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组织、动员等工作。第七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六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取规定交纳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相关费用。
2.1.4 使用者付费来源:①收取建筑垃圾产生者支付的相关费用,②水稳产品收入。2.1.5 特许经营期限:30年,其中:前期及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车间、综合楼及附属设施,购置粉碎、筛分设备、水稳拌合站等。年处理建筑垃圾7万吨。
收费对象是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绵阳市中心城市未实行城市化环卫管理的区域,由涪城区、游仙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
2.4使用者付费来源:①收取建筑垃圾产生者支付的相关费用,②水稳产品收入。2.5特许经营期限:30年,其中:前期及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车间、综合楼及附属设施,购置粉碎、筛分设备、水稳拌合站等。年处理建筑垃圾7万吨。
装修垃圾产生者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交由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处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产生核准。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分类收集与堆放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点。
餐厨垃圾处置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条件。
第七条【产生者义务和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餐厨垃圾投放。
支持清扫保洁企业、垃圾收运企业等环卫企业延伸服务,合理确定预约上门回收价格并公示,与大件垃圾产生者协商一致后,开展大件垃圾上门代运、代投服务。
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八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六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要求相适应。现有设施和场所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升级改造。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含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符合标准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大件垃圾产生者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企业;(三)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行台账和转运联单管理。
收费对象是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本通知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七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垃圾中废弃油脂经过提炼加工回流“餐桌”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通过规定餐厨垃圾转运联单制度,把餐厨垃圾产生者、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责任明确,着力构建一套闭环的餐厨垃圾流向监管措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不得混合投放和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