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9日发布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则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地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
现征集全区社会各界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9日至16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xzsthjtfgc@163.com
2、电话(兼传真)0891—6849039
3、通讯地址:拉萨市金珠中路26号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宣传教育处(请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