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Ⅰ阶段10、50、100mg/m3,Ⅱ阶段10、35、50mg/m3。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8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07月25日
国家生态环境部2024年05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03月04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4日
浙江省经信厅2023年04月19日
北极星碳管家网2023年02月15日
北极星环保网2023年02月15日
北极星大气网2023年01月19日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2023年01月05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03月10日
生态环境部03月03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02月13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02月13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2月11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02月11日
浙江生态环境02月10日
生态环境部01月20日
中铝集团电子招投标平台01月06日
江苏省财政厅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工信厅02月11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1月13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1月09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1月0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1月08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1月0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1月06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月02日
新疆工信厅2024年12月19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