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长沙县某金属制造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位于黄兴镇仙人市村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应当按规定登记填报排污信息,但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核实,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且及时整改,于2024年4月10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填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和规定,2024年5月10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0.2万元。
湘江新区某医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排污管理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①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DA001正常排放废气,引风机正常运转,但其化学除臭工艺碱液喷淋塔中的2台喷淋水泵于2023年6月20日损坏后无法使用,用于添加碱液的碱液罐内已干涸结垢,无碱液储存;②该单位未记录DA001排放口对应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台账;③经调阅该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发现其未按要求对DA001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提出申请听证,并提交了相关印证资料。
经听证并核实,①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自2023年6月20日损坏,直至7月27日检查才发现,不符合及时改正的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②鉴于该单位一直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法持续时间较长,造成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后果,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③该单位属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未超过排放限值,环境风险可控,违法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的主张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2024年1月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5.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