气监测数据属伪造监测数据。由于某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不属于晋中市辖区,故将该案件移送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启示意义: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坚决遏制第三方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频发势头,形成强大震慑,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启示我们,在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缺乏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者,并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