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黄河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二)提供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需的房屋、交通、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三)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前,确保排污口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以及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规设置排污口的;(九)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十)...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会商意见指出,上半年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美丽海湾建设、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重点工作,各项工作整体进展顺利。...会商意见强调,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近岸海域水质改善、入海河流总氮治理、海洋垃圾治理、入海排污口和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问题,深入分析症结根源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企业排污口、污水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治理板块(初雨防治、河道疏浚、河道保洁、应急处置)进行规定,强化技术手段,明确各部门责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近期,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定义、分类、设置、登记备案
第五条 各县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河湖综合整治修复及调查评估、河湖内源污染治理、生态清淤、底泥治理修复、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第六条 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的自然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然保护地监管情况、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加快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排污口监管水平。
在设置上述目标时,充分考虑了与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以及现阶段发展要求和地方承受能力,并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专项督导帮扶,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入河污染源达标排放。强化涉河湖库渠交通设施建设监管,实施长
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精神,细化《重庆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
(二)整治目标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hj130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内容提到,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二、严格排污口及溢流口管理(四)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五)加强溢流口管控。
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兴城生态环境分局)(二)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检修期间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城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移动源管控加强中重型车辆管控,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车辆,杜绝“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低排放区域内通行
第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机制,在已排查、溯源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监测、整治等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
第十六条(入河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明确责任主体;并会同水行政、经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健等有关部门实施分类整治,开展规范化建设。
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的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17号),加强和规范我省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标准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采集与交换的总体框架,信息采集、交换及安全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类》明确了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类型划分要求。