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24〕3号)《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3〕11号)、《金山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8-2035)》等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八条【规划编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八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或修编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规划衔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第九条【专项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根据《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典型流域的面源污染削减率达到50%的控制要求时,初期雨水弃流量约为5 mm,一般区域按面积加权估算的径流系数在0.5~0.8。...01 建设规模和形式1.1 建设规模葛塘河排水片区面积为5.32㎡,根据现状排水管网,片区内共分为8个汇水分区,规划建设3座调蓄池和2座净水站。
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编制区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规划指标】 在编制市区两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将城市内涝防
编制或者修编景观风貌保护、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排水防涝、竖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分解到排水分区和规划单元。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分区目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控制与引导内容,加强与其他规划的衔接与融合。
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以及重要空间管控要素。相关部门编制或修编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市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编制完成《芜湖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修编)》《芜湖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完成本区域的“十四五”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统筹新、老城区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 建设、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未明确的,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执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中未明确的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在编制、修编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或者修编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统一相关规划的实施管理。...,相关指标不能低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值。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及运维的底线再把控科学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已编制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但目标、指标、排水分区划分、技术路线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其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交通、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核对;专项规划批复后,其主要内容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辖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和阶段性建设计划等,在新、改、扩建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任务要求。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1.市建设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的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