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七条 【分类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下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使用再生利用产品作相应论证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核准制度第八条 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不得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现场督察发现,由于没有规范的处置利用场所,鄂州市城区大量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现象随处可见。...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鄂州市应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切实打击违法倾倒行为。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
中标企业根据建筑垃圾产生及运输量,合理确定处置基地的建设规模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避免盲目扩大建设规模,但应保证从进入运营期起处置基地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区域内产生的全部建筑垃圾的处置需求。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区(市)人民政府需要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二)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综合考虑建筑垃圾收运的服务范围、建筑垃圾来源及回收率等因素,本项目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规模应不低于10万吨/年。
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严格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处置利用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
为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底线,着力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努力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强化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处置利用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使用再生产品作相应论证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维护、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施工工地围挡外扬尘、城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经历3年纯粹的技术储备期,源创环境目前已拥有多项涵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再生材料应用技术等多方面的国内专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实行许可制度。
北京市陆续出台了多个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各环节的政策法规,处置方式由消纳填埋转向资源化利用,已建成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平台和车辆监管平台,实现建筑垃圾从排放、运输到处置的全链条线上监控和闭环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维护、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城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烟尘污染等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以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鼓励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
03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输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获得处置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消纳建筑垃圾。第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特许经营范围:本项目主要针对我县及其辖区内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包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消纳、残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但建筑物的拆除不包括在本项目实施范围内。
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及综合利用、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等业务的环保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