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提升全市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化水平,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现公布四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某涉嫌伪造印章制作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查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时发现,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上传的两份于2023年11月和2024年3月开展的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打磨抛丸排口有组织废气的当日采样时间和废气排放速率完全一致,数据雷同疑似复制。经研判认为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执法人员立刻启动执法溯源程序。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得知该公司打磨抛丸工段及其废气排口于2024年2月底从厂区东北侧移至厂区西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也同步升级更新,风机风量由 29200m3/h变成6100m3/h。由时间序列研判可知,两次监测对应不同的排口位置和风机风量,监测报告造假嫌疑更加明显。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之间存在一中介人周某。2024月3月,该公司计划开展环境监测,遂与周某联系。周某却以第三方监测单位没有时间为由,在未如实告知该公司的前提下,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公司开展所谓的“自行监测”。其后周某复制2023年11月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内有关数据,并通过电脑图像合成技术伪造第三方监测单位公章,编造出2024年3月的监测报告提供给该公司。
查处情况
周某通过电脑图像合成技术伪造第三方监测单位公章,编造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函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对周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立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排污许可平台大数据监管平台进行异常数据识辨,火眼金睛发现数据雷同的造假线索,顺藤摸瓜锁定伪造印章的违法行为,展示了现代技术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办案,跨部门合作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监测服务行业形成强大震慑,推动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案件除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周某刑事责任外,执法人员还对业主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和专题业务培训,强化企业作为污染防治主体的责任意识和甄别能力。
案例二
南通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核查期间发现,南通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时,出具的一份名为(2022)环检(某)字第(20220454)号的报告中存在较多问题。执法人员翻阅监测报告,发现该份监测报告包含了废气、废水以及噪音监测。经执法人员对当天采样人员进行询问,获知当天的采样车牌号,并通过查询该车牌号进出记录,发现2022年12月7日该车辆12时17分进入化工园区,15时50分离开园区。而根据该检测公司噪声监测原始记录单,2022年12月7日上午8时57分,该检测公司即在业主公司开展白天噪声监测,22时01分仍在业主公司进行夜间噪声监测,与车辆进出园区信息不相符。同时执法人员询问原始记录单上的夜间噪声采样人员,相关人员均表示并未开展过夜间噪声监测。根据笔迹对照,最终发现原始单上的签字全部系当天的监测小组长邹某所写。该检测公司在2022年12月7日22时以后并未在业主公司开展夜间噪声监测,该份报告中夜间噪声监测的相关数据属于造假所得。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进一步调查,业主公司目前尚未支付给该检测公司相关检测费用,故认定该检测公司该份报告暂无违法所得。最终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检测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对直接责任人邹某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件启示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对自身排污情况的一个深入了解,若是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敷衍了事则无法让企业正确了解到自身的排污现状。但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采样过程中不按照规范采样,更有甚者弄虚作假以减少成本。检测机构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也给被检测单位产生了一种“达标”的错觉,最终会形成一种“双输”的局面。由于自行检测报告往往出具时间较长,报告出具后执法人员再去现场核实,现场的视频监控很有可能会被覆盖,这极大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难度。执法人员不能仅仅关注被检查企业,还可以通过园区进出卡口、高速出入口等手段查找车辆行驶轨迹,挖掘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和检测公司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三
海门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通报,对海门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单位提供的检测记录和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在对车牌号为苏E7RQ83、沪JB9581车辆的检测过程中,因车辆较老,检验员担心油门踩到底车辆会损坏且可能无法通过检测,故未将油门踩到底,导致功率未达到规范要求的额定功率的40%,实际检测车辆的轮边功率只达到总功率的约36%。该单位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的规定,在测量过程中故意改变关键检验条件,且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对照《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故意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应当检验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虚假报告。
查处情况
海门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验违法行为通常较为隐蔽,涉及的操作技术规范较为专业。本案中,利用大数据分析功能,锁定异常检测数据,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综合现场检查、调阅视频监控、调查询问等,固定违法证据,坐实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确保违法事实的精准认定,是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有力保障,促进精准、科学办案,具有典型和示范性。
案例四
启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信访交办信息:启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疑似存在车辆尾气检测替检的情况。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共有两条车辆尾气检测线,检查时检测线不在运行,但有违规的检测取样管插在检测三通上,该违规检测取样管的另一端通至西侧墙外。该公司检测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后立即将该取样管拔出并丢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拍摄了相关照片和视频,并根据举报信息现场调取了相关十辆汽油机动车的检测报告、过程数据及视频监控录像。其中,有六辆汽油机动车存在替检的嫌疑。经后续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检测人员均承认在公司尾气检测线上的检测取样管上配有一套三通阀,一端连接至分析仪,另一端连接尾气取样探头,还有一端连接一根管路,该管路延伸至检测车间的西侧墙外,举报信息中所涉及的六辆汽油机动车在无法通过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即将上述管路的一端插入检测车间西侧墙外停放的尾气合格车辆的排气管内,随后拧动三通阀,将合格车辆排放的尾气接入分析仪,以代替该六辆汽油机动车通过尾气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元整;2、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检测的市场化,机动车检测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检测中企图蒙混“过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将其纳入执法监管工作重点及信访工作重点,根据信访线索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彰显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加强监管的鲜明态度,让移动源“黑尾巴”无路可逃,对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