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为持续保持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继续选取2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继续加大对肆意干扰在线监控设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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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2023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在线监测领域)

2023-11-14 08:51 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为持续保持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继续选取2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继续加大对肆意干扰在线监控设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一宁夏某科学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设施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科学有限公司RTO焚烧炉烟气排口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RTO蓄热式焚烧炉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参数设置中流速计算公式与企业应设置的正常计算公式不相符合,经验证分析,修改前烟气在线监控设施显示流速和湿度数值与修改后显示的流速和湿度数值差异较大,涉嫌存在采用修改计算公式的方式修正数据的行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的情形。

【查处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和第三款“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6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4名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评析】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筛查和研判,有效锁定问题线索。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阅在线监控设施历史记录、运维记录、操作历史记录等相关资料,经验证分析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发现监测数值存在异常,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及时固定环境违法证据,并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快速有效的紧密配合、分工协作,进一步强化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6月起,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由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维护。执法人员现场分别查阅了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及烟气在线监测设施CEMS系统中DAS软件有关颗粒物最终输出数据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在线设备参数设置界面中的湿度(水分含量)均为9.26%,数据无变化,且颗粒物最终输出数据公式未采用设备出厂的原始计算公式,致使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失真。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的情形。

【查处情况】

宁东基地管委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和第三款“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于6月16日将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材料移交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名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平台推送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在强化案件调查取证的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对案件移送及有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确保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到位。通过对本案的查处,不仅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单位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还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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