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全文如下: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邮编:315010联系电话:0574-87132451邮箱:976775167@qq.com附件:《宁波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宁波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各供水企业应做好台账管理,每月整理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有关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局。(二)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动态更新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四)其它按规定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抽查工作,评估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成效,并负责公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联系电话:024—62788589,62788592(传真)邮 箱:26328894@qq.com附 件: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5日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发现不公开、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根据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三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笔者认为,各地环保部门在全面落实这一法律措施的过程中,首先要把所有排污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不能抓大放小;其次要建立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机制,拓展信用市场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