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24〕3号)《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3〕11号)、《金山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8-2035)》等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包括下列内容:(一)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二)排水量与排水模式;(三)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无废城市、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责任单位:规划处、水务规划院、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编制水务行业专项规划时,衔接落实各级海绵城市规划和片区海绵城市系统方案的相关核心指标和要求。...日前,上海市水务局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上海市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将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底这一比例将提高至80%以上。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包括下列内容:(一)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二)排水量与排水模式;(三)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
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八条【规划编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八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或修编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区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细化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逐级分解和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并制定区级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规划衔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第九条【专项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根据《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典型流域的面源污染削减率达到50%的控制要求时,初期雨水弃流量约为5 mm,一般区域按面积加权估算的径流系数在0.5~0.8。
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包括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绵城市规划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规范项目建设,拓宽融资渠道,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编制区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规划指标】 在编制市区两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将城市内涝防
编制或者修编景观风貌保护、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排水防涝、竖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分解到排水分区和规划单元。
(五)请你局做好与区建设管理部门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及进度能够满足雨水排水系统提标工作需求。...(四)请你局联合区规划资源部门,在《规划》基础上,开展规划泵站、调蓄设施等用地专项规划编制,控制地下空间、主要管线管位,为排水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河湖生态补水、水源置换、人工回灌补给等措施,建设海绵城市,逐步涵养地下水水源。...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农业、园林绿化、工业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开发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明确用水总量和节水措施
坚持因地制宜,系统分析原则,在充分掌握、分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内涝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有效保障和提升城市“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污水专项规划编制时,应将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势较低的片区作为规划重点,明确近远期措施。城区范围内各工业园区应单独编制污水专项规划或纳入城市范围统筹编制。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污水总规”、“雨水总规”,编制市、区两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完善“(1+12+12+n)+x+y+z”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体系,构建“流域-片区-建设项目”的多级管控体系。
完善顶层设计,深化完善海绵城市、排水防涝相关专项规划与实施方案,科学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9月16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安顺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安顺市城市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等生命共同体的保护,将海绵城市理念贯彻到城市建设的全过程中
区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细化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逐级分解并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各部门编制或修编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分区目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控制与引导内容,加强与其他规划的衔接与融合。
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以及重要空间管控要素。相关部门编制或修编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