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问题作出解答。详情如下:
问
您好。根据贵厅印发的《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解读》内说明了按照《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珠三角地区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但《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已过期,我项目现办理排污证,能否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答
您好,《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粤环发【2018】8号)是关于执行标准的公告,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见《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粤环发【2018】8号)。涉及标准中均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粤环发【2018】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新建项目自2018年9月1日起,钢铁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日起,钢铁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地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新建项目要求的,继续按原公告要求执行。感谢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