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Ⅰ阶段10、50、100mg/m3,Ⅱ阶段10、35、50mg/m3。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3月04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1月24日
浙江省经信厅2023年04月19日
北极星碳管家网2023年02月15日
北极星环保网2023年02月15日
北极星大气网2023年01月19日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2023年01月05日
莱克勒2022年11月09日
北极星大气网2022年10月07日
北极星大气网2022年10月01日
四川生态环境前天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04月24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04月23日
台州生态环境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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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态环境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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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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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03月0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