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辽宁省深入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公布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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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

2024-06-17 17:06 来源: 辽宁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辽宁省深入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公布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根据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发现问题线索,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组织调度沈阳、本溪两地成立联合专案组,进驻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结合前期掌握的问题线索并经深入调查,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取样人员现场摆拍、使用损坏检测设备以及将设备联通电源但不采取样品,凭空编造虚假检测数据;实验室人员更改样品数据后交给报告编制人员编撰虚假检测数据;应企业要求,将超标数据修改为合格数据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经现场锁定证据,逐一询问取样人员、化验室化验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查实,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齐某授意总经理杨某指使采样人员、实验室化验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修改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及虚假数据的检测合同共计金额为39.09万元,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开展的现场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近两年出具监测报告400余份,但部分监测报告中缺少现场采样记录、交接记录单和仪器设备出入库记录单,疑似档案造假,且公司实验室长期闲置,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缺失严重,现场情况与其监测工作量存在严重矛盾。经进一步核对,该公司涉案监测报告还存在原始记录缺少监测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和选择性记录、使用原始合格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环境司法联动机制,选派业务骨干组成联合专案组,先后六次赴现场勘验,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经查实,该公司2022年至2023年出具的447份检测报告档案中有433份涉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省内100多家企业,违法所得220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存在的“监测过程中存在故意漏检关键项目并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等多个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沈阳市浑南区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浑南区双园路的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较混乱,档案不规范,大量监测报告无原始采样记录和数据单,存在报告造假嫌疑。根据沈阳市环境司法联动工作机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连夜对该公司出具的监测和检测报告逐一核查,查实部分监测报告存在无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严重不、报告出具时间在现场监测时间之前情况。经进一步调查,查证该公司自2022年6月起对外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及伪造签字共计221处,初步查实涉案金额为18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部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大连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并结合前期摸底排查掌握的线索,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金普新区的大连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验室存放一批未开封废水水样,但对应的检测报告已编制完成,现场实验人员无法解释原因。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技术负责人承认,该公司业务规模大人员不足,为节省时间,废水检测中,除铅、铬、镍等重金属指标外,水样中的常规指标往往会根据以往数据或在线监测设施显示的数据上下浮动编造出检测结果。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进一步调查,查明,2021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等手段,共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621份,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事关科学决策、市场公平和政府公信力。近年来,第三方检测业务快速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大量出现,个别第三方违法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提高利润,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不实地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以上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了多渠道搜集问题线索、多部门联动执法以及行刑衔接办案机制的强大作用,为全省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积累了宝贵实战经验,也在社会上形成了强有力震慑效果,有效推动整个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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