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巴中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建设引导性公告,公告显示,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本规定。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修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开展《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废止《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制定《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管理规范》《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报告编制技术指南》,争取制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规范》《发电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指南》《天然放射性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等7项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三条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起草说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12日 附件1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做好《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二)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监测处、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生态环境督察四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规定。...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市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三条【概念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排入水体的废水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电子废物、危险化学品、有害垃圾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