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能力建设等。
包括典型工业废水治理悬浮物、硫化物、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铅、镉等污染物去除技术;土壤重金属污染、典型有机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生物修复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的生物化学集成治理技术等。(九)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环境监测检测技术大气、水质、土壤、地下水、海洋、生物、生态、噪声、放射性污染等环境监测检测与预警技术。(九)智慧环保领域技术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技术,无人机、无人船环境监测与管控技术等。
此外,聚合氯化铝还可用于净化饮用水和自来水给水等特殊水质的处理,如除铁、除镉、除氟、除放射性污染物、除浮油等。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不适用于非建设用地土壤、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此次征集的环保实用技术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污染治理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噪声及振动污染治理控制技术、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污染治理技术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二)水污染治理技术;(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四)土壤污染治理技术;(五)噪声及振动污染治理控制技术;(六)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污染治理技术
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3项标准”)分别规定了放射性测井工作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规范了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管理程序和内容,明确了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的方法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对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8月22日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
所谓的“七级核事故”就是它对整个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物质的释放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相当严重的水平。
据了解,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环境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为:负责侦办全市范围内土壤污染、破坏、污染饮用水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性、放射性污染物(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的犯罪案件,协助开展水污染风险隐患分析
1.建(构)筑物:拆除集液池2座,泵房、值班室和中转池各1座,预计产生建筑垃圾1125m,其中放射性污染建筑垃圾847m。2.管线:拆除污染管线520m和配套支架,以及集液池铁质栏杆等,共计9t。
年湖南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通知,征集范围包含(一)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二)水污染治理技术;(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四)土壤污染治理技术;(五)噪声及振动污染治理控制技术;(六)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污染治理技术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受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开发利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工作指南。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是指经调查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限值的地块。
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建设用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开发利用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辐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优化国控、省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定期开展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调查。公示期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
本指南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
包括:辐射防护措施升级改造等;优化升级产生放射性污染环节的生产工艺等。(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土壤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